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王先生來電訽問,其所有已取得容許使用的農產運銷加工設施,供農糧產品加工使用,已符合農業使用,可否免徵房屋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房屋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稅範圍包括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才有免稅適用。
地方稅務局說明,如是供農產品烘焙、醃製作業等農產加工或集貨包裝使用之農業用房屋,因不符合前述免徵房屋稅範圍,仍應依法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如房屋符合前述免稅規定,請記得於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遇假日順延)以前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逾期申報者,則自申報之次期開始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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