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rss version="2.0"><channel><language>zh-tw</language><title><![CDATA[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新聞]]></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link><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description><item><title><![CDATA[出國期間車輛未使用，可否免繳使用牌照稅？]]></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E9w18mg]]></link><author><![CDATA[基隆市稅務局]]></author><pubDate>Tue, 21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nbsp; &nbsp; &nbsp; &nbsp; &nbsp;民眾出國期間車輛如暫時不使用時，可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應納稅額可按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申報停駛期間，即可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如有溢繳稅款，尚可申請退稅。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交通工具未經申報停止使用者，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惟如要恢復使用時，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登記。停駛之車輛，如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依規定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如果您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義，歡迎隨時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撥打服務電話：（02）24331888轉732至738向基隆市稅務局洽詢。 &nbsp; 新聞稿聯絡人：朱建彰 聯絡電話：24331888轉731]]></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配合「2026龍岡米干節-水花火舞」活動，辦理租稅宣導，歡迎大家踴躍參加！]]></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ENbOKZq]]></link><author><![CDATA[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author><pubDate>Tue, 21 Apr 2026 02: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配合「2026龍岡米干節-水花火舞」活動，於115年4月26日(星期日)下午2時至7時，在雲南文化公園(桃園市平鎮區中正三路)，設置租稅宣導攤位，提供文宣及稅務諮詢、設定統一發票兌獎App等服務，還有捐雲端發票換好禮，歡迎大家踴躍參加。 該局表示，為鼓勵民眾「消費購物攜帶載具，儲存雲端發票」，現場捐贈115年3~4月份發票金額10元以上未具買受人之雲端發票，可兌換下列宣導品，每人每次限兌換2份，數量有限，兌完為止： &nbsp; 宣導品品項 雲端發票張數 宣導品品項及雲端發票張數 佳佳環保清潔袋 4張 清淨海環保洗碗精 7張 清境海環保洗衣精補充包 12張 便利商店100元商品卡 15張 安妮兔簡約直式揹提保冰袋 19張 三麗鷗圓管筆袋 23張 304不鏽鋼保鮮盒 23張 &nbsp; 歡迎一同共襄盛舉，不要錯過好康喔! 聯絡人: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 温小姐 電話:（03）4515111分機510]]></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桃園市麻吉愛心協會捐血公益活動結合租稅宣導　讓您捐血加上捐發票，愛心不落人後。]]></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mRY1RNP]]></link><author><![CDATA[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蘆竹分局]]></author><pubDate>Tue, 21 Apr 2026 02: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一年一度麻吉愛心協會的捐血活動又登場了，這次除了捐血，還可以來趟知性之旅，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在115年4月24日下午2時至5時於活動現場(台茂購物中心，蘆竹區南崁路1段112號)辦理租稅宣導活動，提供專業稅務諮詢服務，由稅務人員一對一解說，協助民眾釐清各類稅務疑問，讓民眾在輕鬆氛圍中提升稅務知能，強化正確納稅觀念。 地方稅務局表示，為鼓勵民眾「消費購物攜帶載具，儲存雲端發票」，現場推出捐贈115年3-4月未具買受人且金額10元以上之指定張數雲端發票，即可兌換指定好禮(好禮兌換明細如下)，每人每次限兌換2份，數量有限，換完為止。 &nbsp; 宣導品品項 雲端發票張數 宣導品品項及雲端發票張數 清淨海環保洗碗精 7張 飛狼DEPART飛行托特保溫袋 14張 便利商店禮物卡面額100元 15張 角落小夥伴三件式餐具組 20張 清淨海環保洗衣膠囊 22張 感應保溫盤組禮盒 30張 鵝頭牌極特厚不鏽鋼瀝水蓋雙耳湯鍋 46張 &nbsp; 現場還有「追蹤粉絲專頁送好禮」活動，民眾只需動動手指追蹤地方稅務局粉絲專頁，即可獲得精美好禮。誠摯邀請市民朋友把握機會，來趟捐血知性之旅。 聯絡人: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蘆竹分局 陳小姐電話:(03)352-8671分機302]]></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法定空地作道路使用   「有條件」可免徵地價稅]]></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ElB5PaM]]></link><author><![CDATA[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author><pubDate>Tue, 21 Apr 2026 00: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您的土地若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使用，在使用期間內，可以申請免徵地價稅。但若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依建築法第11條規定係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其目的在於維護建築物通風採光，且有助消防等功能，即使現況作為道路使用，仍不得免徵地價稅。不過，有些房子在蓋好並取得使用執照後，其建築基地因都市計畫檢討等因素，經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現況作道路使用，依財政部109年1月21日發布釋令，對此非屬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規定之法定空地，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可申請道路用地減免地價稅。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另依財政部113年4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300553410號函，實施容積管制前計入建築基地範圍之「私設通路」，土地所有權人需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及「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證明申請核發程序」提出法定空地分割申請，以利地方稅稽徵機關判定建築基地「超過依法應保留法定空地面積部分」予以一定程度之地價稅減免。 該局提醒，若土地符合減免稅規定，請記得於9月22日前申請，經核准後，今（115）年的地價稅就可以享優惠稅率，若有相關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36969或（05）2224371分機241、257、25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線上報廢車輛或繳銷車牌  仍要繳清使用牌照稅]]></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3e0NE1J]]></link><author><![CDATA[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author><pubDate>Tue, 21 Apr 2026 00: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反映，家中老舊車輛已於年初透過網路申請報廢，也同步完成線上繳費，卻仍收到115年度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經該局查明後，民眾當時繳納的是汽車燃料使用費（現稱公路養護管理費），並非使用牌照稅。 該局說明，民眾透過「監理服務網」或「車輛回收服務一站通」辦理車輛報廢、停駛或環保回收等線上申請時，因案件未經過該局或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臺辦理查欠作業，致有部分車輛仍有滯欠使用牌照稅情形。該局針對欠稅車輛會主動寄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請車主收到稅單後，記得於期限內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115年度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已於3月23日起陸續寄發，部分在年初已辦理報廢、繳銷或停駛之車輛，可能因作業時間差而仍收到全期稅額之繳款書。若納稅義務人對稅額計算有疑義，請依繳款書所載聯絡電話洽詢，該局將協助查明；如有溢繳情形，亦會主動辦理退還，請民眾安心。 民眾如有牌照稅相關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使用牌照稅科電話(05)2224371轉110-113、102洽詢。]]></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土地分次取得後再分次移轉，核課土地增值稅之前次移轉現值如何認定？]]></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3wK8z3R]]></link><author><![CDATA[嘉義縣財政稅務局]]></author><pubDate>Mon, 20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當同一宗土地分次取得土地所有權，再移轉時僅移轉部分持分，核課土地增值稅時產生前次移轉現值認定的問題，如可確認其移轉之持分係在何時取得及取得時之移轉現值，應以移轉各該持分之原地價認定，反之，本次移轉無法分別確認移轉持分之原地價時，應按各次取得之比例認定之。 例如林君購買甲地（素地），分別於98年1月以每平方公尺100元取得持分1/4，及112年6月以每平方公尺600元取得持分1/4，現在出售土地持分1/4，因無法提供資料供稽徵機關確認移轉持分之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就按各次取得之比例認定核課土地增值稅。換言之，分別依98年1月每平方公尺100元、持分1/8及112年6月每平方公尺600元、持分1/8，為本次移轉申報案件的前次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 同上例，如果林君購買一社區房地，98年1月以每平方公尺100元購買一棟房地，取得持分1/20，112年6月再以每平方公尺600元購買第二棟房地，取得持分1/20，現欲出售持分1/20，經檢附資料顯示林君本次欲出售第二棟房地，因可明確認定本次移轉為第二棟房地，故本次移轉申報案則以112年6月每平方公尺600元、持分1/20為前次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而不按比例核算。 民眾若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向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洽詢。 &nbsp; 新聞稿聯絡人：土地稅科承辦人陳小姐&nbsp; 聯絡電話05-3620909轉830]]></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環保回收」之廢棄車輛，使用牌照稅即可停止計徵]]></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8OwA8Qk]]></link><author><![CDATA[基隆市稅務局]]></author><pubDate>Mon, 20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nbsp; &nbsp; &nbsp; &nbsp; &nbsp;基隆市稅務局日前接獲民眾王先生來電詢問：名下一部車輛廢棄多年沒有使用，在日前已經辦理環保回收了，想請問今年的使用牌照稅還要繳納嗎？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稅務局說明，車輛如果因老舊不能使用，交由回收廠商環保回收，經監理機關車籍資料註記「環保回收」或「環保車體回收」後，那麼使用牌照稅就會計徵至回收證明註明拖吊日期之前1日止。另外，車輛辦理環保廢棄回收後，請務必取得環保廢棄回收商出具之廢棄機動車輛回收單，憑以向當地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報廢手續，如此報廢的手續才算完備。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稅務局特別呼籲納稅人，車輛未繳使用牌照稅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不論係交通警察違規入案、經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車牌辨識系統舉發或停放於公共道路之停車格內，除補稅外，並按應納稅額受處1倍以下的罰鍰，罰則很重不可不慎。如對使用牌照稅有關事宜仍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撥打（02）24331888轉732至738向稅務局洽詢。 &nbsp; 新聞稿聯絡人：朱建彰 聯絡電話：24331888轉731]]></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公司行號收到扣薪命令，千萬不可置之不理！]]></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QDj5wp]]></link><author><![CDATA[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author><pubDate>Mon, 20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台中訊)員工欠稅未繳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除了薪資會被扣押，雇主也有行政協助之義務。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移送強制執行的欠稅案件，如查到欠稅人有薪資所得，執行機關會對雇主發出扣薪執行命令，對欠稅員工每月薪資3分之1範圍內予以扣押，並交移送機關代為繳納欠稅。 &nbsp;&nbsp;&nbsp;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雇主接獲扣薪執行命令時，如發現員工已離職無法辦理扣薪，務必在10日內提供退保資料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如未提出異議也未配合辦理，執行機關可依移送機關的聲請，直接對公司行號進行強制執行。 &nbsp;&nbsp;&nbsp; 該局提醒公司行號，收到扣薪執行命令千萬不可置之不理，以免被強制執行，影響公司營運。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使用牌照稅已約定轉帳繳納之民眾，請於5月3日前預留存款]]></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koEzgpe]]></link><author><![CDATA[高雄市稅捐稽徵處]]></author><pubDate>Mon, 20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15年使用牌照稅已於4月1日開徵，已辦理約定委託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轉帳繳納稅款的民眾，請務必於5月3日前在約定帳戶內預留足額存款，以利於5月4日當日扣款。 稅捐處表示，民眾約定委託金融機構或郵局轉帳繳納稅款，若因故無法扣款成功，不會再第二次扣款，將另行寄發繳款書，請民眾於期限內儘速繳納，避免因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為響應節能減碳，已不再主動寄發繳納證明，如民眾有繳納證明需求，可於扣款後3-5個工作天，利用自然人/工商憑證或行動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電子稅務文件(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申請電子繳納證明或向稅捐處索取。 倘民眾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轉帳繳納通知所載稅捐處聯絡電話或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提供服務。]]></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開車族請注意！115年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如期繳稅免掛心。]]></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gZGENN6]]></link><author><![CDATA[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author><pubDate>Mon, 20 Apr 2026 02: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15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四)止，不因勞動節5月1日放假而順延，如果逾期繳納，每逾3日(自115年5月4日起)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最高會被加徵10%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 地方稅務局說明，單筆稅額在3萬元以下，可於115年5月3日前就近至全家、統一、萊爾富、來來(OK)4家便利商店利用多媒體資訊機，輸入「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加上「車號」，查詢及列印小白單後，直接在便利商店櫃臺繳納；民眾如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可到總(分)局或派駐桃園及中壢監理站服務櫃臺申請補發，或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線上查繳稅」（https://net.tax.nat.gov.tw）、稅務局官網「視訊客服」、「e觸即發跨域稅務通」(https://tytax.tycg.gov.tw)補單繳納。 稅務局溫馨提醒，逾期未繳稅的車輛於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含停放)被查獲，依照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除繳納欠稅外，還會按使用期間滯欠的稅款每次處0.3倍罰鍰，最高累計處1倍以下罰鍰，惟免再加徵滯納金。為避免加重民眾負擔，仍請依限繳納。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nbsp; &nbsp;局：（03）332-6181分機2453至246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603至609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11至212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8至209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7及210]]></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退稅免跑銀行 直撥最便利]]></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MN9k26p]]></link><author><![CDATA[新竹縣政府稅務局]]></author><pubDate>Mon, 20 Apr 2026 01:3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nbsp; &nbsp; &nbsp; &nbsp; &nbsp;現代人忙碌，有退稅款固然是小確幸，但一想到要請假跑銀行兌領退稅支票，就讓人覺得很麻煩，這也是許多納稅人共同的心聲。 &nbsp; &nbsp; &nbsp; &nbsp;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如有重繳或溢繳地方稅款，可免提出申請，稅務局會利用電腦自動勾稽主動辦理退稅。至於如何輕鬆領取退稅款？稅務局指出，關鍵就在於善加利用直撥退稅，可免除往返金融機構兌領支票的時間成本以及支票遺失之風險。 &nbsp; &nbsp; &nbsp; &nbsp; 該局指出，民眾收到「直撥退稅輔導通知單」時，可直接填寫納稅義務人本人存款帳戶資料，傳真、郵寄或親送稅務局；最便利的方式是掃描通知書上專屬QR Code，連結至申辦平台，填寫指定的退稅金融帳號，退稅款即可直接撥入存款帳戶，免手續費、省時、安全又便利！ &nbsp; &nbsp; &nbsp; &nbsp;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要一勞永逸採直撥退稅，可至該局網站連結「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申請「約定轉帳納稅及直撥退稅申請」服務，往後如有地方稅退稅款，將直接撥入指定之存款帳戶，再也不用為退稅款煩惱了。 &nbsp; &nbsp; &nbsp; &nbsp;如有直撥退稅任何疑義，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 03-5518141轉618分機，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分屋到手別忘稅，依法申報最安心]]></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NGV6x0z]]></link><author><![CDATA[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author><pubDate>Mon, 20 Apr 2026 00:23: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nbsp; &nbsp; 地主阿哲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房屋興建完成後，阿哲分配取得部分房屋，來電詢問是否需要申報契稅? &nbsp; &nbsp;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民眾如果以買賣、交換或贈與方式取得房屋，都需要繳納契稅。若是採「地主出地、建商出資」的合建分屋方式蓋房子，地主在分得房屋時，也要記得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 &nbsp; &nbsp; 該局進一步表示，合建分屋其實是地主用土地和建商互易房屋，因此屬於「交換」性質。交換價值相等的部分，適用2%的交換稅率;如果換來的房屋價值高過土地價值，超出部分則按6%的買賣或贈與稅率課徵契稅。 &nbsp; &nbsp; 以本例來說，建設公司與地主阿哲約定合建分屋。房屋興建完成後，阿哲以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分配得核定契價1000萬元的房屋，同時移轉公告現值800萬元的土地給建設公司。其中800萬元屬等值交換按2%課徵契稅為16萬元;剩餘差額 200萬元按6%課徵契稅為12萬元，合計應納契稅28萬元。 &nbsp; &nbsp; 該局特別提醒，地主採合建分屋方式取得房屋，應在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完成契稅申報與繳納，以免逾期受罰。]]></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老舊房屋拆除應申報註銷稅籍，避免影響全國歸戶戶數]]></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55gY7Y]]></link><author><![CDATA[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author><pubDate>Sun, 19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台中訊)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不論有無辦理建物保存登記，如已拆除滅失，應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否則將計入全國歸戶房屋戶數，按相對應戶數稅率課徵房屋稅。 &nbsp;&nbsp;&nbsp;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持有之房屋如有焚毀、坍塌、拆除致不堪居住者，應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可停止課徵房屋稅；如已將房屋拆除，應申報註銷房屋稅籍，稅務局將自拆除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當年期不計入全國歸戶戶數。因此，為避免影響自身權益，老舊房屋如確已拆除或滅失，請即時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nbsp;&nbsp;&nbsp; 如您尚有其他稅務問題，可打該局關心民眾權益所提供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115年度印花稅檢查作業開跑囉！]]></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3DPbkAr]]></link><author><![CDATA[嘉義縣財政稅務局]]></author><pubDate>Sun, 19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115年度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作業開始了，自即日起至5月31日止為輔導期，115年6月1日起開始查核相關業者111年至115年度檢查日期前應納印花稅之承攬契據暨其他應稅憑證等繳納印花稅情形，請受檢公司行號多加配合。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免除逃漏稅之處罰；但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依法原應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基於愛心辦稅理念，輔導重於處罰，財稅局特別籲請相關業者先自行檢查所有應稅憑證是否已依規定繳納印花稅，如發現有短、漏貼印花稅票者，於實施檢查日前自動向該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否則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除須補繳印花稅外，並應按漏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切莫因一時疏忽而造成荷包損失。 如您對印花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消費稅科承辦人郭小姐&nbsp; 聯絡電話05-3620909轉711]]></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近來有民眾詢問，其所有車輛原已申請身障者免徵使用牌照稅，最近換車，需不需要重新辦理免稅手續？]]></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kBeKjAB]]></link><author><![CDATA[基隆市稅務局]]></author><pubDate>Sun, 19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nbsp; &nbsp; &nbsp; &nbsp; &nbsp;依據稅法規定，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下稱駕照）者，其本人、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下稱身障者）戶籍地相同（身障者與其親屬不用同戶籍），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者，以2,400CC之稅額（自用小客車為例，免稅限額為11,230元）為限超過部分差額課徵。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基隆市稅務局表示，財政部鑑於身心障礙者不諳申請程序，及為簡化身心障礙者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作業，目前符合身心障礙者所有供本人使用的車輛，由稅捐稽徵機關主動辦理核准免稅，並發函通知車主，免再由身心障礙者提出申請。車輛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身心障礙者使用，民眾於換車時稅務局並無法確認該車是否供身心障礙者使用，故民眾如換車及變更車主或身心障礙者時、戶籍異動，皆應於異動時辦理免徵手續之核准。如需進一步了解有關法令規定，歡迎隨時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撥打服務電話：（02）24331888轉732至738向基隆市稅務局洽詢。 &nbsp; 新聞稿聯絡人：朱建彰 聯絡電話：24331888轉731]]></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以法院判決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免納印花稅]]></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nKKOwZ9]]></link><author><![CDATA[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author><pubDate>Sun, 19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台中訊) 近日有民眾詢問，持法院判決書到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應如何繳納印花稅？ &nbsp;&nbsp;&nbsp;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ㄧ般民眾持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到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該項憑證不是經由雙方合意而書立，不具有契約性質，因此，無須繳納印花稅。 &nbsp;&nbsp;&nbsp;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民眾攜帶的是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或地方法院的調解筆錄，因調解筆錄及調解書是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屬於具有契約性質的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登記，是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就應繳納印花稅。 &nbsp;&nbsp;&nbsp; 您對於印花稅如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稅捐處4月25日結合神農市集活動，辦理租稅宣導歡迎大家來參加]]></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3PD2Aoz]]></link><author><![CDATA[高雄市稅捐稽徵處]]></author><pubDate>Sun, 19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使誠實納稅觀念與租稅教育向下紮根，特結合高雄市農業局「神農市集活動」舉辦「捐發票、送愛心、換好禮」租稅宣導活動，除鼓勵購物索取統一發票外，並能踴躍捐發票為弱勢團體募集愛心，揪團做公益！ 活動時間訂於4月25日（星期六）15時至17時30分，稅捐處將在凹子底森林公園（捷運凹子底站 4 號出口）設置稅務諮詢服務台，宣導房屋稅差別稅率2.0、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預為申請直撥退稅、稅籍異動即時通、性別平等、稅務One視通及地方稅諮詢服務，並推廣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及利用社會福利團體捐贈碼捐贈雲端發票。 此外，還有捐發票換好禮活動，民眾在現場完成租稅問答遊戲並出示成功登入統一發票兌獎APP畫面，捐贈115年3月-4月份個人消費10元以上發票，即可兌換宣導品（數量有限換完為止）。竭誠歡迎市民朋友踴躍參加，活動相關訊息請洽07-5315731轉6066吳小姐。]]></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線上繳稅自由選，輕鬆又方便！]]></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D1kVBPM]]></link><author><![CDATA[高雄市稅捐稽徵處]]></author><pubDate>Sun, 19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因應E化時代來臨，為提升繳稅便利性，稽徵機關提供了多元的線上繳稅管道，讓民眾不用出門也可以在家輕鬆繳納稅款。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目前線上繳稅可透過以下方式進行：一、網路繳稅服務網站（Paytax）繳稅：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或直接連結至該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卡進行繳納。二、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繳稅（線上查繳稅）：利用自然人/金融/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登入該網站（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進行繳納。三、行動支付繳稅：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免輸入銷帳編號、繳稅金額等資料即可進行繳納。四、電子支付帳戶繳稅：使用於電子支付機構註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透過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或三段式條碼進行繳納。 倘民眾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繳款書所載該處暨所屬12個分處聯絡電話或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提供服務。]]></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三大祕訣讓您聰明繳納牌照稅不漏接!]]></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aOzvDmj]]></link><author><![CDATA[高雄市稅捐稽徵處]]></author><pubDate>Sun, 19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高雄市稅捐處表示，4月適逢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不少民眾常因稅單遺失或事務繁忙而遺忘繳稅，導致事後需額外負擔滯納金。為了解決這類困擾，稅捐處特別分享三大省力祕訣，協助納稅人精確掌握稅務資訊，告別漏繳煩惱。 稅捐處說明，稅單遺失除了多元補發管道外，民眾更可透過以下預防措施，從源頭簡化繳稅流程：一、電子稅單最即時：改用電子信箱（e-mail）接收稅單，能有效避免郵寄遺失或住址變更收不到的問題，是收件地址不固定或偏好數位生活的車主首選。二、稅單歸戶更精簡：若車主名下持有多輛車，申請歸戶後，每5輛車會整合成1張稅單。不僅大幅減少紙張收納負擔，管理起來也更條理分明。三、轉帳納稅免操心：辦理約定轉帳納稅，將於每年稅單繳納期限末日之翌日，自動從納稅人指定帳戶扣款，徹底根絕忘記繳納而產生滯納金的風險。 稅捐處貼心提醒，上述服務如於每年2月1日後申請者，將自次期起適用，歡迎民眾多加利用高市稅處網站線上申辦(https://gov.tw/cf1)。倘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7-7410141或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個人提供名義供親友至監理機關辦理車輛登記，如果該車輛欠繳使用牌照稅等款項，麻煩可會找上您]]></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EDvBrJq]]></link><author><![CDATA[基隆市稅務局]]></author><pubDate>Sat, 18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nbsp; &nbsp; &nbsp; &nbsp; &nbsp;最近有位民眾收到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通知，原因是登記他本人名下車輛未繳納使用牌照稅，由於該車是以他的名義提供親友辦理登記，依照稅法規定，使用牌照稅的納稅義務人是交通工具所有人，因此，如未依限繳納使用牌照稅或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核處之罰鍰，被移送強制執行時，行政執行署將會找上監理機關登記之車主執行。如親友之汽車登記在您名下，車子係由親友在使用，那麼使用牌照稅、燃料費、使用牌照稅罰鍰、交通違規罰鍰或貸款等未如期繳納時，您將成為強制執行之對象。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基隆市稅務局特別提醒您，切勿提供名義供他人買車，以免麻煩上身。如果您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義，歡迎隨時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撥打服務電話：（02）24331888轉732至738向稅務局洽詢。 &nbsp; 新聞稿聯絡人：朱建彰 聯絡電話：24331888轉731]]></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便利商店補單繳稅真方便﹗]]></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VKLpNQP]]></link><author><![CDATA[基隆市稅務局]]></author><pubDate>Fri, 17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115年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已開徵了，若您還未收到繳款書，繳款金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於115年5月3日前，持自然人/工商憑證或行動自人憑證TW FidO、或輸入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到全台全家、萊爾富、OK、7-ELEVEN等4家便利商店補單，可以就近繳納，稅額在3萬元以上者則要到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稅款（郵局不代收）。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民眾持自然人憑證到全台4大超商多媒體事務機點選申辦項目並列印小白單，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至收銀櫃台掃描條碼繳稅，免負擔手續費。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基隆市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該局自108年起將不再寄發紙本繳納證明，民眾如到超商補單繳稅，請記得取回交易明細表並妥為保存，若有需要今年度繳納證明者，請利用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該局官網或以臨櫃方式向該局申請，另亦可至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常用服務/定期開徵查繳稅及電子傳送服務(https://netap.tax.nat.gov.tw/PEFLRX/Ept_Login)/選擇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申辦以電子方式傳送，惟其須於兩個月前提出申請，故自次期適用。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疑義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轉732至738洽詢。 新聞稿連絡人：朱建彰 聯絡電話：02-24331888轉731]]></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遺贈土地與繼承移轉不同，別忘申報土地增值稅，以免影響產權登記]]></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LKQn0Dg]]></link><author><![CDATA[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溪分局]]></author><pubDate>Fri, 17 Apr 2026 02: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遺贈」係指個人生前立下遺囑，於死後將其財產無償贈與他人之單獨行為；而遺贈土地依規定，當受遺贈人為非法定繼承人時，應由繼承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會同受遺贈人，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完成相關法定程序。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0、31條規定，遺贈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及申報移轉現值，係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雖因計算後無漲價數額而免納土地增值稅，但仍須完成申報程序，並取得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持憑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稅務局提醒，因繼承移轉之土地免申報土地增值稅，遺贈之土地則必須完成申報後才可移轉給受遺贈人。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總 &nbsp; &nbsp;局：(03)332-6181分機2752至2759、2762至2768。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202至217。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102至1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122至128。]]></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後，該筆土地再移轉時以繼承時之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59el639]]></link><author><![CDATA[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author><pubDate>Fri, 17 Apr 2026 02: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後，受贈人於繼承原因發生日後再次移轉核課土地增值稅，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時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核計土地增值稅之標準。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黃君將76年取得之本市中壢區土地1筆於113年3月贈與配偶王君，並於同月辦理土地登記完畢，嗣後黃君於同年9月死亡，配偶王君依規定將該筆受贈土地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嗣後王君於115年將該筆土地移轉他人，則該次移轉以113年(繼承時)之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僅須就113年至115年之增值繳納土地增值稅；若該筆土地非配偶黃君死亡前2年之贈與，未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則王君須就76年至115年之增值繳納土地增值稅。 如尚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202至217。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至122。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122至128。 如有任何疑問或建議，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21172諮詢。]]></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屋主請注意 房屋稅5月開徵了]]></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wAJ5v67]]></link><author><![CDATA[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author><pubDate>Fri, 17 Apr 2026 01: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115年期房屋稅於5月1日開徵，納稅義務人自4月下旬起會陸續收到繳款書。本次房屋稅開徵課稅所屬期間為114年7月1日至115年6月30日；納稅人收到繳款書後，請先核對繳款書上所載姓名、房屋坐落地址等資料正確無誤後再繳納，以免誤繳他人的稅款。 &nbsp; 該處提醒，今年房屋稅繳納期間為5月1日至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6月1日)，逾期繳納者，每逾3日按應繳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如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0%滯納金外，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請民眾留意繳納期限並如期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 &nbsp; 該處特別提醒，凡經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列冊通報之公益出租人或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案件，將主動適用1.2%優惠稅率課徵，屋主無須申請；若因通報與課稅作業時間落差，導致稅單未及適用優惠稅率，已繳納而有溢繳情形，該處會主動辦理退稅作業；尚未繳納者將重新核發稅單，民眾無須擔心權益受損，有任何疑義亦可向稅捐處洽詢。 &nbsp; 資料詳洽&nbsp; ：房屋稅科&nbsp;&nbsp;&nbsp; 科長薛稚蓁&nbsp;&nbsp;&nbsp;&nbsp;&nbsp; 電話：02-89528200轉510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nbsp; 股長張綱龍&nbsp;&nbsp;&nbsp;&nbsp;&nbsp; 電話：02-89528200轉130]]></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使用牌照稅繳納更便利! 臺南財稅局推「歸戶+電子稅單」服務]]></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2lYmKa]]></link><author><![CDATA[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author><pubDate>Fri, 17 Apr 2026 00:2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nbsp; &nbsp;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為提升民眾繳納使用牌照稅的便利性，提供繳款書歸戶及轉帳通知歸戶服務，使多車族在同一縣市名下所有車輛可整合繳稅，節省時間又環保。 &nbsp; &nbsp; 財稅局表示，現行使用牌照稅採1車1張繳款書或轉帳通知。如王先生名下有2部汽車及1台151cc機車，原先會收到3張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不僅容易遺漏也增加紙本堆積，現在只要申請歸戶，王先生在臺南市名下所有車輛繳稅資料將整合成1張繳款書(最多可整合5部車)，提升繳稅便利性；若已辦理長期約定轉帳繳納，會以清冊方式列出所有車輛扣款資訊。另為落實環保e化，財稅局鼓勵民眾申請歸戶時，選擇以電子方式接收繳款書/轉帳通知，繳款書/轉帳通知直接寄送至納稅義務人指定的電子信箱，不僅降低紙本寄送遺失風險，以後在臺南市如有新增車輛也會自動納入歸戶，無須重新申請。 &nbsp; &nbsp; 財稅局提醒，若想在當期開徵時適用歸戶及電子稅單，必須在使用牌照稅開徵2個月前申請(上期1/31以前、下期7/31以前)，若超過期限則須等到下一期才能適用。民眾可多加利用網路申請(電子稅單專區：https://gov.tw/QNm；歸戶專區：https://gov.tw/U2U)，如對使用牌照稅相關規定有疑問，歡迎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車輛欠稅之執行，以登記之車主為原則]]></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npGeooY]]></link><author><![CDATA[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author><pubDate>Thu, 16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臺中訊）車輛欠稅時，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會移送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進行強制執行。在欠稅執行過程中，偶有發生義務人表示車輛不是自己的，例如：將車子轉售，卻沒有辦理移轉登記；也有人把自己的名字提供給別人登記。一旦被執行時，這些主張常無法提出證明，就算提出書面資料也很難認定。 &nbsp;&nbsp;&nbsp; 地方稅務局說明，對車輛核課稅捐及之後的欠稅執行，原則是依監理機關之車籍登記，一旦登記即推定為車主，就會以此為納稅義務人，登記的人之後才來主張跟車子沒有關係，可能會有法律責任。例如：甲以乙的名字購入車輛，登記車主為乙，事實上是甲在使用，之後車輛欠稅不繳，被強制執行時，形式上就對乙的財產為執行，乙之後才來主張不是車主，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刑事責任，發生損失需要自己跟甲處理，車輛各項稅捐義務也難以避免。 &nbsp;&nbsp;&nbsp; 稅務局呼籲，各項公務機關登記都有相關責任，核實登記才能保障您的權利，車輛的稅捐更應該準時繳納，避免逾期增加負擔。如您仍有疑問，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繼承自用土地，仍需9月22日前重新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KbAJ3pg]]></link><author><![CDATA[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山分局]]></author><pubDate>Thu, 16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先人所遺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在辦理繼承登記後，所坐落房屋仍供自住使用，還需要再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嗎？ &nbsp;&nbsp;&nbsp; 地稅局表示，原所有人過世後，即使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因土地所有權人變更，仍需重新申請，核准後才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nbsp;&nbsp;&nbsp; 該局提醒，若是該筆土地係數人共同持有，則每個土地所有權人應就其持分所有土地，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分別申請，則當年度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若超過上述期間申請，則自次年開始適用。　 &nbsp;&nbsp;&nbsp; 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以撥打該局(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汽車牌照遭吊扣欲申請退還溢繳之使用牌照稅，是否可以辦理？]]></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ZWqjgmR]]></link><author><![CDATA[基隆市稅務局]]></author><pubDate>Thu, 16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nbsp; &nbsp; &nbsp; &nbsp; &nbsp;車輛經交通事件裁決所吊扣牌照，如車主確實將牌照繳回接受吊扣處分者，其執行吊扣期間，除違規使用公共道路應按規定補稅處罰外，該吊扣期間之使用牌照稅准予免徵。但若僅行照遭吊扣而未繳回牌照，其遭吊扣期間之使用牌照稅不得申請退還。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特別提醒車主，牌照及行照遭吊扣，依規定不得行駛於公共水陸道路，否則一經查獲，依稅法規定，除責令補稅外，將被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使用牌照稅所處罰鍰不輕，為了自身的權益，不可不慎。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如果您對於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義，歡迎隨時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撥打服務電話：（02）24331888轉732至738向基隆市稅務局洽詢。 &nbsp; 新聞稿聯絡人：朱建彰 聯絡電話：24331888轉731]]></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不限直系血親？關鍵條件一次看懂！]]></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rxp7ZJp]]></link><author><![CDATA[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安南分局]]></author><pubDate>Thu, 16 Apr 2026 00:4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nbsp; &nbsp; &nbsp; &nbsp;臺南市有位張先生，名下擁有2間房產，由於張先生已婚但無子女，且父母已過世，他過去一直誤以為只有「直系血親」設籍才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資格，因此，他僅擇定本人與配偶設籍其中一間建物之基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另一間岳父設立戶籍之房產則長期負擔較高額的一般用地稅率。直到近期與親友閒聊，並向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洽詢，才驚覺「直系姻親」設籍同樣可適用，趕緊申請另一處為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成功節省大筆稅金。 &nbsp; &nbsp; &nbsp; &nbsp;財稅局說明，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的適用對象比民眾想像中更為廣泛，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即可申請按2‰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為10‰起跳，兩者相差至少 4 倍）： 設籍要件：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使用限制：該土地及房屋無出租、無供營業使用。 親屬定義：法條中的「直系親屬」除了包含直系血親(如父母、子女)外，亦包含直系姻親(如岳父母、媳婦）。 &nbsp; &nbsp; &nbsp; &nbsp;財稅局進一步表示，張先生雖然沒有子女，且雙親已逝，但岳父的戶籍如果在第二間房屋，只要符合自用條件，該筆土地同樣能申請適用優惠稅率。 &nbsp; &nbsp; &nbsp; &nbsp;該局溫馨提醒，地價稅優惠稅率申請期限為每年9月22日前(遇假日則順延)，若民眾家中房地有直系親屬設籍，不妨重新檢視是否符合自用條件，以免錯失節稅機會。]]></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稅單由住所大樓管理員代收，即生合法送達效力]]></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wPq0p96]]></link><author><![CDATA[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author><pubDate>Wed, 15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nbsp;(台中訊)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單經住所大樓管理員代為收受即生合法送達效力，若逾繳納期限仍未繳清稅款，將被加徵滯納金並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nbsp;&nbsp;&nbsp; 稅務局說明，民眾因逾期繳稅，被加徵滯納金時，常以管理員未轉交稅單為由主張免責。惟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定，稅單郵寄至納稅義務人住居所，如果經大樓管理員代為收受，即已發生送達效力。至於代收後有無交付或延遲轉交情事，則屬私法問題，並不影響合法送達效力。 &nbsp;&nbsp;&nbsp; 該局籲請民眾，多加利用該局提供的約定轉帳納稅服務，即可避免因逾期繳稅被加徵滯納金及移送強制執行的困擾。 &nbsp;&nbsp;&nbsp; 民眾如有其他稅務問題，亦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符合要件可免徵土地增值稅]]></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vQVDx3j]]></link><author><![CDATA[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author><pubDate>Wed, 15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公共設施使用的非都市土地，只要符合「依法得徵收」、「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需用土地人出具證明」等4要件，在被徵收前移轉，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nbsp;&nbsp;&nbsp; 該局進一步說明，供公共設施使用的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於土地移轉時可以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如土地申報移轉時未申請，可於10年內補申請；但為顧及雙方當事人權益，須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申請，避免爭議。 &nbsp;&nbsp;&nbsp; 該局提醒民眾，經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供公共設施使用的非都市土地，日後如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移轉時，將以該土地第1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1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的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nbsp;&nbsp;&nbsp;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我114年12月買了1部自用小客車，於掛牌時，已繳納使用牌照稅，為何今年4月份還要再繳使用牌照稅？]]></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OQK8opJ]]></link><author><![CDATA[基隆市稅務局]]></author><pubDate>Wed, 15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nbsp; &nbsp; &nbsp; &nbsp; 使用牌照稅係採按日計徵稅額，且係按年開徵。所以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應繳納的使用牌照稅，應於當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繳納，去年底購買車輛時，僅繳納自購買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的稅額，所以今（115）年仍須繳納使用牌照稅。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車輛如不擬使用者，應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之。如當年全期使用牌照稅已繳清者，其未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可向該局申請退還。至於未辨妥報停手續者，依稅法規定仍屬使用狀態，應課徵使用牌照稅，不能依車輛所有人口頭所述而停徵。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基隆市稅務局特別提醒車輛所有人注意，為維護您的權益，車輛既已向監理機關登記領照，爾後因故不能使用或不願意繼續使用者，應儘速請向監理機關辦妥停駛(註銷)手續，以免多繳稅款。納稅義務人如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撥打服務電話：（02）24331888轉732至738向稅務局洽詢。 &nbsp; 新聞稿聯絡人：朱建彰 聯絡電話：24331888轉731]]></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桃園地稅局推「e觸即發跨域稅務通」！不限時空稅務文件輕鬆到手]]></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xPEEE06]]></link><author><![CDATA[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author><pubDate>Wed, 15 Apr 2026 02: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桃園地稅局持續推動智慧稅務服務，建置「e觸即發跨域稅務通」系統(網址：https://gov.tw/2f9)，發展線上自動發證機制，讓民眾申辦稅務文件，不受時間與地點的限制。 該局表示，相較於設置於辦公場所實體櫃臺或固定場域的自助服務機台，線上服務更具即時性與可近性。目前「e觸即發跨域稅務通」已串聯桃園市、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嘉義市、高雄市、花蓮縣、臺東縣、南投縣、雲林縣及嘉義縣共15個縣市，提供跨域發證服務。民眾只需以（行動）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登入系統，完成電子信箱驗證並選擇申請項目，即可快速取得「房屋稅及地價稅繳納證明」、「房屋稅及地價稅課稅明細表」及「房屋稅籍證明書」等5項地方稅電子文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e觸即發跨域稅務通」除跨域提供上列稅務文件發證服務，亦可申請民眾常用之「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單」等文件，並可補發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當期繳款書，滿足多元申辦需求。系統核發的電子稅務文件提供線上回驗機制，效力等同政府機關核發紙本證明，歡迎民眾多加利用。使用上如有任何問題，可於上班時間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316-969洽詢。]]></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想靠夾娃娃機賺外快？「這一動作」要先做！]]></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GjZlN8V]]></link><author><![CDATA[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author><pubDate>Wed, 15 Apr 2026 00: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nbsp; &nbsp; 陳先生看中夾娃娃機熱潮，租下黃金店面風光開業，營業不到2星期被人檢舉沒有辦理娛樂稅籍登記，要被處罰鍰。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只要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並向消費者收取費用，就屬於娛樂稅課徵範圍，應於「開業前」完成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nbsp; &nbsp; 該局進一步說明，除了大型專門店外，坊間也常見在超市、雜貨店、便利商店、小吃店、書局或診所等場所設置具娛樂性的選物販賣機（夾娃娃機）、電動搖搖馬等投幣式設備，不論是自行設置或提供他人寄放，只要供民眾出價娛樂，即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所稱「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即使僅擺放一台設備，也須依法辦理娛樂稅代徵及報繳手續。&nbsp; &nbsp; 該局也特別提醒，娛樂稅雖屬低稅負，但罰鍰相對較重。若未在開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手續，經查獲將處以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請相關業者務必留意相關規定，以免違規受罰。&nbsp; &nbsp; 若有任何疑問或想進一步瞭解，可致電該局詢問，電話06-2160216轉1122。]]></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旅宿業附設免費KTV設備，應課徵娛樂稅]]></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RPVbqlO]]></link><author><![CDATA[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author><pubDate>Tue, 14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臺中訊）許多旅宿業為了提升住房亮點，會在客房內裝設卡拉OK（KTV）伴唱設備。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業者，這類設施不論有無另外收費都要課徵娛樂稅，應於開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nbsp;&nbsp;&nbsp; 該局說明，旅宿業增設具伴唱功能的設備，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範圍，雖未額外向顧客收費，實際相關費用已內含於住宿費中，應比照KTV視聽中心課徵娛樂稅，於開業前向所轄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nbsp;&nbsp;&nbsp; 稅務局提醒業者，娛樂稅採輕稅重罰，未於開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經查獲會被處以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請業者留意，避免觸法受罰。 &nbsp;&nbsp;&nbsp; 民眾如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基隆市稅務局自108年起不再寄送紙本轉帳繳納證明]]></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Jp3r3xY]]></link><author><![CDATA[基隆市稅務局]]></author><pubDate>Tue, 14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nbsp; &nbsp; &nbsp; &nbsp; &nbsp;張小姐來電詢問，這個月初已透過信用卡繳稅，為何還未收到紙本繳納證明。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基隆市稅務局說明，配合節能減碳愛地球，凡利用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ATM)、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信用卡繳稅、網際網路、電話語音、行動支付工具APP等方式繳納稅款者，該局自108年起即不再寄發紙本繳納證明，若要申請以後年度皆寄發繳納證明，請上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常用服務/定期開徵查繳稅及電子傳送服務(https://netap.tax.nat.gov.tw/PEFLRX/Ept_Login)/選擇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申辦。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基隆市稅務局進一步表示，為響應無紙化節能減碳措施，該局自109年起除上述繳納方式外，透過約定轉帳繳納稅款者亦不再寄送紙本轉帳繳納證明，如需轉帳繳納證明，請多加利用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及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網址同上)，該局官網或以臨櫃方式向該局申請。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如果您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問題，歡迎您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轉732至738向稅務局洽詢。 &nbsp; 新聞稿聯絡人：朱建彰 聯絡電話：24331888轉731]]></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房屋移轉後免稅變應稅？財稅局提醒：自「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N6JJqKx]]></link><author><![CDATA[嘉義縣財政稅務局]]></author><pubDate>Tue, 14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為求課稅公平並簡化行政作業，財政部於 115年4月2日發布最新解釋令，針對原依法免徵房屋稅的房屋，若因移轉給他人而變更為「應稅」用途或身分時，其恢復課徵房屋稅的時間點，統一規範自「移轉日之次期」起算。 過去房屋稅課徵實務中，對於免稅房屋移轉後何時開始課稅，常有不同見解。財政部此次發布解釋令明確規定：原依法免徵房屋稅之房屋，因移轉他人變為應稅者，應自移轉日之「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 舉例來說明：假設有一棟房屋原依《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屬於國有房屋並依法免徵房屋稅，某位民眾於 115年1月間透過標購方式取得該房屋所有權。由於所有權人已由「政府機關」變更為「私人」，該房屋不再符合免稅條件，應轉為應稅房屋，依照最新解釋令，該房屋將自移轉日（115年1月）的「次期」，即 116年期（課稅期間為115年7月1日至116年6月30日）起，正式恢復課徵房屋稅。民眾對於本次解釋令如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財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申請長期約定轉帳，輕鬆繳稅免煩惱！]]></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EEVeaK8]]></link><author><![CDATA[高雄市稅捐稽徵處]]></author><pubDate>Tue, 14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民眾常因生活忙碌或旅居在國外而忘記繳納稅款，以致被加徵滯納金甚至移送強制執行，若能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戶辦理「長期約定轉帳」，就可避免因逾期繳稅而受罰，如有退稅，還可透過該帳戶辦理直撥退稅喔！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民眾可利用稅單上所附印之「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也可經由稅捐處網站https://www.kctax.gov.tw下載書表或洽稅捐處及所屬各分處索取，填妥存款帳戶等相關資料，送交稅捐處審核後，即可完成長期約定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郵局存簿儲金帳戶轉帳納稅。 稅捐處貼心提醒，長期約定轉帳納稅服務適用於定期開徵之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及地價稅，且須於該稅目開徵2個月前（使用牌照稅為1月31日、房屋稅為2月底、地價稅為8月31日）提出申請，逾期將自次年度開始適用。申辦完成後，稅捐處會於開徵前寄發轉帳繳納通知提醒扣款日期及預留存款，讓您輕鬆如期完稅！ 倘民眾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繳款書所載稅捐處及所屬12個分處聯絡電話或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提供服務。]]></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增購停車位可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Eb7rp9G]]></link><author><![CDATA[彰化縣地方稅務局]]></author><pubDate>Tue, 14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隨家庭成員增加或通勤需求，民眾增購同棟大樓停車位，房屋坐落土地若已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增購停車位的地價稅仍可申請按優惠稅率2課徵。 稅務局說明，民眾增購停車位只要是主建物設置之停車位，而且主建物及停車位皆為自用，無出租或營業使用，即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開始適用，逾期申請，則自次年起適用。 民眾如有稅務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收到牌照稅單如有異議，應於期限內申請復查]]></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B6JKOPG]]></link><author><![CDATA[彰化縣地方稅務局]]></author><pubDate>Tue, 14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115年使用牌照稅已於4月1日開徵，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稅額不服，應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5月1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以維護自身權益。 稅務局說明，今年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為4月1日至4月30日，法定申請復查期限至5月30日止。因今年5月30日適逢星期六，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今年使用牌照稅申請復查之截止日順延至6月1日（星期一）。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對使用牌照稅核定稅額如有不服，應於今年6月1日前提出申請，若逾期申請將不符程序規定，恐導致救濟權益受損，民眾務必注意截止日期，確保自身權益。 民眾若有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如有稅捐爭議、申訴或陳情、尋求救濟，亦可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諮詢或協助。]]></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娛樂稅代徵人如期自動報繳，可享代徵稅額1%獎勵金]]></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a7g5378]]></link><author><![CDATA[彰化縣地方稅務局]]></author><pubDate>Tue, 14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經營戲院、KTV、網咖、展演活動等代徵娛樂稅採自動報繳業者，如依期限申報及繳納，即可享代徵稅額1%的獎勵金。請業者記得於每月10日前自行申報並繳納代徵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 稅務局說明，娛樂稅代徵人如採自動報繳，可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辦理線上申報，且掃描電子繳款書上QR-Code即可線上繳稅，或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可持繳款書至四大超商（統一、全家、萊爾富、OK）繳納，免收手續費，省時又便利。 稅務局鼓勵代徵人多加利用網路申報，不僅能隨時掌握申報進度，更能有效節省往返臨櫃的時間。若有相關問題，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或7239131轉174洽詢。]]></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遺贈土地所有權移轉須申報土地增值稅]]></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Qj2x17B]]></link><author><![CDATA[彰化縣地方稅務局]]></author><pubDate>Tue, 14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而遺贈土地是指遺贈人透過立遺囑的方式，將其土地的一部分或全部無償贈與指定受遺贈人，非為繼承，須申報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受遺贈取得土地並非繼承開始時即當然取得所有權，應先辦理繼承登記，再由繼承人移轉予受遺贈人。實務上可由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向土地所在地稅務局申報土地增值稅，經稅務局核發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及完成查欠手續後，再向地政機關同時連件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龍潭湖畔健走趣」邁開稅月好腳步!]]></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3PAaVbJ]]></link><author><![CDATA[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author><pubDate>Tue, 14 Apr 2026 04: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將於115年4月25日（星期六）上午7時，在礁溪鄉龍潭湖風景特定區舉辦「龍潭湖畔健走趣」暨使用牌照稅及房屋稅開徵租稅宣導活動，誠摯邀請民眾踴躍參加，一覽湖畔秀麗風光水色的同時，輕鬆學習租稅知識。 本次活動旨在鼓勵民眾消費時索取雲端發票，並提醒按時繳納115年度4月份開徵的使用牌照稅，同時加強宣導房屋稅2.0新制的重點內容。民眾當天只要捐出115年3月至4月間的雲端發票5張或紙本發票10張，每張消費金額須達10元(含)以上，且不得登載統一編號，即可兌換限量摸彩券及精美小禮（雲端發票限量350份、紙本發票限量150份，共500份）。完成健行及指定任務後，即可參加現場摸彩，獎項豐富，包括面額500元以上的禮券，總計高達40份獎項。未中獎者亦可憑摸彩券存根聯兌換普獎（優質白米1包），人人有獎，滿載而歸。 財稅局進一步指出，當日除了健行活動和財稅局的宣導攤位外，現場還設有「捐雲端發票換好禮」攤位，民眾可憑捐贈指定張數雲端發票，即可獲得相對應之宣導品，數量有限，換完為止!本次活動現場並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與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衛生局及社會處共襄盛舉，聯合辦理綜合所得稅、檔案應用、菸酒、反詐反毒、菸害防制新法、國民年金及脫貧業務等宣導活動，歡迎健走民眾參與學習，獲得限量精美宣導品。 活動當日邀請礁溪國小國樂團、龍潭國小匏崙分校扯鈴隊及韻律舞蹈社帶來精采表演，增添活動熱鬧氛圍。當日所募集之發票，將全數捐贈給縣內社福團體，讓愛傳播到蘭陽的每一個角落! 活動相關資訊請至財稅局網站（https://www.iltb.gov.tw）首頁的「公告資訊&gt;活動快訊」或至Facebook粉絲專頁查詢，若有疑問，歡迎撥打03-9325101轉110-114，或致電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洽詢。]]></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提醒您!戶籍遷出小心影響身障者用車免稅權益 ]]></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gKzRaqg]]></link><author><![CDATA[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author><pubDate>Tue, 14 Apr 2026 00: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115年使用牌照稅已於4月1日開徵，近日有民眾來電表示自己的車輛供身心障礙者的父親使用並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為何現在會收到牌照稅繳款書？經了解後係因子女就學需要，車主將戶籍遷移至子女學區附近，與父親戶籍已未在同址，致原身心障礙免稅車自户籍遷出日起恢復課稅。 該局說明，以身心障礙者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者，若嗣後車主或身障者戶籍因故遷出未設於同一地址，即不符合免稅資格，將會自戶籍遷出之日起恢復課稅。 該局補充說明，車輛被取消使用牌照稅免稅後，不會因身心障礙者或車主事後又遷回同戶籍，而自動回復為免稅車輛，仍需由車主重新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將自申請日起免徵使用牌照稅。 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使用牌照稅科電話(05)2224371轉110-113、102，將有專人為您服務。]]></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房屋移轉應由新所有權人繳納契稅]]></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KrNY5lo]]></link><author><![CDATA[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author><pubDate>Mon, 13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nbsp;&nbsp;&nbsp; 稅務局說明，房屋移轉須在契約訂定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契稅，由取得房屋之「新所有權人」按移轉契約所載取得原因，分別適用不同稅率，例如：買賣、贈與、占有案件稅率為6%，典權案件稅率以4%計算，分割及交換案件稅率則為2%。 &nbsp;&nbsp;&nbsp; 該局進一步表示，契稅計算是以房屋評定現值乘上稅率即為應納契稅，但若是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不動產者，取得之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則以取得之移轉價格計算契稅，就不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nbsp;&nbsp;&nbsp;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車輛遺失車牌可否免繳納使用牌照稅？]]></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w5v1Oaq]]></link><author><![CDATA[基隆市稅務局]]></author><pubDate>Mon, 13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依現行使用牌照稅法及相關法令，只有「遺失車輛」始可免繳納使用牌照稅，並沒有「遺失車牌」之車輛可免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規定；如果您愛車的車牌失竊了，請務必向警察機關報案同時檢附警察機關核發之車牌失竊證明單，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登記，並重領新牌照、補繳稅款。如未依規定辦理，則視為繼續使用，若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者，應依稅法規定補稅及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特別提醒各位車主注意您自身的權益。對相關規定如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撥打服務電話：（02）24331888轉732至738向基隆市稅務局洽詢。 &nbsp; 新聞稿聯絡人：朱建彰 聯絡電話：24331888轉731]]></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土地要申請課徵田賦別忘了喔！]]></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gxkED5]]></link><author><![CDATA[高雄市稅捐稽徵處]]></author><pubDate>Mon, 13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只要您的土地符合下列規定，且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也是可以課徵田賦的喔！ 一、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定為農業區或保護區、公共設施未完竣土地（限自耕農地及三七五減租耕地）、依法限制建築土地（限自耕農地及三七五減租耕地）、依法不能建築土地、公共設施保留地。 二、非都市土地：編定為甲、乙、丙種建築、礦業、窯業、遊憩、殯葬用地等非農業用地土地，於75年6月29日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且符合使用管制規定者。稅捐處進一步說明，如您的土地符合前述要件，雖可課徵田賦，但土地使用情形屬土地所有權人支配範圍，故須由您主動於今(115)年5月1日至6月1日期間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之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稽徵機關才可以據以課徵田賦，請千萬別忘了於期限內申請。 提醒您，以前年度已核准的案件，如土地所有權人或農業使用情形不曾變更，是不用每年再重新申請的。]]></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屋頂搭建簡陋棚架，可免課徵房屋稅!]]></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KLEZlmO]]></link><author><![CDATA[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author><pubDate>Sun, 12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均為房屋稅課徵對象，無論合法或無照違章房屋，均需申報課徵房屋稅。 &nbsp;&nbsp;&nbsp;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屋頂搭建未設有門窗、牆壁之棚架，除供遮陽防雨外，其所能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非常有限，為減輕納稅人之負擔，此類簡陋之棚架，免予課徵房屋稅。但屋頂棚架如設有門窗，牆壁或供遮陽防雨以外之目的使用者，仍應依法課徵房屋稅。 &nbsp;&nbsp;&nbsp; 稅務局提醒民眾，房屋如有新建、增建，應於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房屋所在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 &nbsp;&nbsp;&nbsp;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也可就近到該局所轄分局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吊扣繳回牌照，可申請退還使用牌照稅]]></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e8MNLaV]]></link><author><![CDATA[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author><pubDate>Sun, 12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主因交通違規遭裁定吊扣牌照，車主於吊扣期間未違規行駛公共道路並已繳回牌照，可依法免繳吊扣期間的使用牌照稅。如已先繳納稅款，可在吊扣期滿領回牌照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退稅。 &nbsp;&nbsp;&nbsp; 地稅局說明，牌照稅是依監理機關車籍資料按日計算課徵，當車輛被裁決吊扣牌照時，牌照稅將計徵到吊扣登記前1日。但若車主未辦理繳回牌照手續，即便車輛實際未上路，也無法主張免稅或退稅。因此，提醒車主務必在規定期間內將車牌繳回裁決機關，以免受罰又傷荷包。 &nbsp;&nbsp;&nbsp; 地稅局貼心提醒，退稅的申請很簡便，只要於吊扣期滿並領回牌照後，持「汽（機）車牌照吊扣執行單」至該局於台中區監理所(站)牌照稅駐點櫃台或至該局官網提出申請即可。 &nbsp;&nbsp;&nbsp;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轉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車輛已遺失多年，為何仍需繳納使用牌照稅？]]></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a58QWBj]]></link><author><![CDATA[基隆市稅務局]]></author><pubDate>Sun, 12 Apr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nbsp; &nbsp; &nbsp; &nbsp; &nbsp;車輛遺失，車主應向警察機關報案，檢附警察機關車輛失竊證明單並填具註銷牌照登記書，向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辦註銷牌照登記，其稅費計徵至失竊前一日止。但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者，計徵至報案日期前一日。未完成警察機關報案手續，視同車輛未遺失，每年得繳納使用牌照稅。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大部分失竊車輛因延遲報案致無法正確的追溯失竊日期，故使用牌照稅依規定計徵至報案前一日。例如有一民眾之車輛早於109年間失竊，卻因車主未即時向警察機關報案，且年年接獲稅單均不予理會，直到115年4月1日才向警察機關報案，因警察機關無法證明確切之失竊日期故無法追溯證明，則該車輛之使用牌照稅仍應計徵至115年3月31日為止，如此車主將白白多繳納5年之使用牌照稅，實為得不償失。如該車停放於路邊，一經查獲還需依稅法規定處以1至2倍以下之罰鍰；如淪為犯案工具，車主還需負擔更大之風險。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該局特別提醒車主：別以為車輛遺失後就「車」不關己，花點時間至警察機關報案及至監理機關辦理手續才能保障自己權益，免除後顧之憂。民眾如果對於使用牌照稅相關規定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撥打服務電話：（02）24331888轉732至738向稅務局洽詢。 &nbsp; 新聞稿聯絡人：朱建彰 聯絡電話：24331888轉731]]></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channel></r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