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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無符合規定之人設立戶籍,不再適用地價稅自住用地稅率

更新日期:114-11-04
發佈單位:雲林縣稅務局

【雲林訊】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張先生所有房屋原供自住且設籍於該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因小孩就學之故將戶籍遷出,雖張先生仍居住該地,惟地價稅仍應依規定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該局說明,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者,如因戶籍異動致已無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一人於該地設籍,縱然實際上仍居住於該地且無出租或營業使用情事,依規定仍應自遷出戶籍之次年,改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10至千分之55)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因故須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一人於該地設籍,該地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