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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與「燃料使用費」分不清?!

更新日期:111-04-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來電詢問,使用牌照稅與燃料使用費二者間有何區別?

        稅務局說明,使用牌照稅是係對懸掛汽機車號牌課稅,屬於地方稅的一種,主管機關為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一般自用車輛及汽缸總排氣量151立方公分以上的機車徵收期間為每年4月份(營業用車輛每年4月及10月份);燃料使用費是規費,主管機關為監理機關,自用車及機車於每年7月份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徵收的目的在支應地方政府一般性財政需求,而燃料使用費則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收入作為公路的養護、修建與安全管理,二者性質、徵收目的、時間及徵收機關均不同。因此,繳納車輛的各項稅費時,務必留意所繳的是「使用牌照稅」或「燃料使用費」,避免因混淆而讓權益受損,如對燃料使用費有任何疑問,可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查詢,以節省寶貴時間。

        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