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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逾期申報、漏報或短報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案件,由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而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3項規定加計利息者,其加計利息之截止日期,計至納稅義務人自動補申報之日截止。(財政部70.2.19.台財稅第3131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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