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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錢收據上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可免納印花稅

更新日期:111-11-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

 (臺中訊)建築師事務所會計王小姐來電詢問,收到客戶以支票支付費用所開立收據是否需繳納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其性質屬銀錢收據,除了營業發票或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外,應由立據人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繳印花稅,包括收到現金、電匯或劃撥入帳時所書立之收據。但如果收到的是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等)所出具之收據,在收據中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如「xx銀行支票,支票號碼xxxxx」即可免貼繳印花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果收到票據出具收據時,記得在收據中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才符合免稅要件喔!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s://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