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rss version="2.0"><channel><language>zh-tw</language><title><![CDATA[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新聞]]></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link><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description><item><title><![CDATA[愛車長期不使用申請停駛，省牌照稅！]]></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PpvZegA]]></link><author><![CDATA[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新化分局]]></author><pubDate>Tue, 12 May 2026 23:5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nbsp; &nbsp; 陳小姐計劃出國3個月，車子打算放在車庫裡不開，車輛未使用期間可否免繳使用牌照稅？ &nbsp; &nbsp;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係按車輛登記使用情形課徵，只要車輛仍處於「領牌使用」狀態，即使未實際上路行駛，仍須依法繳納全額稅金。因此，對於暫時不使用之車輛，如出國、長期停放或故障維修期間，民眾應儘速向監理機關申請停駛，經核准後，自停駛日起即可停止課徵牌照稅，荷包立刻有感省一筆！。 &nbsp; &nbsp; 財稅局說明，使用牌照稅是按日計徵，民眾如長期不使用車輛，可向監理機關申請停駛，在停駛期間免繳牌照稅；未辦理停駛而閒置車輛，仍須負擔稅金。 &nbsp; &nbsp; 該局提醒，車子停駛後要重新上路，一定要先到監理機關辦理復駛，如果没有辦復駛就開上路，被查獲到除了補繳稅款，還會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始得課徵田賦]]></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z6Vj6Aw]]></link><author><![CDATA[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author><pubDate>Tue, 12 May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常誤認土地只要是農業用地即可課徵田賦(田賦目前停徵中)，惟法令規定，必須同時符合「農地」及「農用」的要件，才能課徵田賦。 &nbsp;&nbsp;&nbsp; 該局說明，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如為農業使用，可申請課徵田賦。又農地上如有興建農機具室、曬場、農路、倉儲設備……等農業設施，應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且為該用途使用，方能符合課徵田賦。 &nbsp;&nbsp;&nbsp;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開容許設施如有自行增、改建或未依原核定用途使用，或農地施作園藝景觀、增設水泥鋪面、堆置廢棄物、土方或興建違章建築物等使用，應自變更使用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nbsp;&nbsp;&nbsp;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記得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 更]]></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Qp8mDwB]]></link><author><![CDATA[基隆市稅務局]]></author><pubDate>Tue, 12 May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nbsp; &nbsp; &nbsp; &nbsp; &nbsp;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收到房屋稅單時，發現房屋仍為已過世的長輩所有，才驚覺當時辦理繼承登記時，以為沒有房屋所有權狀的未保存登記建物，也會於辦妥土地繼承登記後一併更改，而未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該局提醒民眾，民眾辦理房屋繼承案件時，如為已登記建物，應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事宜，如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則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辦理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應檢附遺產稅繳(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平均繼承者免附)、繼承系統表或經法院核准之拋棄繼承權核准函(無人拋棄者免附)及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等資料，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如果您還有其他稅務問題想要進ㄧ步了解，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303至31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nbsp; 新聞稿連絡人：劉峻佑 連絡電話：2433-1888轉322]]></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二親等內親屬住居所與身障者戶籍相同，也可免徵牌照稅]]></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VxVkb53]]></link><author><![CDATA[彰化縣地方稅務局]]></author><pubDate>Tue, 12 May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無駕駛執照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除車主戶籍地址外，如「車籍地址」或「住居所地址」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地址相同，也可以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說明，115年1月30日使用牌照稅修正施行後，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供無駕照身障者使用，不再限定車主與身障者須設於同一戶籍，只要該車輛於監理機關登載的「車籍地址」與身障者戶籍地相同，即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另財政部於同年4月28日發布解釋令，放寬上述車輛於監理機關登載的「住居所地址」與身障者戶籍地相同時，也可以申請免稅，以減輕照顧者租稅負擔。 稅務局提醒，符合條件之車主，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保障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或7239131轉162-169洽詢。]]></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納保官提醒民眾準時繳納115年房屋稅]]></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Nvnxg1V]]></link><author><![CDATA[彰化縣地方稅務局]]></author><pubDate>Tue, 12 May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115年度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31日(遇例假日順延至6月1日)止，該局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貼心提醒民眾，請記得依限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稅務局提醒您，房屋稅若逾期繳納每逾3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0%滯納金外將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民眾如對房屋稅課徵稅額有疑慮、爭議或欲申訴、陳情，甚至提起行政救濟，都可以向納保官尋求協助。納保官資訊已公告於該局網站，納稅人如有需要協助，可多加利用網路、電話、視訊……等多元管道申請，納保官會竭誠為民眾服務。 民眾若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彰化縣今年6月將全面清查記存土地增值稅列管土地]]></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GoB2A]]></link><author><![CDATA[彰化縣地方稅務局]]></author><pubDate>Tue, 12 May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將自115年6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針對縣內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展開全面清查作業，如發現土地再移轉而未依規定一併繳納記存稅款者，將追繳原記存的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企業或金融機構如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存款保險條例》及《農業金融法》等規定，辦理合併、分割或收購移轉土地所有權時，依法由原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之土地增值稅，可申請記存於登記取得土地之權利人名下，暫緩繳納，若後續再有移轉情形（如:買賣、贈與、交換、信託、拍賣、徵收等情形）時，應一併繳納記存的土地增值稅，未繳清稅款前不能辦理移轉登記。 此外，依《企業併購法》規定，因收購或分割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被收購公司或被分割公司在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三年內，如轉讓該對價取得的股份，導致持有股份低於原取得對價的百分之六十五時，亦會被追繳原記存的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呼籲列管土地之權利人，應留意土地移轉及持股變動等相關規定，避免因疏忽影響自身權益。如對記存土地增值稅相關規定有疑問，可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稅務局將竭誠提供專業服務。]]></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土地增值稅計算漲價數額時可扣除土地所有權人因改良土地所支付之工程受益費]]></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l1z7JWR]]></link><author><![CDATA[彰化縣地方稅務局]]></author><pubDate>Tue, 12 May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移轉土地申報土地增值稅時，其申報移轉現值減除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後，也可扣除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餘額為漲價總數額，按其數額計算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辦竣繼承土地登記後再移轉之土地，因被繼承人繳納之工程受益費，並非繼承人於持有土地期間所繳納之改良土地費用，不得自上述申報移轉現值中扣除。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115年牌照稅已逾限繳日期，請車主儘速補繳以免受罰]]></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e8OOZ8w]]></link><author><![CDATA[彰化縣地方稅務局]]></author><pubDate>Tue, 12 May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本（115）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已於4月30日截止，請尚未繳納的車主儘速補繳以免受罰。 稅務局說明，車主逾期繳納，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除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外，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將會被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免再加徵滯納金。 稅務局特別提醒車主，雖然罰鍰與滯納金不會併罰，但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金額遠高於「滯納金」。為避免承擔高額罰鍰，籲請尚未繳稅的車主，儘速完成繳納。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如有稅捐爭議、申訴或陳情、尋求救濟，亦可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諮詢或協助。]]></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守護荷包快申請 身障者二親等親屬車輛免稅條件再放寬]]></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zjk8va1]]></link><author><![CDATA[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author><pubDate>Tue, 12 May 2026 00: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為減輕身心障礙者及照顧者負擔，財政部於115年4月28日發布解釋令，自115年1月30日起，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之身心障礙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如於公路監理機關登記之「住居所地址」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且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該住居所地址得視為車籍地，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說明，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已於115年1月28日修正公布，增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位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免稅金額以2400CC車輛稅額為限)，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車籍地身障車免稅規定修正公布後，部分民眾反映，車輛車籍地原則上應與車主戶籍地一致之監理實務，影響不同戶籍親屬協助照顧身心障礙者申請免稅之權益。經財政部與交通部會商後，考量車輛所有人除戶籍地址外，亦可因生活需要，向監理機關另行登記實際居住之「住居所地址」，如該住居所地址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可認定具有共同生活及實際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事實，符合修法照顧身心障礙者之立法意旨。 該局舉例說明，A君為身心障礙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平日由不同戶籍之子女B君駕駛所有車輛接送照顧。若該車輛於公路監理機關登記之住居所地址與A君戶籍地相同，且實際供A君使用，即可依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財稅局提醒，每位身心障礙者以1輛免稅車為限，如符合上述免稅規定之車主，可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民眾若有牌照稅相關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使用牌照稅科電話(05)2224371轉110-113、102洽詢。]]></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房東看過來！出租房屋這樣做也能省稅！]]></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6ll70jD]]></link><author><![CDATA[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author><pubDate>Mon, 11 May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臺中訊）囤房稅2.0實施對非自住用的房屋衝擊最大，特別是多屋族，對高額房屋稅感受更深，因此不少屋主也開始關心如何可以少繳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政府為鼓勵合法出租且誠實申報繳稅的房東，如果將房屋作為一般出租住宅，只要有申報租賃所得且達到本市一般租金標準，並於規定期限內向該局提出申報，就可以和繼承取得共有房屋合併計算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而適用較低的稅率。 &nbsp;&nbsp;&nbsp; 地稅局說明，所謂一般租金標準，是指按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率再加計公告土地現值的1.2%計算。依據財政部最新核定「114年度房屋及土地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臺中市107年7月1日以後適用新標準單價的房屋，按房屋評定現值10%；107年6月30日以前適用舊標準單價的房屋，按房屋評定現值25%，不論新舊房屋均要再加計公告土地現值1.2%為租金標準。民眾如果將房屋作為一般出租住宅，只要申報租賃所得達前述標準，並於規定期限內向地方稅務局提出申報，就可以適用較低1.5%~2.4%的稅率。 &nbsp;&nbsp;&nbsp; 地稅局提醒民眾，名下房屋符合出租並達租金標準，請記得於房屋稅開徵40日前(即3月22日)檢具租賃契約書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提出申請，並於5月份申報綜合所得稅，才能適用較低稅率。 &nbsp;&nbsp;&nbsp; 民眾如果仍有疑問，歡迎利用地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屋頂搭建棚架要不要繳房屋稅？]]></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N289kOV]]></link><author><![CDATA[基隆市稅務局]]></author><pubDate>Mon, 11 May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nbsp; &nbsp; &nbsp; &nbsp; &nbsp;近來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屋頂搭建棚架，會不會增加房屋稅？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屋頂搭建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之棚架，係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應併同房屋核課房屋稅。惟未設有門窗、牆壁之屋頂棚架，除供遮陽防雨外，其所能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非常有限，為減輕納稅人之負擔，此類簡陋之棚架，免予課徵房屋稅。但如棚架設有門窗、牆壁或供遮陽防雨以外目的之使用，仍應依法繳納房屋稅。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該局提醒民眾，房屋如有新建、增建或變更使用情形，應主動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經查獲遭補稅及處罰。至於屋頂搭蓋違章建築物是否涉及違章拆除一事，請向建築主管機關洽詢。 &nbsp; 新聞稿連絡人：劉峻佑 連絡電話：2433-1888轉322]]></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5月報稅季開跑，出租房屋已適用房屋稅優惠稅率者，租金收入記得申報所得稅]]></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LeK5x5V]]></link><author><![CDATA[高雄市稅捐稽徵處]]></author><pubDate>Mon, 11 May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高雄市稅捐處提醒，115年5月1日已開始辦理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房屋已核定適用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房屋稅優惠稅率，且租賃期間只要有在114年1月至12月者，請務必將該期間租金收入併同申報所得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稅捐處說明，房屋稅新制規定，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之住家用房屋，房屋稅稅率1.5%~2.4%。納稅義務人應於租賃契約期間所屬房屋稅課稅期別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檢附租賃契約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申報，稅處會先行核准按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之後應於出租所屬年度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租金收入併同向國稅局申報，程序方屬完備。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房屋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適用房屋稅優惠稅率，嗣後經查核未向國稅局申報租賃所得或國稅局審核屬有申報租賃所得惟租金收入未達租金標準者，原適用稅率1.5%~2.4%將改按申報當年期2月末日全國總持有其他非自住應稅房屋戶數所適用稅率3.2%~4.8%核課，並須補繳差額房屋稅。 稅捐處特別提醒，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房屋於原租約到期後，續約或另簽新約仍供出租作住家使用且符合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者，請於當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重新申報，才能續按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歡迎到河堤社區參與母親節租稅宣導]]></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5qJMKeK]]></link><author><![CDATA[高雄市稅捐稽徵處]]></author><pubDate>Mon, 11 May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高雄市稅捐處於115年5月17日（星期日）上午9點至11點，結合河堤社區發展協會慶祝母親節活動，在瑞豐教會廣場（三民區明哲路明賢路口）辦理租稅宣導。 當天活動會場設置稅務服務台，提供地方稅開徵、多元繳稅方式、房屋稅新制、使用牌照稅歸戶、稅籍異動即時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等稅務訊息。為響應環保，鼓勵申辦電子稅單、下載統一發票兌獎APP儲存雲端發票及線上申辦等便民服務措施。現場捐贈消費金額10元以上未開獎統一發票並完成租稅遊戲者，可依設定發票張數兌換不同宣導品，數量有限，換完為止。當日所募集之發票將全數捐贈給公益慈善團體做愛心。活動詳情請電洽07-3225001轉121王小姐查詢。]]></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大利多!身障者免徵使用牌照稅條件再鬆綁]]></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k2vLEVz]]></link><author><![CDATA[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author><pubDate>Mon, 11 May 2026 03: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為減輕身障照顧者的租稅負擔，落實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之立法目的，財政部115年4月28日發布解釋令核釋，自115年1月30日起，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身障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登載之住居所地址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該住居所地址視為車籍地，得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及第2項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 &nbsp; 該處提醒民眾，如符合新令釋規定之車主，可持身心障礙證明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或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免徵手續，即可自申請日起免徵使用牌照稅。 &nbsp; 資 料 詳 洽：消費稅科&nbsp; 科長張舒閔&nbsp; 電話：02-89528200轉327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nbsp; 股長張綱龍&nbsp; 電話：02-89528200轉130]]></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自用住宅用地戶籍遷出致空戶 地價稅差很大]]></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3LqBZ6k]]></link><author><![CDATA[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author><pubDate>Mon, 11 May 2026 00: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有無自用住宅的稅率差很大，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遷出或死亡，致戶籍變成空戶，即無法繼續適用優惠稅率，將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10‰至55‰）課徵地價稅。 財稅局進一步表示，最近接獲民眾因戶籍遷出遭追補地價稅，該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土地。因此，民眾如有戶籍遷出時應至少保留本人或配偶、符合條件之直系親屬1人於原戶籍，如全戶戶籍遷出，嗣後再行遷入，仍應於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才可自當年度起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開始適用。 該局提醒民眾，如符合上開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請把握於今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方式除書面申請或親臨櫃檯辦理外，亦可以利用該局網站「線上申辦」或「網路申報」，不出門也可輕鬆完成申請，省時又便利，請多加利用，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36969或（05）2224371分機241、25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5月報稅季，已適用房屋出租優惠稅率的房東，別忘了申報租賃所得]]></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97jwvOx]]></link><author><![CDATA[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author><pubDate>Mon, 11 May 2026 00: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5月是申報綜合所得稅的月份，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出租房屋且租金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已適用房屋稅優惠稅率的房東，請務必記得在租賃期間所屬綜合所得稅的課稅年度，將該筆租賃所得列入申報，否則將失去優惠資格。 該局進一步表示，房屋出租適用房屋稅優惠稅率與租賃所得申報具有連動關係，倘嗣後經查核房東未申報租賃所得或申報之租金未達一定標準者，則原本適用房屋稅優惠稅率(1.5%-2.4%)將恢復為其他非自住住家用稅率(2.6%-4.8%)，並補徵差額房屋稅。 該局提醒，適逢報稅季，房東務必在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向國稅局申報114年度租賃所得，並請留意租金是否符合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房屋稅相關疑義，可撥打0800-536969免付費電話或房屋稅科電話（05）2224371轉140、130-138，將有專人為您服務。]]></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房屋稅2.0新制 外籍人士也能適用自住稅率！]]></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VokBjzQ]]></link><author><![CDATA[基隆市稅務局]]></author><pubDate>Sun, 10 May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nbsp; &nbsp; &nbsp; &nbsp; &nbsp;房屋稅新制對自住住家用房屋新增「辦竣户籍登記」的規定，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為了維護有居留證的外國人居住權益，財政部放寬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者，其居留地址之房地符合一定要件，於房地稅，視同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適用自住用稅率： 一、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 居留地址之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含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為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或為房屋使用權人，於房地稅，視同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 二、前點房屋，符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4項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供所有人或使用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得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其僅1戶且房屋現值在同條例第5條第6項規定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按同條第1項第1款第1目但書規定之稅率（1%）課徵房屋稅。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或其他稅務問題想要進ㄧ步了解，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303至31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nbsp; 新聞稿連絡人：劉峻佑 連絡電話：2433-1888轉322]]></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土地為姊弟持分所有，地上建物為其中一人所有，為何無法全部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DBeMmnv]]></link><author><![CDATA[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author><pubDate>Sun, 10 May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臺中訊) 民眾林小姐來電詢問，房屋坐落基地原為父親所有，父親死亡後，土地由自己和弟弟繼承，房屋原已登記在自己名下持有全部，自己和弟弟亦設籍於該處，確供自用住宅使用，為何弟弟持分之土地面積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nbsp;&nbsp;&nbsp;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要件，除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外，地上之建築改良物亦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由於兄弟姊妹相互間為旁系親屬關係，而地上房屋由姊姊持有全部，因此，僅姊姊土地持分面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弟弟持有土地面積僅能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nbsp;&nbsp;&nbsp; 民眾如需進一步瞭解地價稅相關法令，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土地已經出售，為何還會收到地價稅稅單?]]></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BrvegpD]]></link><author><![CDATA[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author><pubDate>Sun, 10 May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有位民眾來電詢問，因為工作需輪派台北市，故將台中市的舊家出售，全家移居至台北市，在台中市已無房地產，為何還收到台中市的催繳地價稅單？ &nbsp;&nbsp;&nbsp; 該局說明，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稽徵機關依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於11月1日起1個月內1次徵收當年地價稅。故8月31日於土地登記簿上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人，不論當年度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就是該年度的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nbsp;&nbsp;&nbsp;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位民眾持有本市土地於114年8月10日因買賣，移轉所有權給新所有權人，雙方透過地政士將買賣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於114年9月5日地政事務所登記完竣，該土地因登記日期在納稅義務基準日114年8月31日之後，所以114年地價稅仍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 &nbsp;&nbsp;&nbsp;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相關資訊。]]></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稅務局再次提醒自住房屋要設戶籍，同時評估各項補助權益之影響]]></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nLzwx0A]]></link><author><![CDATA[基隆市稅務局]]></author><pubDate>Sat, 9 May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nbsp; &nbsp; &nbsp; &nbsp; &nbsp;房屋稅新制自(113)年7月起要求自住房屋必須「設有戶籍」才能享有自住房屋1.2%優惠稅率；如果是符合條件且為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還可加碼降到1.0%。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稅務局說明，自住房屋除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限全國3戶、無出租或營業使用且供實際居住以外，還必須「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有戶籍。如果未設戶籍將被核定為非自住的房屋，而且依全國歸戶的總戶數按非自住住家的不同稅率級距課稅，最高稅率為4.8%。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基隆市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如為節省房屋稅而辦理戶籍遷移，最好先考量是否會影響請領社會補助或其他租稅優惠。例如老年津貼、育兒補貼等，有規定要設戶籍；此外，如果家中車輛為身心障礙者用車並已免牌照稅，若車主為本人或配偶以外親屬，則必須與身障者同戶籍。所以遷戶籍前，請記得要一併評估。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或其他稅務問題想要進ㄧ步了解，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303至31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nbsp; 新聞稿連絡人：劉峻佑 連絡電話：2433-1888轉322]]></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老舊房屋滅失應即時申報，自然人免稅房屋僅限3戶，超過要課稅]]></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galO7xx]]></link><author><![CDATA[基隆市稅務局]]></author><pubDate>Fri, 8 May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nbsp; &nbsp; &nbsp; &nbsp; &nbsp;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以往老舊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只要作住家使用，均可免徵房屋稅，自113年7月1日起，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全國歸戶」「全數累進」課徵，且住家用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基隆市為10萬2千元以下，106年7月起建造完成者為10萬9千元以下)免徵房屋稅之適用對象，以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為限。如果自然人名下持有超過3戶現值在10萬元以下的老舊住家用房屋，自115年起，超過部分將被課徵房屋稅。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全國持有的房屋在每年開徵前會進行全國歸戶，如老舊房屋已燬損、坍塌或是拆除達到不堪居住的程度，而納稅義務人未在3月22日以前申報，則超過3戶的部分將會收到稅單，為減少納稅義務人事後辦理更正、退稅的困擾，請儘快在每年3月2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影響權益。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舉例來說，假設陳先生名下有6戶住家用房屋，其中5戶因過於老舊，現值低於10萬元，在113年7月1日以前均免徵房屋稅，自113年7月1日起，只有其中3戶可以免稅，另外2戶則要課稅；倘若這5戶老舊房屋其中有2戶早已坍塌，陳先生在當期3月22日以前向稅務局申報停止課徵房屋稅，就可以減少2戶，其餘3戶可以繼續免稅。 新聞稿連絡人：劉峻佑 連絡電話：2433-1888轉322]]></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身心障礙者用車免稅再放寬，財政部釋示「車籍地」認定新措施！]]></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l8bYGlP]]></link><author><![CDATA[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author><pubDate>Fri, 8 May 2026 00: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nbsp; &nbsp; 財政部於115年4月28日發布解釋令，針對使用牌照稅第7條第1項第8款有關「車籍地」之認定予以放寬，自115年1月30日起適用，為身心障礙者帶來實質利多。 &nbsp; &nbsp;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凡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因身心障礙無法駕駛致無駕照者，其使用之車輛如為二親等內親屬所有，且該車輛所有人於公路監理機關登記之住居所地址，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者，得視該住居所地址為車籍地，適用相關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此一措施有效解決過去因「實際居住地」與登記車籍地不一，致無法適用免稅之困擾，進一步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 &nbsp; &nbsp; 財稅局整理前述免稅規定重點如下： 一、適用對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因身心障礙無法駕駛，致無駕照者。 二、車主關係：車輛所有人為身心障礙者之二親等內親屬。 三、地址認定：車輛所有人於公路監理機關登記之車籍地址或住居所地址須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地址相同。 &nbsp; &nbsp; 舉例說明，林先生名下車輛平日接送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因身心障礙無法駕駛致無駕照之母親，雖然雙方戶籍地址不相同，惟若林先生在監理機關登記的住居所地址與母親的戶籍地址一致，即可視為符合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nbsp;&nbsp;&nbsp; 該局特別提醒，每位身心障礙者以1輛免稅車輛為限，且使用牌照稅係按日計徵稅額，如符合免稅條件，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nbsp; &nbsp; 如對使用牌照稅相關規定仍有疑問，歡迎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鼓勵房屋有效使用，房東出租供住家使用房屋且申報租金所得達標，可節省房屋稅]]></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38qBg60]]></link><author><![CDATA[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author><pubDate>Thu, 7 May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實施，房屋所有權人持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全國歸戶計算持有戶數並按差別稅率課徵。為鼓勵房屋所有權人釋出空置房屋，增加租屋市場供給，只要房東將房屋出租供住家使用，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並在每年3月22日以前(遇假日順延)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就可以適用較低的稅率1.5%至2.4%課徵房屋稅。&nbsp; &nbsp; &nbsp; &nbsp;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按財政部公告114年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係按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率加計公告土地現值的1.2%計算。而該「一定比率」之認定，如為本市107年7月1日以後適用新標準單價的房屋，按房屋評定現值10%；如為107年6月30日以前適用舊標準單價的房屋，按房屋評定現值25%。不論新舊房屋均要再加計公告土地現值1.2%計算租金標準。&nbsp; &nbsp; &nbsp; &nbsp; 該局特別提醒，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適用出租房屋較低稅率課徵房屋稅者，若未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契約所屬年度租賃所得，或申報未達財政部公布租賃年度租金標準，將改按非自住用稅率課徵，並追補差額稅金。&nbsp; &nbsp; &nbsp; &nbsp; 如您對房屋稅仍有其他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房屋稅繳款書之廣告回信，請大家多多利用]]></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QwWLax]]></link><author><![CDATA[基隆市稅務局]]></author><pubDate>Thu, 7 May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一般民眾可能不曉得房屋稅繳款書不僅具繳款書功能，繳款書上的廣告回信還有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通訊服務申請書、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請書、以電子方式傳送繳款書、繳納證明及轉帳代繳通知書、以紙本寄送房屋稅繳納證明及直撥退稅申請書等，功能多多！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只要將欲申請的項目填上基本資料再簽名或蓋章，免貼郵票直接投入郵筒，一次搞定，方便又迅速，請民眾多加利用。 &nbsp; 新聞稿連絡人：劉峻佑 連絡電話：2433-1888轉322]]></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收到稅單若有疑義或爭議，請讓納保官協助您。]]></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5xbRMx3]]></link><author><![CDATA[新竹縣政府稅務局]]></author><pubDate>Thu, 7 May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nbsp; &nbsp; &nbsp; 本年度房屋稅已於5月1日正式開徵，繳款書皆已陸續寄發，若民眾收到稅單後，對課稅內容有任何疑義，或在辦理各種地方稅案件時遇到困難與爭議，除了可向原承辦人員詢問外，亦可尋求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簡稱納保官)的協助，以確保自身合法權益。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稅法專業且繁雜，民眾往往因為不熟悉相關規定而產生誤解或錯失節稅機會。為加強服務民眾提供相關納稅權利保護事項的協助，該局指派4名具備稅務專業及行政救濟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納保官，並由1名具領導協調的納保官為主任納保官，共同協助民眾進行稅捐爭議溝通，同時也提供申訴陳情及行政救濟諮詢與協助等服務。　　稅務局提醒民眾，為方便民眾，申請納保官協助的管道十分多元。民眾可透過書面、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及網路等多元管道申辦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稅務局網站也特別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除了公告納保官之姓名及聯絡方式，也提供納保成功案例、常見問答Q&amp;A及相關法令供民眾上網查詢。　　民眾如想更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可至新竹縣政府稅務局網站(https://www.chutax.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協助。]]></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115年房屋稅開徵 多元繳納再享抽獎優惠]]></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L3kmvPw]]></link><author><![CDATA[新竹縣政府稅務局]]></author><pubDate>Thu, 7 May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nbsp; &nbsp; &nbsp; &nbsp;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今(115)年期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原訂繳納期限至115年5月31日，因當日適逢假日，順延至今年6月1日止。近26萬件繳款書已於4月23日委託郵局寄出，請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繳款書後如期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 &nbsp; &nbsp; &nbsp; 該局為加強便民服務，特於115年4月27日起至115年6月1日止上班日實施中午不休息；115年5月25日及6月1日延長辦公時間至晚上6點，提供民眾更彈性的洽公時段。 &nbsp; &nbsp; &nbsp; 稅務局說明，尚未收到稅單之民眾，除可至本局臨櫃申請補發外，亦可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之線上查繳稅及電子傳送服務，透過自然人憑證、已註冊之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登入，即可查詢全國房屋稅應繳資訊，並以信用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快速完成繳納。 &nbsp; &nbsp; &nbsp; 此外，為鼓勵民眾多加利用行動支付及線上查繳稅服務，該局特別舉辦「E化列車 三站到位」抽獎活動。凡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線上查繳稅或使用行動支付APP、行動網銀APP、代收新竹縣地方稅之電支業者APP繳納或掃描繳款書上QR-Code繳納新竹縣房屋稅者，將有機會獲得500元福利即享券。活動詳情可以到該局官網或FB粉絲團瞭解！ &nbsp; &nbsp; &nbsp; 如您有法令疑義問題，可利用該局官網查詢(網址為https://www.chutax.gov.tw)或撥打該局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及所屬分局電話號碼如下： 單位名稱&nbsp; &nbsp; &nbsp;電話 竹北總局&nbsp;&nbsp;&nbsp; (03)5518141轉710至715、720至725 竹東分局&nbsp;&nbsp;&nbsp; (03)5969663轉210、212至215]]></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車主請注意！使用牌照稅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將依法開罰。]]></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j2DxOPa]]></link><author><![CDATA[新竹縣政府稅務局]]></author><pubDate>Thu, 7 May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　&nbsp; &nbsp; 未如期完納使用牌照稅的車輛要注意！若車主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繳納稅款，且在法定的30日滯納期滿後，仍將名下欠稅車輛行駛或停放於公共道路上，一經相關單位查獲，除了必須補繳原本積欠的本稅之外，還將面臨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車輛「使用」公共道路定義非常廣泛，不僅包含動態的「行駛」行為，連同靜態的「停放」於公路、街道、巷弄或路邊停車格等情形，皆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範疇，只要被查獲均會依法開罰，民眾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因一時疏忽而造成荷包大失血。　　該局特別提醒，為保障自身財產權益，若您的愛車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請儘速到稅務局或各監理機關使用牌照稅服務櫃檯補發稅單，或利用線上繳稅平台完成補繳作業。若民眾對於愛車的繳稅狀況有任何疑義，建議主動向車籍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查詢，及早處理欠稅問題，車輛才能安心合法地開上路。　　民眾如想更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可至新竹縣政府稅務局網站(https://www.chutax.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協助。]]></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6月1日起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展開清查作業]]></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KMWpG8K]]></link><author><![CDATA[基隆市稅務局]]></author><pubDate>Wed, 6 May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nbsp; &nbsp; &nbsp; &nbsp; &nbsp;企業或金融機構經由併購（合併、分割及收購）方式移轉土地所有權，且符合企業併購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時，土地增值稅可先申請「記存」，即暫不繳納，直到該土地再移轉時，除繳納當次移轉的土增稅外，也要追繳原記存的土地增值稅。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為加強清查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自6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將全面清查企業、金融機構或私立學校因併購或合併移轉土地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列管案件，如發現有再移轉土地所有權情形，將追繳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所謂「再移轉」，包含買賣、贈與、信託、拍賣等情形。例如經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嗣後因信託契約，由委託人移轉予受託人，該移轉行為屬再移轉，將追繳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未繳清稅款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1至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nbsp; 新聞稿連絡人：朱雅玲 連絡電話：2433-1888轉702]]></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5/23「創世40 植愛有您~公益園遊會」租稅及菸酒法令宣導]]></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8qKqEPZ]]></link><author><![CDATA[屏東縣政府財稅局]]></author><pubDate>Wed, 6 May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nbsp; &nbsp;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於115年5月23日(星期六)下午1點-4點結合創世基金會「創世40 植愛有您~公益園遊會 」活動，在縣民公園台糖圓環設攤進行租稅菸酒宣傳。 &nbsp;&nbsp; 另外為響應該公益活動，財稅局特別於5月13日(星期三)上午9點30分到11點30分在總局提供限量園遊券讓民眾兌換，民眾捐贈115年3-6月未開獎之雲端發票8張或紙本發票20張(每張發票最低消費金額應有15元以上)，即可兌換一張面額百元園遊券，一人限兌換2張，數量有限，換完為止！5月13日首波兌換沒空來或沒有換到沒關係，園遊會活動當日該局除了進行稅務法令宣導外，還會提供限量園遊券兌換，歡迎一起參與公益園遊會活動。]]></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5月報稅季，地方稅務局叮嚀您農業經營使用土地節稅小撇步]]></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1Wg5rjn]]></link><author><![CDATA[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山分局]]></author><pubDate>Wed, 6 May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如有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業使用之土地，可於每年的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申請審認，經核定後即可自當年課徵田賦（自民國76年起停徵）。 &nbsp;&nbsp;&nbsp; 稅務局說明，土地所在地區公所受理申請後，將會同有關機關辨理現場勘查，並造冊送農業主管機關審核，經認定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者，將主動通報地方稅務局課徵田賦，土地所有權人不須再另外提出申請。 &nbsp;&nbsp;&nbsp; 該局提醒，以前年度已核准之案件，當土地所有權移轉，無論是買賣、贈與或繼承等，均須由新所有權人於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重新提出申請屬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土地，未經申請將自辦竣移轉登記之次年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民眾如對地價稅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使用牌照稅於查獲違規後繳納，仍會受到裁罰喔!]]></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bwkp6GG]]></link><author><![CDATA[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author><pubDate>Wed, 6 May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期接獲民眾反映，已繳納使用牌照稅，為何會收到違規裁處書? &nbsp;&nbsp;&nbsp; 稅務局表示，每年牌照稅開徵後，若超過期限（一般為4月30日，遇假日順延）未繳納，且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即會遭罰。處罰關鍵在於「被查獲的當下」尚未完稅，並非只要有補繳就不會受罰。 &nbsp;&nbsp;&nbsp; 該局說明，此類案件通常是因為「逾規定之繳納期限屆滿」才補繳稅款，且在補繳前車輛已被查獲行駛或停放於公共道路。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逾期未繳稅車輛只要被查獲違規上路，除補稅外，依法將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即使事後繳清稅款，仍會因「違規在先」而受罰。若收到違規裁處書，民眾需依限繳納罰鍰，避免進一步被移送強制執行。 &nbsp;&nbsp;&nbsp; 稅務局特別提醒，為保障自身權益，車主務必按期繳納稅款，若車輛有欠稅情形，請儘速補繳，以免行駛或停放於道路（含路邊停車格）被罰款。民眾如有任何地方稅務相關問題，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違章房屋一樣要繳房屋稅]]></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j391MDQ]]></link><author><![CDATA[基隆市稅務局]]></author><pubDate>Wed, 6 May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nbsp; &nbsp; &nbsp; &nbsp; &nbsp;違章建築是否需要繳納房屋稅？繳了房屋稅是否可申請變更為合法建築物？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違章房屋，因建築物已實質存在，便已具備課稅要件，自不例外，所以違章房屋在未拆除前，亦應課徵房屋稅，至於房屋稅之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不能據以使違章房屋變成合法。 &nbsp; &nbsp; &nbsp; &nbsp; 如果您還有其他稅務問題想要進ㄧ步了解，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303至31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nbsp; 新聞稿連絡人：劉峻佑 連絡電話：2433-1888轉322]]></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6月1日起重購退稅土地增值稅清查作業開始]]></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pv9oEMO]]></link><author><![CDATA[基隆市稅務局]]></author><pubDate>Wed, 6 May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nbsp; &nbsp; &nbsp; &nbsp; &nbsp;已核准土增稅重購退稅者請注意!基隆市稅務局將自6月1日起展開列管土地清查作業，如果新購土地在5年列管期間再行移轉或改作非自用住宅使用，例如出租、供營業使用，或遷出戶籍導致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何一人於原戶籍內，都會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5至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2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者，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但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舉例來說，徐先生113年2月1日出售仁愛區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土地地價1000萬元，已繳納土地增值稅100萬元，另於114年5月1日重購暖暖區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地價1500萬元，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600萬元，因此，原出售土地繳納土地增值稅100萬元，可以全數申請退還。但如果徐先生在5年內(114年5月1日至119年4月30日)將重購之土地再行移轉或改作營業、出租使用，依規定將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款100萬元。 &nbsp; &nbsp; &nbsp; &nbsp; 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1至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nbsp; 新聞稿連絡人：朱雅玲 連絡電話：2433-1888轉702]]></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新竹縣115年度印花稅檢查作業即將啟動，把握輔導期間自動補報補繳最安心！]]></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nxGmbvm]]></link><author><![CDATA[新竹縣政府稅務局]]></author><pubDate>Wed, 6 May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nbsp; &nbsp; &nbsp; 新竹縣115年度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作業即將展開，稅務局貼心提醒民眾，1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為印花稅檢查輔導期，該局已主動寄發輔導函，提醒民眾先自行檢視各項應稅憑證，是否已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或繳納印花稅，同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將正式啟動查核程序。 &nbsp; &nbsp; &nbsp;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提醒，民眾如於上述輔導期間自行發現有不慎短繳或漏繳印花稅情形，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務局申請補報補繳，現階段尚可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如於115年下半年查核期間經稅務局查獲，除須補稅外，另將按漏稅額處以5倍至15倍罰鍰，請民眾特別留意。 &nbsp; &nbsp; &nbsp; 該局進一步說明，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均屬印花稅課徵範圍，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依規定繳納印花稅。例如醫院、診所及補習班等開立的收據，應按4‰稅率繳納印花稅；營造工程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等簽訂之工程或服務契據，則按合約金額1‰稅率課徵。 &nbsp; &nbsp; &nbsp; 該局呼籲，為免逐件貼花及銷花作業不便，或因銷花不符規定而受罰，如有補繳印花稅需求，建議向該局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或可多加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使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申請帳號辦理報繳，快速又便利喔！ &nbsp; &nbsp; &nbsp;如對印花稅申報或課徵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總局(03)5518141分機320、321，竹東分局(03)5969663分機21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房屋無償供親友寄放戶籍，不影響自住房屋稅率]]></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bZjR178]]></link><author><![CDATA[彰化縣地方稅務局]]></author><pubDate>Wed, 6 May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常因就學等原因，將自有房屋提供親友寄放戶籍，若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之事實，原則上不會影響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適用自住稅率的條件包含無出租無營業、實際供自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此外，必須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至少1人辦竣戶籍登記。房屋若單純供親友設戶籍而無租賃事實，民眾可填寫「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或「房屋所有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提供給稅務局，不會影響房屋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民眾如仍有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使用牌照稅逾期未繳納，網路也可繳稅]]></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E72VRB8]]></link><author><![CDATA[彰化縣地方稅務局]]></author><pubDate>Wed, 6 May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115年使用牌照稅逾期限尚未繳納，除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外，可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接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線上快速完成繳稅。 稅務局說明，逾期繳款書(歸戶除外)只要在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仍可透過該網站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線上繳納稅款及因延遲加徵之滯納金。 稅務局提醒，若逾期繳納，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將加徵至10%，超過30日仍未繳納，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強制執行，尚未繳稅民眾，請儘速繳納，維護自己權益。民眾若有使用牌照稅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或7239131轉162-169洽詢。]]></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請於5月向公所提出申請]]></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eR7MDBo]]></link><author><![CDATA[彰化縣地方稅務局]]></author><pubDate>Wed, 6 May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請於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公所受理後將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經核准稅務局將依通報資料主動自當年度課徵田賦(目前停徵)，不用改課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者：一、農業區或保護區、公共設施未完竣區、依法限制建築區、依法不能建築區或公共設施保留地等都市土地。二、編定為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非都市土地，且於75年6月29日前已核准徵收田賦並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提醒民眾，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因買賣、繼承、贈與等原因導致土地所有權人變更，會自辦竣移轉登記日之次年起改課地價稅，若土地持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新所有權人必須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能課徵田賦，請土地所有權人把握時效於5月份向公所提出申請，以保障自身權益，若錯過申請期限，就要再等1年。 民眾如有稅務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贈與」土地不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7OwpQBg]]></link><author><![CDATA[彰化縣地方稅務局]]></author><pubDate>Wed, 6 May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以「買賣」方式移轉土地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可申請適用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則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須按一般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贈與移轉土地屬於無償轉讓，並非出售，且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而非原來的所有權人，因此無法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稅捐處5月11日於台電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辦理租稅宣導]]></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r3bK7qB]]></link><author><![CDATA[高雄市稅捐稽徵處]]></author><pubDate>Wed, 6 May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高雄市稅捐處表示，為適時向市民傳達最新稅務資訊，特結合台電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楠梓區旗楠路93 號)「115年度公益捐血活動」，於115年5月11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1時辦理租稅宣導活動。 當日現場設置稅務諮詢服務台，宣導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線上申辦、稅務One視通、納稅AI助理、推廣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等稅訊服務及便民服務措施，並提供地方稅宣導手冊供民眾參閱索取。 另為鼓勵捐發票做公益，凡捐贈115年3-5月份10元以上雲端發票並正確回答租稅問題，可依設定之發票張數兌換不同宣導品(數量有限，換完為止) ，歡迎一起來共襄盛舉，活動相關訊息請洽07-3531007轉103蘇小姐。]]></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社福機構領受政府發放照顧費用補助款所出具的收據免納印花稅]]></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RNz73lz]]></link><author><![CDATA[彰化縣地方稅務局]]></author><pubDate>Wed, 6 May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社會福利機構領受政府發放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款所開立的收據，因屬對特定對象之扶助，具有賑濟性質，依據印花稅法第6條第9款規定，可免納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社會福利機構向服務對象所收取的照顧費用中，如屬個人應負擔的自付額部分，因屬提供服務之對價收入，不具賑濟性質，所開立的收據，仍應依規定繳納印花稅。 業者如有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身障免稅貼心升級！高雄市二親等親屬車輛「住居所地址」相符可申請免徵牌照稅！]]></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xz6GGv3]]></link><author><![CDATA[高雄市稅捐稽徵處]]></author><pubDate>Wed, 6 May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為提升身心障礙家庭的照顧彈性，財政部於115年4月28日發布解釋令，優化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規定。高雄市政府表示，此解釋令大幅放寬免稅認定「登記地址」限制，突破以往必須「遷戶籍」的硬性措施，讓實際負擔照顧責任的二親等親屬，能輕鬆申辦免徵使用牌照稅以減輕負擔。 高雄市稅捐處指出，因身障情況無法取得駕照者，過去其二親等親屬必須與身障者「同戶籍」或「車籍地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才能申請免稅，新制上路後，只要該親屬車輛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登載之住居所地址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即可認定為供其使用並核准免稅，讓平日由不同戶籍之二親等以內親屬駕駛所有車輛接送身障者，提供行的需求，可符合申請要件，確保減免權益。&nbsp; 此外，每一身障者以申請一輛車免稅為限，若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超過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者，免徵金額以2400cc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仍須繳納差額，此部分基準與原規定一致。 稅捐處溫馨提醒，符合新解釋令規定車輛之車主，請檢具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服務電話 07-7410141 或 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詳盡解說。]]></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自住認定方式]]></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A0oQEY6]]></link><author><![CDATA[基隆市稅務局]]></author><pubDate>Tue, 5 May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nbsp; &nbsp; &nbsp; &nbsp; &nbsp;常有民眾詢問，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僅在其中一戶辦竣戶籍登記，可否申請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基隆市稅務局表示，自住房屋須符合(1)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要件，才能適用自住用稅率1.2%。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以土地設定地上權房屋)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所有相鄰房屋如有打通或合併使用情形，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僅需於其中1戶辦竣戶籍登記，該等房屋同時符合其他自住房屋要件，就可享自住住家用優惠稅率1.2%課徵房屋稅。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稅務局進一步表示，上述相鄰打通房屋如符合自住住家用稅率，房屋戶數認定，如果是有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以單獨建物所有權狀認定；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以戶政機關編釘門牌號碼認定；無門牌號碼者，依可獨立使用認定房屋戶數。 &nbsp; &nbsp; &nbsp; &nbsp; 如果您還有其他稅務問題想要進ㄧ步了解，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303至31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nbsp; 新聞稿連絡人：劉峻佑 連絡電話：2433-1888轉322]]></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免徵牌照稅超有感  二親等內車籍或住居所與身心障礙者同戶籍即適用]]></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ZKpeg31]]></link><author><![CDATA[基隆市稅務局]]></author><pubDate>Tue, 5 May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nbsp; &nbsp; &nbsp; &nbsp; &nbsp;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為減輕身心障礙者及其照顧者的經濟負擔，財政部於4月28日發布解釋令，自今年1月30日起，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的身心障礙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登載的住居所地址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該「住居所地址」視為車籍地，可依「使用牌照稅法」有關車籍地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車輛的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稅務局說明，今年1月28日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後段規定，增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即二親等內車籍與身心障礙者同戶籍免牌照稅。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稅務局進一步表示，車籍地身障車免稅規定修正公布後，部分民眾反映，車輛車籍地原則應與車主戶籍地一致的車輛監理實務，影響申請適用免徵牌照稅的權益。經財政部與交通部會商，考量依交通法令規定，車輛所有人除戶籍地址外，另基於生活需要，得以實際居住地另行申請登記「住居所地址」，若身心障礙者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登記的「住居所地址」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應可判定有共同生活並將所有車輛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符合上述立法意旨，因此核釋該等車輛車主得申請免徵牌照稅，以落實使用牌照稅法身障車免稅規定的法益。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舉例說明，甲君為身心障礙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平日由不同戶籍的二親等以內親屬乙君（子女），駕駛所有車輛（A車）接送甲君，提供行的需求，公路監理資訊系統A車登載的住居所地址與甲君戶籍地相同，則乙君得依解釋令規定申請免徵A車使用牌照稅。基隆市稅務局呼籲，符合上述解釋令規定車輛的車主，可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該局也將加強宣導，以利外界了解，落實照顧身心障礙者的政策意旨。民眾若有使用牌照稅相關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轉分機731至73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與解答。 新聞稿聯絡人：朱建彰 聯絡電話：24331888轉731]]></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全家遷戶籍要注意！地價稅至少多4倍]]></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EEm6kGQ]]></link><author><![CDATA[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author><pubDate>Tue, 5 May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台中訊) 民眾有時會為了就學、工作或申請社會福利，把戶籍從自有的房子遷走，卻忘了地價稅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要件之一，是必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在該地辦好戶籍登記，一旦不符合設籍要件，就算實際居住在屋子裡，地價稅也會從戶籍遷出的隔年起，由優惠稅率(2‰)恢復成一般用地稅率(10‰以上)，稅金差額至少高達4倍，甚至還可能會被追補過去5年內的稅款。 &nbsp;&nbsp;&nbsp;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必須符合3要件及2限制：(一)要件：1.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2.無出租、無營業之住宅用地。3.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二)限制：1.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部分（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約211.75坪）。2.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但如供成年直系親屬設籍居住，則不受此項限制。因此，民眾因故將戶籍遷出時，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之戶籍於該地，才能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nbsp;&nbsp;&nbsp;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如將戶籍全部遷出後，地價稅想再重新適用優惠稅率，除了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遷入戶籍外，還必須在當年9月22日之前提出申請，如果沒有在期限前辦好，當年度就只能按一般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所以在變更戶籍時一定要多加留意相關稅法規定，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稅捐負擔。 &nbsp;&nbsp;&nbsp; 民眾如需進一步瞭解地價稅相關法令，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違章房屋也要課徵房屋稅，且繳稅並不等於合法！]]></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EooDB1M]]></link><author><![CDATA[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山分局]]></author><pubDate>Tue, 5 May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臺中訊）115年度房屋稅即將於5月開徵，常有民眾以為沒有使用執照或所有權狀的違章建築就不需要繳納房屋稅。對此，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不論該建物是否領有使用執照，均應依法課徵房屋稅。 &nbsp;&nbsp;&nbsp;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為了維護租稅公平，房屋若有新建、增、改建情形，不論合法與否，均應設立房屋稅籍，並依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而房屋稅的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的履行，並不能使違章建築變成合法房屋。 &nbsp;&nbsp;&nbsp; 該局提醒，房屋應於建造完成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設立房屋稅籍，以免逾期未申報被查獲除補稅外，還會遭到處罰。 &nbsp;&nbsp;&nbsp;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農地違規使用未於限期內恢復農用，恐遭課徵土地增值稅!]]></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MBWqB5O]]></link><author><![CDATA[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蘆竹分局]]></author><pubDate>Tue, 5 May 2026 03: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民眾取得農地時是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於持有土地期間內，如經有關機關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規定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者在規定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經查獲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將來再移轉時，即使取得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需課徵土地增值稅。 舉例來說，土地所有權人陳君於114年4月17日接獲市政府所發之農地違規裁處書，裁處書載明應於文到次日起3個月內恢復農用，陳君雖已於114年7月17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恢復農業使用，惟因嗣後再次違規使用於114年12月21日又收到該農地之違規裁處書，陳君於115年3月31日申報移轉該土地予他人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雖已恢復農業使用並取得公所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因持有期間未作農用且恢復後再被查獲未作農業使用，於土地再移轉他人時，即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如持有農地，應確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並定期檢視土地使用現況。如對農地使用認定或改善方式有疑問，可主動洽詢所在地農業主管機關，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民眾如有稅務相關問題，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202至217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至122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122至128]]></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稅單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如符合「留置送達」情形，仍有送達效力。]]></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omQ8gOR]]></link><author><![CDATA[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楊梅分局]]></author><pubDate>Tue, 5 May 2026 02: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當稅單透過郵局交由郵務人員送達至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時，並不以納稅義務人本人親自收領為限，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皆可收領，倘前述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時，只要該郵務人員將稅單留置在應送達處所，同樣也會產生送達效力。 該局提醒民眾，只要符合「留置送達」情形的稅單，不會因為納稅義務人嗣後表示沒有收到，而不生送達效力。如果逾繳納期限後30日仍未繳納，欠稅將會被移送行政執行署執行，請不要輕忽。]]></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一次搞懂自住房屋稅率]]></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lDrm8kW]]></link><author><![CDATA[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新化分局]]></author><pubDate>Tue, 5 May 2026 00:1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nbsp; &nbsp; 金先生詢問自己和弟弟家全國都只有一間房屋且都在臺南市並為自住使用，為何兩家房屋稅單上稅率卻有1.2%和1%的不同? &nbsp; &nbsp;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自住房屋須符合1.無出租或營業，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設立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即以家戶計算）等條件，並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可適用稅率1.2％，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僅持有1戶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稅率更可降至1％。 &nbsp; &nbsp;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自住房屋適用不同稅率，主要取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持有自住房屋戶數及住家房屋評定現值是否在一定金額 (臺南市115年期為157萬4,900元) 以下。如納稅義務人房屋符合上述自住條件，在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就可按稅率1％課徵；倘以家戶計算全國房屋戶數合計3戶以內，或住家房屋現值超過一定金額者，都要按稅率1.2％課徵。 &nbsp; &nbsp; 以金先生兄弟案例說明，其2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均僅持有1戶臺南市房屋，並向財稅局申報自住房屋，但金先生住家房屋評定現值為200萬，已超過157萬4,900元房屋評定現值，因此，依規定只能適用1.2％稅率課徵房屋稅；其弟弟房屋評定現值為140萬元，所以可適用1％稅率課徵房屋稅。 &nbsp; &nbsp; 財稅局提醒，房屋稅現已改為按年課徵，如房屋使用情形有變動，應於每年開徵前40日（3月22日遇假日順延）前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若變更後稅額減少，當年期即可適用；如稅額增加或逾期申報，則自次年期起適用。]]></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115年度印花稅檢查開跑囉]]></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zvVVp75]]></link><author><![CDATA[基隆市稅務局]]></author><pubDate>Mon, 4 May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nbsp; &nbsp; &nbsp; &nbsp; &nbsp;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115年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將自本年6月開始進行至11月止，該局已於5月就選查對象寄發輔導函，6月起將陸續寄發檢查函通知受檢業者受檢。提醒受檢業者儘速整理帳冊憑證，自行檢視應稅憑證是否已依規定繳納或貼用印花稅票並銷花，並鼓勵採開立繳款書總額代替貼花，如有短、漏繳印花稅情事，於檢查日前自動補貼或自動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免受罰。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該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年度查核對象包括基隆市轄區之建築師事務所、補習班、學前教育、醫院診所等執行業務所得者，以及電力用水供應業、營建工程業、不動產業、製造業及金融保險業等各行業。公司、行號或個人因故無法如期受檢時，應於原應受檢日前向該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能改期受檢。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稅務局提醒業者，依印花稅法規定，印花稅課徵範圍及應納稅額有銀錢收據(4‰)、買賣動產契據(新台幣12元)、承攬契據(1‰)、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1‰)等，該等憑證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繳納印花稅。印花稅具有輕稅重罰特性，若經查獲未貼繳或貼繳不足，除應補稅外，還會按漏貼繳稅額處5至15倍罰鍰;如揭下重用經註銷之印花稅票，更將處20之30倍罰鍰。另外，電子形式契據若屬上開印花稅課徵範圍，仍須繳納印花稅，但受檢時可提供電子檔案供查核，免再列印紙本，以達節能省碳及簡化檢查程序。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又為避免購買印花稅票貼用及銷花之費時與不便，該局呼籲納稅人可使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及行動自然人憑證等，直接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https://net.tax.nat.gov.tw/)即可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或直接至本局開立繳款書繳納，只要將已納繳款書之證明聯黏貼於應納印花稅憑證上，即完成納稅手續，非常簡便。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您如有相關問題，請向基隆市稅務局土地增值稅科洽詢，服務電話2433-1888轉711至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nbsp; 新聞稿連絡人：王怡璿 連絡電話：2433-1888轉715]]></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年度中房屋移轉，該年度房屋稅誰要繳？]]></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znZY631]]></link><author><![CDATA[基隆市稅務局]]></author><pubDate>Mon, 4 May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nbsp; &nbsp; &nbsp; &nbsp; &nbsp;房屋稅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由按月課徵改為按年計徵，以每年2月末日(115年期為115年2月28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舉例說明：甲君(賣方)與乙君(買方)於115年2月1日訂立A屋買賣契約，同年3月1日完成建物移轉登記，115年2月28日A屋仍登記在原所有權人甲君名下，115年期房屋稅應由甲君繳納；倘於115年2月28日當天完成建物移轉登記，因115年2月28日A屋已登記於乙君名下，115年期房屋稅則應由乙君繳納。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稅務局提醒，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因此，房屋經拍賣，如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為2月末日以前，房屋稅以拍定人為納稅義務人。如權利移轉證書核發日為2月末日後，房屋稅則以房屋原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如果您還有其他稅務問題想要進ㄧ步了解，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303至31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nbsp; 新聞稿連絡人：劉峻佑 連絡電話：2433-1888轉322]]></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channel></r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