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rss version="2.0"><channel><language>zh-tw</language><title><![CDATA[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新聞(地方稅)]]></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categories/3gKQmO]]></link><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description><item><title><![CDATA[北市率先全國完成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修法  促進藝文及運動產業再升級]]></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WOkJ0vL]]></link><author><![CDATA[臺北市稅捐稽徵處]]></author><pubDate>Thu, 24 Sep 2026 10: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因應中央修正娛樂稅法，北市府財政局立即配合修正「臺北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業經臺北市議會於115年9月23日三讀通過，率先全國完成地方政府娛樂稅自治條例之修正。本次修正主要是為自治法規與娛樂稅法規範一致，完備法制作業，刪除電影、藝文表演及競技比賽課稅項目，並未新增課稅項目，也未調整徵收率，不會增加民眾租稅負擔。 財政局表示，隨著電影、藝文表演及競技比賽自115年5月22日起免徵娛樂稅後，估計每年稅收損失約3億元，但對促進本市藝文表演及體育賽事產業繁榮具有加乘效果，本市已具備臺北大巨蛋、小巨蛋、流行音樂中心、表演藝術中心等大型場館優勢，搭配娛樂稅藝文及運動課稅項目的免徵，應可進一步帶動演唱會經濟、城市觀光及周邊商機，形成「市民有感、產業受惠、商圈活絡、消費成長」的正向循環，朝打造全臺最友善藝文與運動城市的目標持續邁進。]]></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家庭手工藝副業使用之房屋仍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GEaLqr7]]></link><author><![CDATA[花蓮縣地方稅務局]]></author><pubDate>Thu, 24 Sep 2026 09:19: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個人利用自用住宅從事理髮、燙髮、美容、洋裁等家庭手工藝副業，未具備營業牌號，亦未僱用人員，免辦稅籍登記，免徵營業稅，該房屋並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如有變更使用情形，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每年3月2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變更；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者，自申報當期開始適用，逾期申報者，自次期開始適用；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者，自變更次期開始適用。 民眾如對房屋稅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地方稅務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稅務專線03-82261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北市納保專區大改版 AI助理24小時線上解惑]]></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rNB622W]]></link><author><![CDATA[臺北市稅捐稽徵處]]></author><pubDate>Thu, 24 Sep 2026 03:43: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為了讓大家不再被艱澀的稅務法令文字困住，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官網「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全面改版上線，首度導入「納保AI助理」，讓稅務資訊查詢變得像聊天一樣輕鬆。這次改版是從民眾實際使用情境重新設計，優化導覽動線，整合納保法令、申請管道、納保官資訊及常見問答，搭配宣導短片或漫畫等多元方式呈現，讓原本生硬稅務資訊更容易查找、理解與運用。 稅捐處表示，改版最大亮點就是新上線的「納保AI助理」，讓民眾使用日常用語就能快速查詢納保資訊，輕鬆保障自己的稅務權益。民眾可直接詢問納保AI助理「哪些情況可以找納保官？如何申請？」、「房屋稅、地價稅、契稅有爭議怎麼辦？」、「如何申請復查或行政救濟？」等問題，亦可詢問地方稅相關權益、優惠規定，AI助理亦會依官方資料，即時整理提供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等地方稅資訊，並提供資料來源，方便民眾進一步查證。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建置「納保AI助理」，讓民眾遇到稅務疑問時，不必在繁複的法令中自己摸索，協助快速掌握基本資訊；如果遇到具體稅捐爭議，需要進一步協助，可以到納保專區，查詢本處納保官聯絡方式，由納保官親自提供溝通協調、申訴陳情及行政救濟諮詢協助，讓「線上查詢」與「真人服務」相互搭配，共同守護納稅者權益。 稅捐處提醒，保護個資很重要，「納保AI助理」使用NotebookLM系統，連結後須登入Google帳號，使用時請勿輸入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地址、稅籍資料或其他個人及案件敏感資訊。沒有Google帳號或對資訊安全有所疑慮的民眾，也可下載「臺北市稅捐處－納保AI助理資料來源」，直接查閱官方資料。「納保AI助理」可提供一般資訊查詢，但不能取代正式法令、行政處分或個案判斷；申請納保官協助，也不會停止或延長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法定救濟期間。如對行政處分不服，仍應依處分文書所載方式及法定期限提出救濟，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本局官網將於115年10月2日(五)下午7至11時暫停線上服務！]]></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L9rrK3N]]></link><author><![CDATA[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author><pubDate>Thu, 24 Sep 2026 03: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配合市府網路設備更換作業，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官網(https://tytax.tycg.gov.tw/)將於115年10月2日(五) 下午7至11時暫停服務。官網暫停服務期間，主題網(https://www.tytax.gov.tw/)線上申辦、查詢、試算及雲端發票捐贈系統等功能仍可正常使用。造成不便，敬請見諒。]]></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退稅金額變少了？稅務局表示：依法優先抵繳欠稅，保障租稅公平]]></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r5JKP65]]></link><author><![CDATA[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author><pubDate>Thu, 24 Sep 2026 02: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近來有民眾反映，為何收到的退稅金額比預期少？甚至沒有收到退稅款？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退稅時，如納稅義務人尚有積欠稅款，應先抵繳其滯欠稅捐後，如有餘額才能辦理退稅。另為確保納稅義務人知情權益，稽徵機關於完成抵繳程序後，會寄發「退稅抵繳通知書」。民眾若發現退稅金額不符或未收到退稅款，可先查對退稅抵繳通知書內容，以釐清抵繳情形。 &nbsp;&nbsp;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法如期繳納各項稅捐，若有欠稅未繳，除了退稅款會被依法抵繳外，逾期未繳將面臨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甚至影響個人出境權益。若納稅義務人因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稅款，可於繳納期間內向稅務機關申請分期繳納，切勿延宕處理。 此外，為維護民眾權益，對於重繳或溢繳稅款，稅務局會定期主動辦理退稅，並積極推廣「直撥退稅」服務。民眾只需提供本人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退稅款即可直接撥入帳戶，不僅安全便利、避免支票遺失風險，還能減少郵寄遞送時間。如有任何疑義，歡迎洽詢總分局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提供協助。 總 &nbsp; &nbsp;局 &nbsp;3326181分機2582-2585、2587 &nbsp; 中壢分局 &nbsp;4515111分機402、407-409 大溪分局 &nbsp;3800072分機308、309 楊梅分局 &nbsp;4781974分機308、309 蘆竹分局 &nbsp;3528671分機312、313]]></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省時省稅！辦理遺產繼承登記前先確認印花稅課稅範圍再繳納]]></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W0Az1kb]]></link><author><![CDATA[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author><pubDate>Thu, 24 Sep 2026 00: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nbsp; &nbsp; &nbsp; &nbsp; &nbsp;臺南市林小姐已完成遺產稅申報，詢問接下來辦理遺產繼承登記，是否依全部遺產價值繳納印花稅？臺南財稅局說明，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等憑證屬印花稅課徵範圍，是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因此，只有申請物權登記的遺產分割協議書須繳納印花稅，如果遺產分割協議書包括不動產、動產或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該協議書中屬於「不動產」分割的部分要按協議成立時價值千分之1繳納印花稅，屬於動產或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的部分則不須繳納印花稅。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臺南財稅局另外特別提供3個印花稅節稅技巧給林小姐及市民朋友參考： (一)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之應繼分繼承遺產者，不須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即可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無協議書免繳印花稅。倘書立協議書送主管機關登記則仍應繳印花稅。 (二)繼承人持遺囑辦理物權登記，因為遺囑非屬課徵範圍之憑證，免繳印花稅。若不動產是遺贈予受贈人，該遺贈部分仍應繳印花稅。 (三)印花稅是按不動產於協議成立時之價值計算，而非被繼承人死亡時，房屋現值在每年7月1日會計算折舊，土地現值每年1月1日公告，聰明納稅人不要忘記列入考量。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為便利納稅人繳納印花稅，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開立繳款書繳納，或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開立繳款書，不必侷限於至郵局購買稅票，免去貼花及銷花手續。若未依規定繳納貼用印花稅，被查獲除補稅外，會處以漏貼金額 5 倍至 15 倍罰鍰。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為免影響權益。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訊息，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該局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tntb.gov.tw）查詢。]]></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出租住家房屋享房屋稅優惠，結合公證同步宣導，線上申辦輕鬆搞定！]]></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PpDbLrg]]></link><author><![CDATA[高雄市稅捐稽徵處]]></author><pubDate>Wed, 23 Sep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房屋稅2.0新制上路後，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全國歸戶」與「全數累進」並實施差別稅率3.2%至4.8%課徵房屋稅。但如果將房屋出租作住家使用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就能享有較低稅率1.5%至2.4%，房屋稅金省將近一半，讓出租房屋節稅更有感。 為維護民眾節稅權益，高市稅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證處、高雄地區公證人公會、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合作，於民眾辦理房屋租賃契約公證時，同步宣導出租住家房屋適用房屋稅優惠稅率的申辦要件、程序及檢附文件，並提醒屋主及時申辦房屋稅優惠，可直接掃描出租住家房屋享房屋稅優惠宣導單上QR-Code連結至高市稅官網線上申辦頁面，就能輕鬆完成申辦，以確保自身權益。 高市稅說明，出租房屋適用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須符合下列申辦要件、程序及檢附文件： 1.申辦要件：出租供作住家使用且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2.申辦程序： (1)於租賃契約期間所屬房屋稅課稅期別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之本處各分處申報。 (2)嗣於租賃契約期間所屬所得稅課稅年度，申報租賃所得相關內容(屋主為自然人者，務必填報房屋稅籍編號及收入總額)。 3.檢附文件：租賃契約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高市稅提醒，房屋如符合出租作住家用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請屋主務必於規定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申報，經核准後，當期房屋稅才能適用優惠稅率。倘對相關規定或申辦流程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洽詢，將有專人提供詳細說明。]]></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住宅區土地作農業使用，公共設施完竣次年起改課地價稅]]></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mMrr75W]]></link><author><![CDATA[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author><pubDate>Wed, 23 Sep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nbsp;(台中訊)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有位清水區楊先生來電詢問，有一筆住宅區土地，現況種植水稻，作農業使用，卻收到補徵地價稅繳款書，是否能繼續課徵田賦？ &nbsp;&nbsp;&nbsp; 該局說明，已規定地價的土地，除依規定課徵田賦(目前停徵)者外，應課徵地價稅。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的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或都市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徵收田賦：(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二)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或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nbsp;&nbsp;&nbsp; 該局進一步說明，楊先生所有住宅區土地，前因公共設施未完竣，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課徵田賦。但依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通報資料，屬公共設施完竣之範圍，即屬計畫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 (即計畫道路邊溝)及電力等4項公共設施建設完竣地區；應自完竣的次年起改課地價稅，即使一直都作農業使用，仍應課徵地價稅。 &nbsp;&nbsp;&nbsp;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申辦「稅籍異動即時通」防詐好安心！]]></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PMkmooM]]></link><author><![CDATA[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山分局]]></author><pubDate>Wed, 23 Sep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臺中訊）近來詐騙案件頻傳，為守護市民財產安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自去年7月起推出「稅籍異動即時通」服務。民眾於完成申請後，其名下土地、房屋移轉申報土地增值稅或契稅時，稅務局會以電子郵件、簡訊或LINE推播主動通知所有權人，讓民眾可以即時查證、降低風險。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有權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可攜帶身分證就近至各分局全功能服務櫃台申辦，也可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的健保卡，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線上申請。另外，稅務局也提醒民眾，提出申請「稅籍異動即時通」後，系統將自動寄發認證電子郵件，民眾須於7天內完成認證，始完成申請；如逾期或驗證失敗，視為未完成申請，需重新申請，請名眾多加留意。 &nbsp; &nbsp; &nbsp; &nbsp;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04-22329735轉接411分機王小姐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答。]]></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同婚親屬也可享身障免牌照稅！符合資格快申請，每年最高省1萬1,230元]]></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NL0Vnz5]]></link><author><![CDATA[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author><pubDate>Wed, 23 Sep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台中訊）為保障同性婚姻家庭租稅權益，財政部今年放寬同性婚姻關係雙方二親等以內血親，以及二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的親屬認定，符合條件者可比照現行租稅優惠規定。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符合身障免徵使用牌照稅資格的市民朋友，主動提出申請，每年最高可省下1萬1,230元牌照稅。 &nbsp;&nbsp;&nbsp; 地稅局表示，為照顧身心障礙者行的需求並減輕家庭照顧負擔，身心障礙者二親等內親屬所有、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符合規定即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過去因法規對同性婚姻親屬關係的認定限制，同婚伴侶與對方的直系親屬或二親等內親屬，未能成立法律上的姻親關係，因此部分家庭無法適用相關租稅優惠。如今財政部放寬認定，同婚家庭符合條件者，也能享有與其他家庭一致的租稅保障。 &nbsp;&nbsp;&nbsp; 地稅局進一步舉例，甲、乙為同性婚姻關係，甲為身心障礙者，乙的妹妹(丙)所有的A車供甲使用，若丙與甲設籍於同一戶，或A車車籍地址與甲戶籍地址相同，符合其他相關規定時，A車即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nbsp;&nbsp;&nbsp; 地稅局特別提醒，使用牌照稅按日計徵，且身障免牌照稅優惠須經申請才能適用，並非符合資格就會自動減免。因此，符合資格的民眾可儘速透過地稅局官網線上申辦，或就近至該局所屬分局臨櫃辦理，及早申請、及早享受減免權益。如需了解詳情或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服務。]]></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稅務局主動清查輔導　長照特約車輛可免徵使用牌照稅]]></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pVWrL8O]]></link><author><![CDATA[花蓮縣地方稅務局]]></author><pubDate>Wed, 23 Sep 2026 09: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考量使用牌照稅係按日計算，為落實簡政便民，該局主動清查符合長照特約車輛免稅資格的社會福利團體及機構，並寄發輔導通知提醒申請，協助其享有應有的租稅權益。符合免稅資格者收到通知後，請儘速提出申請，以免漏享免稅優惠。 該局說明，社會福利團體及機構與地方政府簽訂長期照顧特約，以其所有車輛提供交通接送服務者，符合規定即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及機構，其交通工具專供使用並經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及機構以3輛為限；但專供載送身心障礙者或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者，且具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經縣（市）政府同意者，不受3輛限制。 另社會福利團體及機構與地方政府簽訂長期照顧特約，提供「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BD03）及「交通接送」（DA01）服務之車輛，亦得認屬專供社會福利團體使用，符合規定即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可撥打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分機242至249，將有專人提供說明及協助。]]></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115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於10月1日開徵 多元繳稅管道便利又省時]]></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boRRGe9]]></link><author><![CDATA[臺北市稅捐稽徵處]]></author><pubDate>Wed, 23 Sep 2026 03:55: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115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將於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原至10月31日止，因適逢例假日順延至11月2日(星期一)，臺北市稅捐處貼心提醒營業車車主務必於期限內利用多元便利管道繳納。另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車籍登記於臺北市之電動車輛，該處會主動延長免稅期限至119年12月31日，不須民眾提出申請。 該處說明，營業用車輛是指汽車運輸業以經營客、貨運為目的所用之車輛，常見種類包括遊覽車、客車及貨運行的貨車等。一般車輛登記在公司名下作為載貨、員工接洽業務或通勤等用途的車輛，其性質仍屬自用車輛，並不屬於營業用車輛。為便利繳納稅款，提供多元繳稅管道：一、QR-Code線上繳稅：掃描稅單上之QR-Code(以「TWQR」作為共同標示）線上繳稅。二、網路繳稅：登入網路繳稅服務網站，以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稅，或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進行線上查繳稅。 三、行動支付繳稅：下載參加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eFCS)繳稅業者APP、台北通APP，或其他電子支付、行動支付工具完成繳稅。 四、臨櫃、超商或ATM繳稅：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臨櫃繳納，稅額3萬元以下者，可至四大超商（統一、全家、萊爾富及OK）繳納，或使用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稅。 各項繳稅方式可參閱繳款書上的繳納說明，或至該處網站「使用牌照稅開徵專區」查閱。 該處特別提醒，如未收到繳款書或遺失繳款書，可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 ，點選「線上查繳稅及電子傳送服務」，輸入「車牌號碼及統一編號」即可線上查繳稅款，或就近向該處所屬12個分處及派駐臺北市區監理所、士林監理站申請補發。 該處進一步說明，為節能減碳，車主可申請同一縣市車輛之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歸戶，每張繳款書可列示5筆車號，車主可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 點選「使用牌照稅歸戶申請」即可線上申請歸戶。 車主如有其他使用牌照稅疑問或繳稅問題，可就近向該處及所屬分處洽詢，或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該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轉分機181、182，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nbsp;]]></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上路，小心受罰!!]]></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KwqelAR]]></link><author><![CDATA[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author><pubDate>Wed, 23 Sep 2026 01:11: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新北市訊】民眾來電詢問車輛已停駛、牌照已繳銷或註銷，可以使用公共道路嗎？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而有關「使用」公共道路之規定，包含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車輛。換言之，車輛停放在公路、街道、巷弄、停車格等，也是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一種態樣。 &nbsp; 該處特別提醒營業用車輛車主，車輛已停駛、牌照已繳銷或註銷，如需要繼續使用該車輛，應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或驗車重新領牌手續後，再上路使用，若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詢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 &nbsp; 資料詳洽：消費稅科 科長張舒閔 電話：02-89528200轉327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張綱龍 電話：02-89528200轉130]]></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使用牌照稅繳稅管道多元化，任您選擇]]></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x72AJO6]]></link><author><![CDATA[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author><pubDate>Wed, 23 Sep 2026 01:04: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115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自9月下旬陸續寄發。為方便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自即日起至11月5日前提供以下多元繳稅方式：一、金融機構、便利商店：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臨櫃繳納。稅額3萬元以下者，亦可至四大超商(統一、全家、萊爾富及OK)繳納。二、自動櫃員機(ATM)轉帳：自9月26日起至11月5日止，可使用自動櫃員機繳納，繳納金額不受3萬元限制。三、電子支付或行動支付APP繳稅：納稅義務人可透過開辦電子支付帳戶繳稅業者(如：iPASS &nbsp;MONEY、LINE Pay Money、歐付寶、愛金卡、嗶嗶繳、橘子支付、悠遊付、街口支付及全支付等)或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或三段式條碼線上繳稅。四、電話語音：可撥打電話語音【請撥412-1366，代碼為166#】以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限公司/行號)進行繳稅。五、行動裝置掃描QR-Code繳稅：可直接透過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選擇以信用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線上繳稅。六、網際網路繳稅：可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同上)，選擇以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納。 &nbsp; 該處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除可向該處申請補發稅單外，9月26日起至11月5日以前，可利用下列管道快速繳稅：一、利用工商/金融憑證或車牌號碼及統一編號，至地方稅網路申報，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查繳稅。二、稅額3萬元以下者，可至四大超商多媒體資訊機(驗證方式同線上查繳稅，金融憑證除外)，列印繳納單後，直接在便利商店櫃檯繳納。 &nbsp; 該處補充說明，逾期繳納應加徵滯納金案件，除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於115年12月3日以前，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同上)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納，惟歸戶案件不適用。 &nbsp; 資料詳洽：消費稅科 科長張舒閔 電話：02-89528200轉327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張綱龍 電話：02-89528200轉130]]></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115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10月1日開徵]]></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GVeYV1k]]></link><author><![CDATA[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author><pubDate>Wed, 23 Sep 2026 01: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115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為115年10月1日至同年10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11月2日），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 &nbsp; 該處說明，9月下旬已陸續寄送本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納稅義務人如未接獲繳款書，可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點選「定期開徵查繳稅及電子傳送服務」，以工商/金融憑證或車牌號碼及統一編號，直接線上查詢及繳稅，或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或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申請補發，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亦可透過便利商店的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納單繳納。 &nbsp; 該處提醒，逾期未繳稅之車輛於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包含行駛道路、路邊停車……等)被查獲者，按照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除需繳納欠稅外，另再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請民眾務必記得如期繳納，避免荷包失血。 &nbsp; 若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詢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 &nbsp; 資料詳洽：消費稅科 科長張舒閔 電話：02-89528200轉327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張綱龍 電話：02-89528200轉130]]></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非都市土地供作道路使用符合3要件，移轉時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QGorB6B]]></link><author><![CDATA[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新營分局]]></author><pubDate>Wed, 23 Sep 2026 00:4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nbsp; &nbsp; &nbsp; &nbsp; 北漂的民眾黃先生來電詢問，在鄉下作道路使用的非都市土地，現在想把土地賣掉，是否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nbsp; &nbsp; &nbsp; &nbsp;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因此，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非都市土地作道路使用，符合以下3要件：1.依法得徵收土地2.供公共設施使用3.已依法完成「交通用地」編定，並取得需用土地人出具「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在未被徵收前申報移轉時，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nbsp; &nbsp; &nbsp; &nbsp;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申報移轉時未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嗣後仍可補申請，惟一般申報移轉案件依法由義務人及權利人共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顧及公共設施用地移轉雙方當事人權益，宜由義務人及權利人共同申請退還溢繳稅款，避免爭議。]]></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娛樂稅新制別搞混！ 9類娛樂項目仍須課稅]]></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q8ZPZAa]]></link><author><![CDATA[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author><pubDate>Wed, 23 Sep 2026 00: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娛樂稅法」於115年5月20日修正公布後，電影、藝文展演及各種競技比賽等已非屬娛樂稅課稅項目，但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以及財政部公告的9類娛樂項目仍屬課稅範圍。經營相關娛樂場所、設施或活動的業者，仍應依規定辦理娛樂稅登記及代徵報繳手續，以免因疏忽受罰。 財政部公告的9類娛樂稅課稅項目包含： 視聽視唱場所（如 MTV、KTV、卡拉OK） 資訊娛樂場所（如網咖） 實境解謎遊戲場所（如密室逃脫） 具娛樂性之射擊場所 高爾夫球練習場所 具娛樂性之動力車輛駕駛場所或設施（如卡丁車場Go-Kart） 具娛樂性之自助選物販賣機及卡匣自動販賣機（如夾娃娃機、寶可夢卡匣自動販賣機） 電子遊戲機（如柏青哥機、賓果機） 具娛樂性之水上或空中動力設施 該局舉例說明，餐廳或旅館附設卡拉OK，因屬附設性質、非必然使用，且主要消費目的為用餐；另遊樂園遊樂設施及AR、VR等實境體感設施，考量具大眾化休閒或教育性質，因此未納入財政部公告課稅範圍。 該局提醒，娛樂業者應於開業前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如未依規定辦理，經查獲將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如有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情形，除追繳稅額外，將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該局呼籲，娛樂稅新制於115年5月22日上路後，課稅範圍已有調整，相關業者如不確定所提供的娛樂設施或活動是否屬課稅範圍，可先向該局洽詢確認並依規定辦理登記，避免因不熟悉新制而受罰。 娛樂業者如有娛樂稅相關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使用牌照稅科電話(05)2224371轉108洽詢。]]></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營業車車主請留意！115年下期使用牌照稅10月開徵]]></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wp62kaA]]></link><author><![CDATA[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author><pubDate>Wed, 23 Sep 2026 00: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115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自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止，因適逢假日順延至11月2日，繳款書已於9月22日全面寄發，提醒車主留意並如期繳納。另外，已辦理約定轉帳繳稅者，請於11月2日前預留足額存款，以利扣款。 為提升繳稅便利性，該局提供多元繳納管道，鼓勵民眾使用電子支付或行動裝置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或三段式條碼完成繳納；若未收到繳款書，也可利用工商／金融憑證，或輸入「車牌號碼＋統一編號」，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線上查繳，省時又便利。 該局說明，如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可透過電話、網路或親至該局及派駐監理機關之使用牌照稅服務櫃檯申請補發；亦可持工商憑證至該局(或嘉義市地政事務所/嘉義市政府1樓)智能櫃員機自行列印補發。單張繳款書稅額3萬元以下者，可至7-11等四大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納單後，直接在櫃檯繳納。 該局提醒，逾期繳納，每逾3日將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若經查獲欠稅車輛使用公共道路（含行駛及停放），還會再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 該局進一步提醒，稅務機關不會以電話要求確認帳戶餘額或操作ATM，切勿點擊來源不明連結。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使用牌照稅科（05）2224371轉111-113、1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115年營業用車輛下期牌照稅將於10月1日開徵]]></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xYAYDRQ]]></link><author><![CDATA[高雄市稅捐稽徵處]]></author><pubDate>Tue, 22 Sep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15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將於10月開徵，繳納期間自115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止（因適逢假日順延至11月2日），9月底前納稅義務人將陸續收到繳款書，如未收到或遺失毀損，可向稅捐處或所屬各分處及派駐監理所（站）使用牌照稅服務櫃檯申請補發。 稅捐處說明，營業用車輛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經公路主管機關許可，分類從事客、貨運輸的車輛，其使用牌照稅每年分上、下二期徵收。如已辦理約定轉帳繳稅者，轉帳扣款日期為11月3日，請預留存款。透過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自動櫃員機（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晶片金融卡、電子支付帳戶方式繳納稅款者，繳納系統開放至115年11月5日24時前。惟115年11月3日至5日繳納者，已屬逾期繳納案件。 稅捐處提醒，若稅單逾期繳納，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請民眾如期繳納，以免造成不必要損失。另超商代收稅款限額3萬元，超過請至金融機構（不含郵局）或以上述多元方式繳納。]]></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共有農地部分違規連累全員？教您如何解決]]></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NBO3BwY]]></link><author><![CDATA[高雄市稅捐稽徵處]]></author><pubDate>Tue, 22 Sep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高市稅處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與他人共有一塊農地，因其他共有人使用的部分未作農業使用，但自己使用的部分並沒有違規， 為什麼會收到改課地價稅的稅單。 高市稅處進一步說明，共有土地如果沒有由全體共有人訂立分管契約，那每個人對整筆土地都享有使用權，稽徵機關並沒有辦法逕予認定各共有人管理使用之範圍，所以只能將違規面積按各共有人持分比例改課地價稅。 高市稅處提醒您，若要解決此權責問題，可透過下列方式處理： 一、簽訂共有物分管契約：共有人之間應以書面訂立分管協議，明確約定每個人具體使用管理的範圍，如此一來，未來若有任何人違規使用，其權責界線清晰，稽徵機關即可直接對該違規共有人個人課稅，不至影響他人。 二、提出分管證明：由違規使用之人切結該部分土地確為其分管範圍，並附具該區域之地籍圖，且標明其分管之位置，就可以依切結人變更使用面積改課其地價稅即可。 倘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7-7410141或0800-726969， 將有專人為您服務。]]></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案件清查啟動　中市地稅局提醒留意5年列管規定]]></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7NvV3z3]]></link><author><![CDATA[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author><pubDate>Tue, 22 Sep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9月1日起至11月30日辦理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案件清查，針對已申請並經核准重購退稅之案件進行查核，確認重購土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的使用及移轉情形是否符合規定。 &nbsp;&nbsp;&nbsp; 地稅局說明，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係為減輕土地所有權人換屋之負擔，凡符合2年內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即可向原出售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於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不足以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差額。民眾取得重購退稅後，5年列管期間內仍須持續符合相關規定，如有不符規定情形，原退還稅款可能遭追繳。 &nbsp;&nbsp;&nbsp; 地稅局進一步提醒，民眾於列管期間應特別留意房地移轉、房屋使用及戶籍等相關規定。常見可能遭追繳原退還稅款的情形，包括將房地以買賣或贈與方式移轉他人（配偶間移轉亦包括在內）、將房屋出租或作為營業場所使用，以及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全數遷出戶籍等。民眾如有上述情形，建議事先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洽詢確認，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追繳原退還稅款。 &nbsp;&nbsp;&nbsp; 如需了解詳情或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財產遭查封拍賣分配不足之欠稅仍應繳納]]></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JK2eBeO]]></link><author><![CDATA[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author><pubDate>Tue, 22 Sep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欠繳稅款，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欠稅人的財產恐遭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如果拍定後分配的價額不夠清償所積欠的稅款時，仍然會繼續向納稅義務人催繳。 &nbsp;&nbsp;&nbsp;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及2項規定，稅捐的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其中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法院、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的營業稅，更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所以當執行標的物拍定後，執行標的物所課徵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會由執行機關代為扣繳。其餘非執行標的地價稅、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等，則由所得款項依債權受償的順序依序分配，如滯欠稅捐不足受償時，仍屬該義務人之欠稅，不會因他的財產被拍賣，就免除清償剩餘應納稅款的義務。 &nbsp;&nbsp;&nbsp; 地稅局呼籲，請民眾記得在稅捐的繳納期限內繳稅，以免逾期未繳遭移送執行，若遇特殊情形繳稅困難，可透過該局網站線上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如果還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遷移住居所記得變更稅單寄送地址]]></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kjqbznB]]></link><author><![CDATA[彰化縣地方稅務局]]></author><pubDate>Tue, 22 Sep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每年5月房屋稅或11月地價稅開徵時，民眾超過開徵時間卻未收到稅單，很有可能是因為工作或其他因素搬遷住所，未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繳款書投遞地址，導致未收到稅單。 稅務局說明，除了可以利用電話或稅務局網站申請變更地址外，為使方便民眾辦理，在辦理戶籍變更時，亦可於各戶政事務所同步申請更改稅單投遞地址，稅務局將依民眾新遷移的地址投遞稅單。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為提升服務品質，已增加電子稅單服務，民眾可向稅務局申請改以電子信箱接收地價稅、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稅單，申辦成功不僅可輕鬆用手機或電腦收取電子稅單，更可以直接點選QR-code繳稅，簡單又便捷。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優惠稅率適用關鍵一次掌握]]></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WDLjO3A]]></link><author><![CDATA[彰化縣地方稅務局]]></author><pubDate>Tue, 22 Sep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已先適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如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一生一屋」之規定，可按優惠稅率課稅。 &nbsp;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除須已先適用過「一生一次」優惠稅率後，再出售自住土地時，還須符合出售時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的房屋，且出售前持有該筆土地6年以上，及在該地設有戶籍連續滿6年；出售前5年內未供出租或營業使用；並符合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0平方公尺等規定。 &nbsp;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nbsp;]]></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已定期驗車，欠繳使用牌照稅使用公共道路仍會受罰]]></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v6zqYAJ]]></link><author><![CDATA[彰化縣地方稅務局]]></author><pubDate>Tue, 22 Sep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車主以為車輛完成定期檢驗即無欠繳使用牌照稅，於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裁罰才知未繳納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說明，車輛參加定期檢驗，是基於交通安全考量，依現行法令並未規定必須繳清使用牌照稅才可以辦理檢驗，因此車輛有定期檢驗不代表已繳清使用牌照稅。如欠繳使用牌照稅之車輛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除須追繳本稅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請車主除定期驗車外，仍要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如有稅捐爭議、申訴或陳情、尋求救濟，亦可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諮詢或協助。]]></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提醒您，公同共有土地的地價稅 全體共有人都有繳納責任喔！ ]]></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Yobr7Y2]]></link><author><![CDATA[花蓮縣地方稅務局]]></author><pubDate>Tue, 22 Sep 2026 08:47: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民眾王先生來電詢問，繼承的公同共有土地，怎麼只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卻没收到「地價稅繳款書」呢？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同共有土地如果没有設管理人，依規定，所有共有人都是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不過，因為土地是大家公同所有，稽徵機關只要將地價稅繳款書送給其中一位共有人即可。為了讓其他共有人也能清楚知道地價稅的課徵情形，稽徵機關會另外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給其他共有人，讓大家知道繳款書是寄給誰、應繳多少、什麼時候要繳，以及如果對課徵肉容有疑問，申請復查的期限是多久。這樣既能簡化繳款書寄送，也能保障每位共有人的權益。 稅務局提醒，公同共有土地的所有人，對地價稅都負有連帶繳納責任。也就是說，就算您没有收到繳款書，只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還是要記得留意地價稅有没有按時繳清。如果超過期限没有繳納，除了會加徵滯納金外，所有公同共有人都可能被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因此，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後，別以為没有收到繳稅書就不用繳稅，最好主動確認繳款情形，才能避免影響自身權益。 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386969，或洽03-8226121 分機182至187，由專人協助說明。]]></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新北稅捐廉政專案講習 促進AI於專業之運作與廉能透明]]></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mrK5lYA]]></link><author><![CDATA[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author><pubDate>Tue, 22 Sep 2026 01:32: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為提升稅務團隊AI時代專業能力及倫理，日前藉由「115年度廉政專案講習」機會，規劃多元課程，以廉政法令、陽光透明、AI運用三大面向為主題，讓同仁建立廉能法治觀念的同時，學習如何運用AI數位工具，減化工作流程。 &nbsp; 該處特別邀請具有豐富產學經驗的臺北市政府資訊局趙式隆局長擔任講座，講授公務機關之「數位治理及AI倫理」，以臺北市政府的AI應用實務經驗，讓同仁瞭解AI的操作及倫理，並將之運用於公共服務，進而提升行政效能。 &nbsp; 為增進同仁對陽光法案的認識，並強化財產申報義務人對於財產申報法之基本概念，本次課程亦由該處政風室李珮琳專員以其於法務部廉政署累積的深厚財產申報實質審查實務經驗，用淺顯易懂的方式，講授財產申報基本法規及操作實務、利益衝突迴避相關法令，並搭配年度廉政宣導主題，提升財產申報品質及符合法規要求。 &nbsp; 該處政風室表示，AI技術雖能促進服務效率與創新，但若缺乏資安防護意識，容易侵蝕公共信任，因此，希望藉由辦理廉政專案講習，增進同仁對廉政法令及AI使用規範的瞭解，培養AI倫理知法守法的精神，建構行政效率與廉能透明兼備的優質稅務團隊。 &nbsp; 資料詳洽：政風室 科員職務代理人常淳瑄 電話：02-89528200轉307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張綱龍 電話：02-89528200轉130]]></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節稅必看！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請掌握優惠稅率要件]]></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M7n52kO]]></link><author><![CDATA[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author><pubDate>Tue, 22 Sep 2026 00:32: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新北市訊】新北市稅捐處納保官貼心提醒，民眾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若符合土地稅法相關規定，可申請適用 10% 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由於優惠稅率與一般稅率（20%、30%、40%）稅額相差懸殊，請民眾務必把握申請期限並確認符合適用要件，以免喪失節稅權益。 &nbsp; 該處納保官進一步說明，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 1.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含公益出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之住宅用地。 2.地上建物所有權及戶籍登記: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3.面積限制: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約90.75坪)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約211.75坪)部份。 4.適用次數：每人一生限用一次。 5.建物完成年限：自用住宅建築完成1年內者，其房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 10％。 &nbsp; 納保官補充，若已使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如符合出售前 5 年內無出租營業、連續設籍並持有滿6年等特定條件者，可再評估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之規定。 &nbsp; 納保官提醒，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欲適用 10% 優惠稅率者，必須在土地現值申報書上勾選申請，或最遲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屆滿前」，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機關提出申請；逾期提出者，僅能以一般稅率課徵，請民眾務必特別留意！ &nbsp; 資 料 詳 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主任納保官&nbsp;&nbsp;劉恩璇&nbsp;&nbsp;電話：02-89528200轉108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nbsp;股長張綱龍&nbsp;電話：02-8952-8200轉130 &nbsp;]]></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台中市啟動社會福利事業及私立學校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清查]]></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9MpElkl]]></link><author><![CDATA[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author><pubDate>Mon, 21 Sep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15年度社會福利事業及私立學校受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清查作業，自9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將針對列管案件進行書面審查及實地勘查，以確認受贈土地持續符合免稅要件，維護租稅公平。 &nbsp;&nbsp;&nbsp; 地稅局說明，民眾捐贈土地供依法設立的私立學校，或供符合相關社會福利法令規定的事業使用，如符合法定要件，可免徵土地增值稅。經核准免稅後，該土地即納入列管，並定期查核其使用情形及相關免稅要件。 &nbsp;&nbsp;&nbsp; 地稅局指出，本次清查除審查相關書面資料外，也將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政機關進行實地勘查。查核重點包括受贈土地是否確實按捐贈目的使用、有無違反事業設立宗旨、土地收益是否全部用於各該事業、捐贈人有無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以及法人章程是否維持解散時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等規定。 &nbsp;&nbsp;&nbsp; 地稅局進一步提醒，如經查獲受贈土地未依規定使用、違反免稅要件或其他不符規定情形，除須補繳原免徵的土地增值稅外，並將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請相關法人及事業單位留意規定，以免因違規遭補稅處罰。 &nbsp;&nbsp;&nbsp; 民眾如仍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車被侵占，牌照稅誰來繳？地稅局提醒：判決確定前，車主仍要繳]]></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kKqOLPe]]></link><author><![CDATA[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author><pubDate>Mon, 21 Sep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台中訊）車輛借給朋友使用，約定時間到了卻「借車不還」，甚至還得打官司，車輛被侵占期間，使用牌照稅到底該由誰負擔？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在法院判決確定前，車主仍是使用牌照稅的納稅義務人，不能因車輛被他人占用，稅單就置之不理。 &nbsp;&nbsp;&nbsp; 地稅局表示，民眾若遇到類似情況，常會認為「車子明明不是我在使用，為什麼牌照稅還要由我來繳？」其實，使用牌照稅的納稅義務人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若車輛遭他人占用，必須先經法院判決確定，才能據以認定由實際使用人負擔相關稅款。 &nbsp;&nbsp;&nbsp; 地稅局舉例說明，小新因工作需要向好友風間借用自用小客車，雙方約定使用一段時間後返還，但期限到了小新卻遲遲不還，風間多次催討無效，只好提起訴訟。此時，即使車輛實際上是由小新使用，在法院判決確定前，風間仍應依法繳納使用牌照稅。 &nbsp;&nbsp;&nbsp; 地稅局提醒車主，若有類似車輛私權糾紛，應儘速尋求法律途徑解決，才能保障自身權益，避免蒙受更多損失。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地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由專人為您詳細解說。]]></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報廢車記得繳回車牌　車牌移用小心受重罰]]></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OzVJB2A]]></link><author><![CDATA[花蓮縣地方稅務局]]></author><pubDate>Mon, 21 Sep 2026 09:16: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的車輛如因老舊或毀損不堪修護使用，委託環保機關認可的合法回收商處理車體後，別以為這樣就完成報廢了，記得要將2面車牌繳回監理機關，辦妥車籍報廢登記，以免車牌未妥善處理而衍生受罰問題。 該局說明，車輛交由回收商處理車體後，如未向監理機關繳回2面車牌並辦理報廢登記，車牌仍可能被移掛於其他車輛使用。不論是車牌流出遭他人移用，或由車主自行移掛於其他車輛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一旦經查獲有移用號牌情形，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將處全年應納使用牌照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車主不可不慎。 稅務局提醒，民眾辦理老舊車輛回收時，除了可依規定申請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也要留意車籍報廢程序是否完成，別因一時疏忽留下車牌，反而衍生移用號牌的受罰風險。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分機196至198，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說服務。]]></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AI稅務歌曲助陣！「稅動全城舞出新潮」 新北街舞賽嗨翻全場]]></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b9bGKzV]]></link><author><![CDATA[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author><pubDate>Mon, 21 Sep 2026 06:45: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新北市訊】從AI創作到街舞舞台，租稅宣導玩出新創意！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與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於9月20日在板橋車站共同舉辦「稅動全城 舞出新潮」街舞大賽，將租稅歌曲、雲端發票及街舞文化跨界結合，讓租稅知識透過音樂與舞蹈深化年輕族群。 此次活動係延伸運用民眾參與該處AI課程所創作的17首稅務歌曲，精選6首適合舞蹈歌曲，供本次舞蹈大賽運用，鼓勵參賽隊伍融入舞蹈演出，讓AI創作成果從課程走向舞台，實現「一次創作、多元應用」，擴大租稅宣導效益。 本次決賽分為「稅動小將組」、「稅動新勢組」及「稅舞王者組」，各支參賽隊伍輪番上陣。各隊發揮舞技與創意，將租稅歌曲、雲端發票存載具及稅務知識融入舞蹈與創意口號，讓租稅觀念隨著節奏「唱出來、跳出來」，現場氣氛熱烈，尖叫聲與掌聲絡繹不絕。 除了參賽隊伍輪番較勁，現場更邀請CPBL味全龍啦啦隊「小龍女」帶來青春活力演出，掀起現場高潮；新北市霹靂舞委員會與臺北市體育總會街舞協會兩大街舞團隊則展開強強對決，以精湛舞技帶來精彩街舞交流，搭配評審團演出，讓整場活動從競賽、表演到互動一路精彩不間斷。 現場並設置租稅闖關及有獎徵答，吸引板橋車站往來民眾參與，讓租稅宣導從參賽選手延伸至現場民眾，活動圓滿落幕。該處表示，未來將持續運用AI及數位媒體創新宣導形式，讓租稅知識以更活潑、多元的方式融入民眾生活。 資料詳洽　：企劃服務科 &nbsp; 洪一文 &nbsp; &nbsp; &nbsp;8952-8129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nbsp; 股長張綱龍 &nbsp;8952-8130]]></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用這種方式取得房屋，也是要報繳契稅喔！]]></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x6V52Nm]]></link><author><![CDATA[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author><pubDate>Mon, 21 Sep 2026 02: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連鎖餐廳甲向地主張先生承租黃金地段的土地，雙方同意甲可在承租土地上出資興建房屋，但要以張先生為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的起造人，可降低甲承租土地租金並減輕張先生長期出租土地的風險，張先生向稅務局洽詢，這種情形是否要報繳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土地承租人在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以自己名義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非屬契稅課稅範圍，但如房屋在建造完成前，即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則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甲方出資興建房屋，卻以張先生為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的起造人，在經濟實質上，即屬土地出租人以土地使用權換取房屋，依民法第398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應按買賣契稅稅率申報納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如符合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而取得房屋，請務必在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申報契稅，未在期限內申報，每超過3天，就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但最高以應納稅額且不超過1萬5,000元為限；起造人如未依規報繳，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報且屬實者，除要補繳原短匿報稅款外，還要加處應納稅額1至3倍罰鍰，影響權益甚重，仍請民眾多加注意相關規定。 民眾如有疑問，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服務。 總 &nbsp; &nbsp;局：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至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及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至128。]]></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稅捐處結合高雄市美濃後生會「HaKa動動親子嘉年華」辦理租稅宣導]]></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VoDmreq]]></link><author><![CDATA[高雄市稅捐稽徵處]]></author><pubDate>Sun, 20 Sep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高雄市稅捐處表示，為提升民眾對稅務新知的了解，特結合高雄市美濃後生會「HaKa動動親子嘉年華」活動，於115年9月26日(星期六)上午10點至下午4點在美濃國中風雨球場(高雄市美濃區中正路一段191號)辦理租稅宣導。 當日現場設置稅務諮詢服務臺，為市民朋友解答地方稅疑問，並宣導地方稅節稅規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房屋稅差別稅率2.0等重要資訊，同時推廣電子稅單、使用牌照稅歸戶等多項便民措施，讓市民朋友體驗便捷又窩心的E化服務。 另為響應「捐發票送愛心」公益活動，邀請民眾捐發票做公益，募得之發票全數捐贈社福團體，歡迎大家共襄盛舉，活動相關訊息請洽07-6612021轉320邱先生。]]></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AI學租稅！中市地方稅務局攜手文心國小、文化城青商會「SDGs體驗營」活動圓滿落幕]]></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gpKDDQx]]></link><author><![CDATA[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author><pubDate>Sun, 20 Sep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台中訊）為推動租稅教育向下扎根，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9日結合文心國小及台中市文化城國際青年商會，共同舉辦SDGs主題體驗營。地稅局透過科技互動與永續主題課程「e可比帶你一起租稅大闖關」，讓孩子在寓教於樂中深刻體會地方稅知識及雲端發票帶來的環保效益。 &nbsp;&nbsp;&nbsp; 地稅局表示，活動結合最新一代的「e可比」AI智慧客服系統，不僅有支援語音輸入並依學童年齡適性調整對話的「分齡智慧互動」，闖關後還能「融入學習歷程」自動生成個人專屬成果海報與對話紀錄，最後更透過「任務徽章與英雄榜」機制引導同儕共學解謎，激發學童的學習熱忱。 &nbsp;&nbsp;&nbsp; 地稅局指出，本次體驗營與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深度接軌，除了推廣雲端發票無紙化、節能減碳呼應「SDG 13氣候行動」外，亦藉由活動的分齡化互動落實「SDG 4優質教育」。此外，營隊更攜手青商會專業講師，陸續開展《小小再生藝術家》、《拯救北極熊大作戰》以及《消除貧窮》合作彩繪大作戰，讓學童理解納稅如何促進資源合理分配與弱勢扶助，從小建立良好的公民素養，同時為落實永續發展目標的「SDG 12 責任消費與生產」、「SDG 15 陸地生態保護」及「SDG 1 消除貧窮」，盡一份心力。 &nbsp;&nbsp;&nbsp; 活動尾聲的結業式上，地稅局特別頒發客製化的「e可比 永續好袋」（特色茄芷袋）作為闖關成功英雄榜獎勵，期望透過結合在地生活與永續意涵的茄芷袋，鼓勵孩子們於日常生活中自備環保袋、減少塑膠消耗，將減碳理念付諸實際行動，現場學童也開心地表示「原來跟e可比聊天學發票這麼好玩！」、「以後買東西一定要請爸爸媽媽刷載具存雲端發票」。參與活動的大小朋友，都渡過了豐收又快樂的一天。]]></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省稅主動送上門！中市地稅局首創助民眾減稅逾6千萬]]></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EbKVDla]]></link><author><![CDATA[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author><pubDate>Sun, 20 Sep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台中訊）不熟悉稅法，也不用擔心錯過節稅優惠！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運用智慧科技及跨機關資料，全國首創主動找出可能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及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資格，卻尚未申請的民眾，寄發「節稅通知書」協助減稅，讓民眾及時享受租稅優惠，守住節稅權益達6千萬元以上。 &nbsp;&nbsp;&nbsp;&nbsp; 地稅局長沈政安表示，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至少10‰以上，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僅2‰，兩者稅負相差至少4倍。不過，這項優惠依法須由民眾主動提出申請，為避免民眾因不熟悉規定而多繳稅，地稅局全國首創運用資料採礦技術，篩選可能符合資格的案件，主動寄發通知並協助申請，讓節稅服務從過去「等民眾來申請」轉為「政府主動找、主動提醒」。 &nbsp;&nbsp;&nbsp; 地稅局說明，除了協助減輕地價稅負擔，地稅局也主動協助民眾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沈局長指出，民眾換屋時，常會先出售原有房地，再購買新的自用住宅；符合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規定者，可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為避免民眾因不熟悉規定而錯失退稅權益，地稅局透過資料比對，找出可能符合資格但尚未申請的民眾，寄發通知提醒申辦，讓該退的稅款不漏接。為讓申請更便利，地稅局也提供專屬申請書及線上回復平台。民眾收到通知後，可直接填寫資料寄回，或掃描通知書上的QR-Code，簡單輸入相關資料即可完成申辦，不必特地跑一趟地稅局，省時又便利。 &nbsp;&nbsp;&nbsp; 地稅局進一步表示，盧市長上任以來，經寄發地價稅節稅通知書輔導後，已有1萬4,652件申請獲准，每年為民眾節省地價稅達2,764萬餘元；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部分，也累計退還3,619萬餘元，主動節稅服務成果相當有感。 &nbsp;&nbsp;&nbsp; 沈局長強調，租稅優惠雖依法須由民眾提出申請，但政府服務可以更加主動。未來地稅局將持續深化數位科技及跨機關資料應用，發掘更多可能符合減稅、退稅資格的民眾，讓「民眾找優惠」變成「優惠主動找民眾」，落實便民、主動的稅務服務，實質減輕市民稅負。]]></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購買「地上權住宅」無法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稅捐處說明一次看懂]]></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ALPLkgb]]></link><author><![CDATA[高雄市稅捐稽徵處]]></author><pubDate>Sun, 20 Sep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接獲民眾詢問，因換屋需求，出售自用住宅房地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如果改買地上權住宅，可否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稅捐處表示，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係為避免民眾在出售土地時，因繳納土地增值稅，而降低購買自用住宅用地的能力，故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准予退還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其適用條件為購買「自用住宅用地」，且「新購土地地價」必須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才能在該餘額範圍內辦理退稅。 而民眾購買地上權住宅，雖供自住使用，惟僅取得房屋所有權，並未取得土地所有權，實際上並未購買土地，也無「新購土地地價」，因此不符合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規定。 高市稅處提醒，民眾出售自用住宅房地後，如有購買新住宅的規劃，應先確認所購買的住宅是否包含土地所有權，才有可能申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欠稅未繳，當心財產無法移轉]]></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w5qow07]]></link><author><![CDATA[高雄市稅捐稽徵處]]></author><pubDate>Sun, 20 Sep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近日有民眾欲將名下不動產出售，卻發現財產被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詢問為何不能出售該不動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得就其相當於欠稅金額的財產，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禁止該財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欠稅人如欲出售被禁止處分之財產，必須先繳清全部欠稅款，或申請由本人或第三人提供相當於欠稅數額之財產作為擔保，經稅捐稽徵機關函請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才能辦理財產移轉相關手續。 稅捐處特別提醒，為維護權益，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務必依限繳納稅捐，以免房屋、土地或車輛遭禁止處分。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法定空地供通行也能減稅？符合條件可申請地價稅道路減免]]></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VbpVRJ5]]></link><author><![CDATA[新竹縣政府稅務局]]></author><pubDate>Sun, 20 Sep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nbsp; &nbsp; &nbsp; 李先生在新竹縣新豐鄉持有一筆約50坪土地，自民國70年以來即供附近居民通行使用，但因該筆土地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仍持續課徵地價稅，多年下來已造成沉重的稅負負擔。對於這樣的土地，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可先向建築主管機關洽詢，確認該筆土地是否有辦法辦理法定空地分割，如經分割後已非屬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且現況確實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即可向該局申請道路用地減免。 &nbsp; &nbsp; &nbsp;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有關道路用地減免，必須同時符合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及非屬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等要件。不過有些土地雖原屬建築基地範圍內的私設通路，若土地所有權人得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經主管機關判定屬於「超過依法應保留法定空地面積」部分，並取得法定空地分割相關證明後，稅務局即可依個案情形審認減免地價稅。 &nbsp; &nbsp; &nbsp; 此外，有些土地雖然曾經為使用執照登載之建築基地範圍內的法定空地，嗣後因為都市計畫檢討等因素，經主管機關變更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的「道路用地」，此類土地即非屬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如現況確實作為道路使用，土地所有權人亦可申請道路用地減免地價稅。 &nbsp; &nbsp; &nbsp; 稅務局提醒，土地如符合道路用地等減免或特別稅率規定，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當年就能免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民眾如需進一步了解地價稅課徵及減免問題，可撥打該局電話洽詢，新竹縣政府稅務局及所屬分局電話號碼如下： 單位名稱&nbsp;&nbsp; 電話&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免費服務電話 竹北總局&nbsp;&nbsp; (03)5518141&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0800-000321 竹東分局&nbsp;&nbsp; (03)5969663&nbsp;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0800-000321]]></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讓受契據，是否需繳納印花稅？]]></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mbWN70E]]></link><author><![CDATA[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author><pubDate>Fri, 18 Sep 2026 03:45: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nbsp; 宜蘭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買賣、贈與、交換、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每件應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貼繳印花稅。所稱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就房屋而言，是指已向地政機關辦竣保存登記後，再移轉時所書立之契約書。 &nbsp;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沒有建物所有權狀，買賣移轉時書立之契約書無論是否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均非印花稅課稅範圍，免繳納印花稅。但仍須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才能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 &nbsp; 若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財政稅務局電話（03）9325101轉211、 215或撥免付費電話：0800-396969；羅東分局（03）9542226轉113或撥免付費電話：0800-232234洽詢。]]></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新北房東注意！續約或改租未重新申報 房屋稅恐增逾兩倍]]></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wNO6j7P]]></link><author><![CDATA[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author><pubDate>Fri, 18 Sep 2026 03:37: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新北市訊】新北市稅捐處納保官表示，為鼓勵閒置房屋投入租賃市場，自房屋稅2.0新制上路後，屋主將房屋出租作住家使用，只要租金所得達到新北市一般租金標準，並於規定期限內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即可適用較低的非自住住家用優惠稅率1.5%至2.4%課徵房屋稅。 &nbsp; 該處納保官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是按年計課（116年期課稅期間為115年7月1日至116年6月30日）。如果房東原先核准適用優惠稅率的舊租約在115年6月30日以前到期，不論是與原房客續約，或是改租給新房客，該筆優惠稅率僅適用至115年期止。自116年期起，若未檢附新租約重新申報，該房屋將會被恢復為其他非自住住家用差別稅率3.2%至4.8%課徵房屋稅，稅負可能暴增兩倍以上，不可不慎！ &nbsp; 納保官特別呼籲，房東如舊租約在115年6月30日以前到期，且有續約或於116年3月22日以前另訂新租約繼續出租，務必於116年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116年3月22日）以前，檢附最新的租賃契約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主動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重新申報，116年期房屋稅才能繼續適用優惠稅率。另亦需特別注意，在出租次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務必如實申報該筆租賃所得，且申報之所得需達財政部所訂標準。 &nbsp; 資 料 詳 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nbsp;主任納保官&nbsp;&nbsp;劉恩璇&nbsp;&nbsp;電話：02-89528200轉108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nbsp; 股長張綱龍&nbsp; 電話：02-8952-8200轉130]]></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農地未作農業使用  小心補徵地價稅]]></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Mp95BV8]]></link><author><![CDATA[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author><pubDate>Fri, 18 Sep 2026 00: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符合農業使用條件，依法課徵田賦(目前停徵，實務上等於免徵地價稅)，一旦未作農業使用，不僅須改課地價稅，還可能被追溯補稅。 財稅局說明，農業用地如要興建農業設施或農舍，必須依法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或使用執照，才符合農業使用規定。若未經合法程序即擅自變更用途，例如堆置廢棄物、土石，鋪設水泥或柏油、作停車場、庭園造景、放置貨櫃，或興建與農業經營無關的建築物及設施等，均會被認定為未作農業使用，不符合農地農用的原則，將依法改課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查明土地已實際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將依規定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起改課地價稅，並追補應納稅額。舉例來說，若您名下的農地原本是課徵田賦，於112年間開始鋪設水泥作停車場使用，經查明屬實，已不符農地農用規定，應自113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依法補徵應納稅額。 該局提醒，如果農地已經恢復農用，或是已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使用執照等合法文件，請主動向該局提出申請課徵田賦。申請人只要在12月31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後，當年度即可適用田賦規定。 該局呼籲，農業用地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作農業使用，切勿擅自變更土地用途，以免面臨改課地價稅並被補稅。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536969或（05）2224371分機241、257或25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nbsp;]]></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遷入戶籍時一併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省時又方便！]]></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06MrNb]]></link><author><![CDATA[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author><pubDate>Thu, 17 Sep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台中訊)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遷入戶籍時請多加利用戶政機關提供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跨機關通報服務，省時又方便。&nbsp; &nbsp;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為便利民眾申請地價稅優惠稅率，「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於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戶籍時，請一併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戶政機關將主動通報地方稅務局受理。&nbsp; &nbsp; 提醒您，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提出申請，才能在今（115）年適用，逾期申請，將從明(116)年開始適用，請務必把握期限。&nbsp; &nbsp; 如對地方稅有任何相關問題，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由專人為您服務。]]></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娛樂稅繳款截止日為例假日者可順延至次日繳納]]></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bwONWPG]]></link><author><![CDATA[基隆市稅務局]]></author><pubDate>Thu, 17 Sep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娛樂稅代徵人接到娛樂稅繳款書，繳納期限最後一日若逢星期例假日，可順延至次日繳納。 稅務局說明，依照稅法規定，經營娛樂業之營業人，須代徵報繳娛樂稅，每月所代徵之稅款，如於次月10日前繳納，依規定由代收稅款之金融機關直接扣領應納稅額1％獎勵金；繳納截止日如適逢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順延至金融機關第一個營業日繳納仍可享有代徵獎勵金。 該局進一步表示，本(115)年9月份娛樂稅繳款書之繳款截止日為10月10日(星期六)適逢國定假日，則繳款截止日可順延至10月12日(星期一)，1%代徵獎勵金亦可依規定扣領；倘若娛樂業者在10月13、14、15日前繳納稅款，雖不加徵滯納金，但無法享有1%代徵獎勵金。 如您對娛樂稅尚有疑問，可撥打稅務局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24331888轉731~738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朱建彰 聯絡電話：24331888轉731]]></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是免稅 夫妻贈與土地應審慎評估]]></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a9MzKpw]]></link><author><![CDATA[花蓮縣地方稅務局]]></author><pubDate>Thu, 17 Sep 2026 08:12: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間相互贈與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得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選擇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過，「不課徵」並非永久免稅，而是將土地增值稅延後至日後移轉時再行課徵，民眾申辦時應審慎評估。 該局進一步說明，配偶間贈與土地時，如選擇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日後受贈配偶再將該土地移轉予第三人時，將以第一次配偶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作為原地價，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並課徵土地增值稅。由於土地經過多年持有後，漲價幅度可能較大，屆時計算之漲價總數額增加，可能適用較高稅率。因此，夫妻間贈與土地時，究竟選擇繳納或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仍應考量土地未來漲價情形及移轉時機，審慎評估較適合的申報方式。 該局提醒，配偶贈與土地並非只有「不課徵」一種選擇，民眾可依自身財產規劃及未來移轉需求，衡量不同方式的稅負後再行決定，以避免因一時選擇而增加日後的租稅負擔。 民眾對土地增值稅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72至176；玉里分局03-8882047轉226、22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繪玩又會稅」互動繪本網頁遊戲  總獎金高達4萬1,000元 等你來挑戰！]]></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WV2oVzP]]></link><author><![CDATA[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author><pubDate>Thu, 17 Sep 2026 07: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將於115年9月18日至10月15日舉辦「繪玩又會稅」互動繪本遊戲活動，結合精美動畫、趣味遊戲及生動角色配音，讓繪本故事「動」起來！完成挑戰還有機會獲得全家禮物卡或7-11數位禮券，總獎金高達4萬1,000元，快來參加吧！ &nbsp; 該處表示，活動平台( https://ntpc-argame.com/picturebook/ )將於115年9月18日上午10點準時開放，本活動有「發票載具」及「買車好嗎」2本互動繪本，玩家須追蹤本處IG、Threads或FB，即可挑戰找找看、拼圖及隨堂考等趣味關卡，每完成1本繪本的全部關卡，即可獲得1個徽章及遊戲積分；每本繪本最多可集得5個徽章，集滿2本繪本共10個徽章後，系統將自動開放活動滿意度問卷，完成填寫即有機會獲得下列獎項：●就你最行獎：遊戲積分最高前1,000名可獲得35元7-11數位禮券。●驚喜到手獎:抽全家禮物卡，壹獎3,000元，貳獎2,000元，參獎1,000元。 &nbsp; 遊戲好玩又具挑戰性，還有機會抽中最高3,000元全家禮物卡!歡迎民眾踴躍參與，詳情請上該處官網(https：//www.tax.ntpc.gov.tw/)及IG、Threads或Facebook粉絲團「稅不著－呼叫暗光鳥」查詢。 &nbsp; 資料詳洽 ：企劃服務科 &nbsp; 陳映蓉 &nbsp; &nbsp; &nbsp;8952-8194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nbsp; 股長張綱龍 &nbsp;8952-8130]]></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房屋建造出資人與起造人不同應申報契稅！]]></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8OE8YEk]]></link><author><![CDATA[高雄市稅捐稽徵處]]></author><pubDate>Wed, 16 Sep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常有發生地主出租土地，由承租人出資在地上興建房屋，以地主指定之人名義當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起造人，起造人並無實際出資，此行為已涉及房屋所有權移轉行為，在取得使用執照後，應主動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以免遭加徵怠報金而傷了荷包。 高市稅處進一步說明，契稅條例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 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未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以前，房屋所有權屬於出資興建之原始建築人，倘以他人名義登記為起造人，因建造執照上的起造人並非實際出資興建房屋的人，所以應由起造人在取得使用執照後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 高市稅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 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 元。提醒民眾注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高市稅捐地政攜手服務，「稅籍」x「地籍」異動即時通雙重守護]]></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GrQKn25]]></link><author><![CDATA[高雄市稅捐稽徵處]]></author><pubDate>Wed, 16 Sep 2026 16: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自115年10月1日起由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與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攜手合作「稅籍」x「地籍」異動即時通聯合申辦服務，一處申請即可開通兩項即時異動通知。 為減少民眾奔波並提升行政效率，高雄市稅捐處及地政事務所跨機關整合並簡化申辦書表，全市12個地政事務所及稅捐處12個分處全面一站式收件。不動產所有權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並提供1組電子郵件信箱供驗證使用，就近臨櫃一紙填寫，即可同時申辦「稅籍異動即時通」與「地籍異動即時通」兩項便民服務。服務開通後，分別於不動產移轉申報時與不動產登記收件時發送通知，幫助您即時掌握名下不動產移轉資訊，雙重守護財產安全。 如欲進一步了解防詐相關資訊，可查詢高雄市稅捐處網站/主題專區/不動產防詐專區(https://gov.tw/QZ4)。另可透過憑證登入，線上分別申辦「稅籍異動即時通」(https://gov.tw/nes)及「地籍異動即時通」(https://gov.tw/KKq)，免出門即可申辦完成。]]></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一次搞懂長照機構所立收據徵免印花稅規定]]></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rPxaBxW]]></link><author><![CDATA[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author><pubDate>Wed, 16 Sep 2026 09:00: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我國人口快速老化，長期照顧需求日益增加，相關機構設立數量逐年成長，針對業者常有「領取補助、收取自付額，或開立發票與收據，是否應繳納印花稅」的疑問，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特別整理三大常見問題，帶您一次釐清： 一、 受領政府對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之補助款收據：免繳印花稅 社會福利機構受領政府發放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入住該機構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款，經衛生福利部查明係對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之補助，不論補助額度，均屬賑濟性質，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9款規定，受領補助款項所立收據，免課徵印花稅。 二、消費者自付額收據：應繳印花稅 依印花稅法規定，收到銀錢所書立之單據、簿、摺均屬銀錢收據。機構收取照顧費用屬身心障礙者自付額部分所開立之收據，因不具賑濟性質，尚無免稅規定之適用，機構開立該部分收據時，應按金額千分之4由立據人繳納印花稅。 三、開立統一發票或一般收據：課稅規定大不同 財團法人經營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及受政府機關委託經營老人安養中心，倘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其提供安養照護服務等社會福利勞務取得之收入，所開立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統一發票，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免課徵印花稅；惟如就上開收入開立收據，仍屬銀錢收據性質，則應課徵印花稅。 稅務局提醒業者務必檢視憑證性質，凡非屬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之補助款，以及消費者自付額所開立之收據，均應依規定繳納印花稅。若開立應稅憑證甚多，不便逐件繳納，可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經核准後可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完成網路申報繳納，省去臨櫃奔波與貼花不便。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總 &nbsp; &nbsp;局：（03）332-6181分機2473、2476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505、518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8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10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20]]></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item><title><![CDATA[從心出發提升服務力 稅務局舉辦為民服務禮儀講習]]></title><link><![CDAT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W0pqOzW]]></link><author><![CDATA[花蓮縣地方稅務局]]></author><pubDate>Wed, 16 Sep 2026 08:24:00 GMT</pubDate><description><![CDATA[為提升同仁服務禮儀及應對技巧，花蓮縣地方稅務局115年9月16日舉辦「從心出發的公務溝通」教育訓練，參與對象包括本局同仁及志願服務人員，並邀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同仁共同參加。期透過實務經驗分享及情境演練，強化同仁臨櫃及電話應答時的溝通與應變能力，迅速掌握民眾需求，以同理心協助解決稅務疑義，提升為民服務效能。 &nbsp; 地方稅務局表示，課程邀請邱英哲講師分享實務經驗，並從觀念翻轉出發，強調服務禮儀不再只是傳統觀念中的「委屈自己」，更是同仁在職場上「保護自己」的重要專業技能。講師亦分享，民眾至公務機關辦理業務時，往往帶著焦慮與不確定感，並期待問題能獲得迅速處理，因此，掌握民眾心理需求及服務感受，是提升溝通品質的重要關鍵。透過實務演練，協助同仁掌握溝通技巧，降低與民眾間的摩擦，並於面對突發狀況時能妥適應對，維護自身情緒及機關專業形象。 &nbsp; 呂玉枝局長指出，稅捐稽徵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稅務局應秉持同理心及注意民眾感受，督促同仁與民眾溝通說明時，多些微笑、多份貼心、多點同理心，設身處地理解民眾需求，妥適回應問題，讓民眾感受到公務機關為民服務的用心與愛心。]]></description><category.theme>510</category.theme><category.cake>450</category.cake><category.service>I11</category.service></item></channel></r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