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繳納地價稅,8月31日為納稅基準日

更新日期:114-11-12
發佈單位: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是按「年」課徵,原則上是以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地政機關登載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但如果是因「法院拍賣」、「判決分割共有土地」、「繼承」或「徵收」取得之土地,則分別自領得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判決確定日、繼承日、領得徵收補償費之日起即取得土地所有權,縱尚未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如於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已取得土地所有權者,即為當年度納稅義務人,應負責繳納該筆土地當年度之地價稅。

舉例來說,假設張三於114年8月10日拍定一筆法院拍賣的土地, 8月25日領得法院發給的權利移轉證書,經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並於114年9月2日登記為新土地所有權人。據此,張三已於8月25日取得土地所有權,雖然8月31日地政機關登載之土地所有權人仍為原所有權人李四,但當日實際之土地所有權人應為張三,張三仍應負責繳納該筆土地114年之地價稅。

如對地價稅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撥打竹北總局電話:(03)5518141轉411至416,421至424;竹東分局電話:(03)5969663轉111至114,將有專人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