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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用證明查有違規將遭撤銷,恐影響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15-05-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檢附農業主管機關在6個月內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辦理。

    該局說明,農業用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在「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有效期間內,如經查獲有違規使用情事時,依據農業部(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釋規定,該證明書核發單位(即土地所在之區公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該局特別提醒,一旦農用證明書遭撤銷,該土地移轉即無法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請民眾務必維持農業用地合法使用,以維護自身課稅權益。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