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籲請業者不得提供菸品予未滿二十歲之人,以免遭罰

更新日期:112-05-0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為因應今(112)年初「菸害防制法」新修正規定,禁止吸菸年齡由未滿18歲提高至未滿20歲,屏東縣政府財稅局配合財政部宣(輔)導轄內菸酒販賣業者於販售時,應落實辨識購買者年齡及強化銷售門市人員訓練,不得提供菸品予未滿二十歲之人,以維護免兒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康。

依菸害防制法第17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違反者依該法第37條規定,裁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財稅局同時呼籲縣民及菸酒業者,勿購買或販賣來路不明菸酒,如發現不法菸酒,請踴躍檢舉,屏東縣政府菸酒檢舉專線:08-7323848或0800-867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