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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房屋」房屋稅較優惠,請儘速申請

更新日期:112-04-27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自住用房屋稅率為1.2%,另依財政部訂頒之「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可按自住使用之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

  1. 房屋無出租使用。
  2.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該處貼心提醒民眾,自112年起滿18歲為成年,若名下有三戶以內之自住房屋可單獨申請自住優惠稅率。

該處表示,如自行興建或新取得(買賣、贈與、繼承……)之房屋符合上述自住房屋要件者,無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是否為3戶以內,皆須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通過後,始可適用自住用稅率;另原超過3戶不符自住規定之房屋,因部分房屋出售後,而符合自住規定者,亦應提出申請始可適用。

該處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於收到房屋稅繳款書後,可檢視該繳款書使用情形,倘符合自住房屋規定,可掃描本年(112)房屋稅繳款書信封內頁之QR-Code連結申請,或利用所附使用情形變更申報書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資料詳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房屋稅科 科長李政龍 電話:02-89528200轉242

撰 稿 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房屋稅科 股長邱馨慧 電話:02-89528200轉242

新聞聯絡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企劃服務科 股長許哲維 電話02-89528200轉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