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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在移轉尚未被徵收的公共設施用地時,符合下列要件,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提醒民眾: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受理單位為該公共設施的需用土地人(例如相關事業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縣市政府局處)提出申請,而非直接向稅捐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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