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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海外已納稅額之扣抵

更新日期:113-04-24

(一)海外所得如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得於限額內,扣抵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扣抵之限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該海外所得,而依規定計算增加之基本稅額。
(二)個人實際獲配CFC的股利或盈餘,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的股利或盈餘所得稅,於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年度申報期間屆滿翌日起5年內,得自各該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年度的基本稅額中扣抵,其有溢繳稅額者,得申請退稅。扣抵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該營利所得,而依規定計算增加的基本稅額。
(三)前述扣抵,應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同一年度納稅憑證及足資證明繳納該境外所得稅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