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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加徵滯納金不服,申請復查期間自加徵期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

更新日期:113-10-04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至滯納期間屆滿(30日)為止,屬行政處分,納稅義務人如對加徵之滯納金不服,應於計徵滯納金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復查申請。

稅務局舉例說明,稅款繳納期限113年5月31日,於113年6月30日滯納期滿仍未繳納,加徵10%滯納金,如對加徵滯納金處分不服,應於113年7月30日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復查,逾期申請,將因程序不合被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對滯納金不服欲申請復查者,請特別留意法律規定之申請期限,以保障自身權益。如果對於申請復查有任何疑問,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3)332-6181分機2571至2574,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