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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土地地價稅申請分單仍須負連帶債務責任

更新日期:113-11-1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陳先生與親戚一同繼承長輩一筆土地,為避免處置不動產意見紛歧,故採取公同共有模式,並申請分單繳納該筆土地地價稅單,陳先生至臨櫃反映收到稅捐機關寄來地價稅補繳通知書,不明白為何已申請分單繳納地價稅,親戚未繳地價稅,自己也要負連帶責任?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公同共有土地原則上應由管理人繳納地價稅,未設管理人者,全體公同共有人係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稅捐稽徵機關可向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納稅義務。公同共有人即使向稅捐機關申請分單繳納地價稅,對於整筆應納稅額仍應負連帶責任,公同共有人中如有人逾期未繳納已分單之地價稅稅款並經移送執行,行政執行署仍可就所有分單者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以清償稅捐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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