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持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查調財產或所得須在收受裁定書日起30日內申請

更新日期:113-05-17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蘆竹分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取得假處分、假扣押裁定之債權人,須在收受裁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逾期不得查調。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另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所以假扣押或假處分之供擔保人如於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已逾30日而未聲請執行時,該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債權人不得持該逾期之裁定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該局貼心提醒,民眾如欲持司法機關核發之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書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應注意時效,務必在收受裁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以免因裁定書逾期喪失執行名義效力,影響自身權益。

如對上述內容欲進一步瞭解,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325-2328、2333-2335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509、516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314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303、312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303-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