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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上興建合法容許使用或使用執照之設施或建物,是否可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更新日期:111-06-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地上興建合法容許使用或使用執照之設施或建物,如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5條第1款規定,其興建面積為核准使用面積且依核定用途使用,可申請課徵田賦,而田賦於76年停徵至今,其租稅效果已等同免稅。

        符合前揭規定,農地可課徵田賦,惟其地上設施或建物之房屋稅仍應依實際使用情形課徵;如經現場勘查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或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相關用途,可免徵房屋稅。所以,農地上興建合法設施或農舍,仍須符合相關規定,始能課徵田賦或免徵房屋稅。

        該局貼心提醒,申請課徵田賦,請於當年年底前申請,經核定後即可自當年度適用;另農地上之設施或建物如符合上述免稅規定,請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填寫房屋稅減免申請書,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經核准即可於發生日當月份免徵房屋稅,逾期申報就僅能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儘早提出申請。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轉接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