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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欠稅人為什麼在不同執行機關強制執行?

更新日期:110-11-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偶有民眾詢問,為何將他的欠稅執行案件移送到不同的行政執行分署,造成他的不便?為何不統一移送到同一個執行分署就好?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如有欠稅,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會選擇最有利義務人繳納或執行成本最低的方式,通常以移送到同一個行政執行分署為原則。但實務中,若義務人陸續欠稅,因每一案移送執行的時點不同,移送時之資料,如戶籍地、住居所地、工作地、勞健保投保地或財產所在地等也不同,致移送不同行政執行分署的情況。

        稅務局舉例,某甲109年住臺中市,因有欠稅案件而移送臺中行政執行分署,但109年底某甲搬到臺北市,當110年時,某甲另有新的欠稅,因某甲戶籍已改設在臺北市,且在臺北的公司投保勞保,該筆欠稅則會移送臺北的行政執行分署,因此對某甲而言,其109年與110年欠稅因移送執行時點的考量情況不同,致分別移送不同執行分署,民眾如要查詢自身欠稅案件在那些執行機關,可向稅捐稽徵機關洽詢。

        如您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可洽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或撥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