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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解除契約,契稅退稅請求權時效計算為何?

更新日期:115-06-09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王小姐於103年6月1日申報繳納贈與契稅後,在過戶登記前,雙方合意解除契約並於104年5月1日書立相關協議,惟遲至115年5月25日才共同向稽徵機關申請撤銷契稅申報並申請退稅,卻遭回復無法退還?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買賣、贈與、交換、分割、承典等原因而取得房屋,應於契約成立之日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嗣後雙方協議解除契約,而撤銷申報並申請退稅,退稅請求權時效自解除契約之日開始起算10年,逾期申請將無法辦理退稅。

王小姐與賣方於104年5月1日達成協議解除契約,退稅請求權自解除契約當日起算10年,申請末日應為114年4月30日,而王小姐於115年5月25日才提出申請,已逾請求權時效,故無法核准退稅。

該局特別提醒,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請儘早申請撤銷申報及退稅,避免逾退稅請求權時效,而喪失退稅權益。

民眾如有疑問,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至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及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至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