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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附設補習班之教育勞務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免徵印花稅

更新日期:115-05-27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蘆竹分局

立案補習班經營型態變更為公司附設補習班,學雜費收據轉為開立統一發票,不屬於印花稅課徵範圍,不需要再繳納印花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銀錢收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但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統一發票,則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所以公司附設補習班就學雜費開立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統一發票,免予課徵印花稅。反之,若為開立銀錢收據,請留意仍需依法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