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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契與私契貼花大不同

更新日期:111-09-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

(臺中市訊)臺中地方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買賣雙方當事人有事先訂定書面買賣契約(俗稱私契),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迨申請物權登記時,再依規定格式之契約(俗稱公契)訂定契據,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而該「公契」即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貼繳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公契於辦理物權登記時,應繳納千分之ㄧ印花稅,私契非登記之「契據」,無需貼花,惟房地產買賣契約書如訂定採分期付款方式,並於分期繳付款項時,受款人於「私契」中逐期簽章註明收訖,該買賣契約書核屬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該局提醒民眾及記帳業者於整理帳冊憑證時,應自行檢查補繳,以免受罰。

        您如仍有其他印花稅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