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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購入停車位,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是否要重新申請?

更新日期:114-04-02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蘆竹分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接獲民眾反映,原來持有的土地持分已申請並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因新購入停車位,又取得部分土地持分,為何新取得之土地持分並未併同主建物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分次取得同一地號之土地持分,先取得持分土地部分,經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後取得同一地號持分土地部分,如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仍應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提出申請。

為維護民眾的權益,在同一地號土地新取得之持分,如有符合自用住宅規定,請記得於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才能自當年起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總    局:3326181轉2362-2368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

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

蘆竹分局:3528671轉10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