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接獲民眾詢問,自己所有的房屋有同性婚姻配偶之父親設立戶籍,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可否與異性婚姻一樣享房屋稅自住優惠稅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財政部核釋成立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關係(下稱同性婚姻關係)之一方當事人,與他方當事人之直系血親及直系血親之配偶(包含與該血親成立同性婚姻關係之人),得比照直系親屬,適用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有關房屋所有人自住住家用房屋涉及直系親屬之規定,以落實婚姻平權,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稅捐處表示,如符合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下列要件:(1)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記得在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向房屋所在地稅捐分處申報或透過稅處網站(https://www.kctax.gov.tw)線上申辦,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以後就可以不用再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