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政府機關……所書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及「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免納印花稅。
短期補習班向學員收取各項費用所出具之憑證,除由政府機關及學校辦理者,應分別適用前述印花稅法相關規定免納印花稅外,如由團體或私人辦理者,係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設立,顯未具有學校之性質,自不得適用學校免納印花稅之規定辦理,依法每件應按金額4‰繳納印花稅。
該局舉例說明,桃園市立某甲國民中學設有課後輔導班,其收費開立之收據即符合免課印花稅之規定。另假設該校對面開設有私立某乙升高中補習班,其收費收據因不符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免課印花稅之規定,如收到1萬元補習費而開立收據,應按1萬元之4‰繳納40元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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