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每年5月房屋稅開徵期間,常有民眾打電話詢問:「房子明明已經賣掉了,為什麼稅單還寄給我?」或是「我才剛買房子,甚至還沒入住,怎麼就要繳稅了?」對此,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的認定有明確規定,關鍵就在每年2月的最後一天。
地稅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的課稅對象並不是以誰居住或使用房屋來認定,也不是依照買賣成交日期認定,而是以每年2月末日的房屋所有權人作為當期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換句話說,只要在2月末日當天房屋登記在誰的名下,當年期房屋稅就由誰負責繳納。舉例來說,如果王先生在115年3月完成房屋過戶,雖然房屋已經出售,但因115年2月28日當天房屋的所有權人仍是王先生,因此115年期房屋稅在5月份開徵時,仍會對王先生寄發稅單。反之,若房屋在2月末日前已完成過戶登記,則當年期房屋稅稅單則會寄給新所有權人。
地稅局提醒,民眾在辦理房屋買賣、贈與或繼承時,可多留意地政事務所移轉登記完成時間,以了解房屋稅負擔歸屬。若對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認定或相關規定有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