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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失竊了為何仍收到牌照稅繳款書

更新日期:111-09-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山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反映,車子於今年2月間失竊了,已向警察機關報案,為何4月時仍收到今年的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該局說明,車輛失竊除即時向警察機關報案外,應憑報案證明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其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失竊前1日止,如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時,會計徵至報案前1日止。 

        該局特別提醒,車輛如尋獲後,應立即向監理機關辦理重領新牌手續,並自重領日起恢復課稅,若未辦理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將會補徵稅款並處應納稅額2 倍以下的罰鍰。

        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