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2月末日納稅義務基準日持有房屋者,應繳納全年期房屋稅喔!!

更新日期:114-09-18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嘉義縣訊】日前接獲民眾電話表示其房屋半年前就已經賣出去了,為什麼還會收到催繳今年的房屋稅單?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自113年7月1日起房屋稅新制施行,由按「月」課徵改採按「年」計徵,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按當日房屋稅籍資料核定當年期(課稅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止)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屋主雖然持有房屋不足1年,仍應繳納全年期房屋稅。

舉例來說,如果房屋在今年2月28日以後才完成移轉登記,或未保存登記房屋,在2月28日尚未完成契稅申報及繳納,114年期的房屋稅還是會以原屋主為納稅義務人開立稅單負責繳納。反之,如果於2月28日當天買賣登記取得該房屋,則114年期房屋稅就會以新屋主為納稅義務人開立稅單負責繳納。

有關房屋稅新制可至財稅局官網首頁/房屋稅差別稅率2.0專區(https://gov.tw/S7i)查詢。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電話向該局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05)3620909分機101至104、106至109

分局:(05)2260505分機211至213、215至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