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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到戶政機關遷入戶籍時,如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即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可經由戶政機關通報稅務局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免再至稅務局辦理,省時又方便。
該局特別提醒,欲透過此方式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者,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每年的9月22日)前將戶籍遷入並請戶政機關通報,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地方稅務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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