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投稅消字第11205604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112年7-8月娛樂稅自動報繳申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暨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範圍係代徵人申報112年7-8月娛樂稅自動報繳申報案件,本機關收件後,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
以本公告代替掣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二、本公告核定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按代徵人申報資料核定及送達之效力。
三、代徵人如發現公告內容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本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得向本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
本公告核定之案件如有不服,應於公告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本機關申請復
查。
四、本公告核定之案件,代徵人得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及本局網站(網址:
https://www.nttb.gov.tw)查詢及下載申報案件核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