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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分屬兄弟繼承,地價稅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更新日期:113-05-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必須土地所有權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持續於該地設有戶籍,無供營業或出租,且地上房屋也是屬於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才可以。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房屋土地分屬兄弟繼承,縱使仍有共同的直系尊親屬於該處設立戶籍,但因為兄弟屬於旁系親屬關係,就會造成地上房屋並非「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縱使無出租、無營業,使用情形沒有改變,亦無法享受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提醒您,繼承土地後如欲繼續享有自用住宅稅率優惠,應採房地等比例分別繼承的方式,也就是說,假設爸爸去世了,生前擁有的一處房地要給兄弟二人共同繼承,哥哥繼承房屋及土地各二分之一持分,弟弟也是一樣。這樣如果媽媽還設籍在該處,也沒有出租營業,那兄弟的土地持分就都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還有要記得於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享受。

    如對地方稅有任何相關問題,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由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