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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7-8月

更新日期:112-09-26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投稅消字第11205604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112年7-8月娛樂稅自動報繳申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暨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範圍係代徵人申報112年7-8月娛樂稅自動報繳申報案件,本機關收件後,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

         以本公告代替掣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二、本公告核定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按代徵人申報資料核定及送達之效力。

三、代徵人如發現公告內容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本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得向本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

         本公告核定之案件如有不服,應於公告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本機關申請復

         查。

四、本公告核定之案件,代徵人得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及本局網站(網址:

          https://www.nttb.gov.tw)查詢及下載申報案件核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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