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姐於103年6月1日申報繳納贈與契稅後,在過戶登記前,雙方合意解除契約並於104年5月1日書立相關協議,惟遲至115年5月25日才共同向稽徵機關申請撤銷契稅申報並申請退稅,卻遭回復無法退還?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買賣、贈與、交換、分割、承典等原因而取得房屋,應於契約成立之日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嗣後雙方協議解除契約,而撤銷申報並申請退稅,退稅請求權時效自解除契約之日開始起算10年,逾期申請將無法辦理退稅。
王小姐與賣方於104年5月1日達成協議解除契約,退稅請求權自解除契約當日起算10年,申請末日應為114年4月30日,而王小姐於115年5月25日才提出申請,已逾請求權時效,故無法核准退稅。
該局特別提醒,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請儘早申請撤銷申報及退稅,避免逾退稅請求權時效,而喪失退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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