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土地重劃期間原有建物未拆除繼續使用,仍須課徵地價稅。

更新日期:113-11-0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

民眾來電詢問,自己有一筆位於重劃區範圍內參與自辦市地重劃之土地,保留原有建物未拆除,還要繼續繳納地價稅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重劃範圍內之土地,地上已無建物之素地者,在重劃期間內該土地免徵地價稅;若仍作原來使用(保留原有建物未拆除),則應依規定繳納地價稅。重劃期間因繼續使用,不符合免徵地價稅規定之土地,於辦理重劃完成後,仍享有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之優惠。

稅務局提醒,重劃完成之土地 若符合自用住宅、工業用地、巷道用地或騎樓走廊用地等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地價稅之申請要件,請土地所有權人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如對地價稅倘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362~2368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02~106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10~114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02~107

如有任何疑問或建議,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