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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贈與契約不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更新日期:112-01-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

(臺中訊)杜老爺因遺產規劃想要將他名下一棟房子及其土地贈與給兒子,於是便著手訂立贈與契約,卻被稅務局告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是不能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如果要節稅,應訂立買賣契約。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依據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約90坪)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約210坪),倘符合要件者其土地增值稅就該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惟因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係以出售為要件,因此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如未能提出支付價金證明而經國稅稽徵機關認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者,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仍要以買賣為移轉原因,始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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