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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在移轉尚未被徵收的公共設施用地時,檢附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15-10-2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在移轉尚未被徵收的公共設施用地時,符合下列要件,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1. 土地屬於非都市土地,且已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
  2. 土地現況供公共設施使用,且依法屬於得徵收之公共設施用地(如道路、水利設施、綠地等)。
  3. 需用土地人核發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有效期間為 8個月。

   提醒民眾: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受理單位為該公共設施的需用土地人(例如相關事業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縣市政府局處)提出申請,而非直接向稅捐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