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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後,該筆土地再移轉時以繼承時之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

更新日期:115-04-2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後,受贈人於繼承原因發生日後再次移轉核課土地增值稅,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時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核計土地增值稅之標準。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黃君將76年取得之本市中壢區土地1筆於113年3月贈與配偶王君,並於同月辦理土地登記完畢,嗣後黃君於同年9月死亡,配偶王君依規定將該筆受贈土地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嗣後王君於115年將該筆土地移轉他人,則該次移轉以113年(繼承時)之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僅須就113年至115年之增值繳納土地增值稅;若該筆土地非配偶黃君死亡前2年之贈與,未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則王君須就76年至115年之增值繳納土地增值稅。

如尚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202至217。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至122。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122至128。

如有任何疑問或建議,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21172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