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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權利歸屬審認完成移轉至宗教團體名下不動產,要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

更新日期:115-06-09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立法院最近三讀通過「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5條修正案,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審認申請期限由原先的4年延長至6年(即至117年6月9日截止)。該條例主要是為協助宗教團體解決不動產借名登記問題,讓宗教團體在該條例施行前取得不動產,因故以自然人(如住持、信徒等)名義登記者,可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各地民政主管機關提出所有權歸屬審認。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該暫行條例係透過較簡便的行政程序,對無私權糾紛的宗教不動產進行權利歸屬審認。經民政主管機關審認後,即可由地政機關辦理「更名登記」回宗教團體名下,無須申報及繳納土地增值稅與契稅,但土地下次再移轉時,是以該地「更名登記前」之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申請人為未登記寺廟、土地為耕地及不動產未辦理移轉登記等3種原因不能更名者,民政主管機關則協助辦理限制登記,以保障10年施行期間不會被變賣,提醒宗教團體務必把握再次延長的申請期限,以保障不動產不會被任意處分。如仍有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相關疑義,歡迎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215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114、121~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