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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退稅請求權時效

更新日期:114-03-1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王先生近期發現2年前的稅單金額有誤,想申請退稅,致電稅捐機關詢問是否已過請求時效而無法退稅,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但如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同條規定,溢繳稅款應加計利息者,則就該退稅金額,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退還。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