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訊】日前民眾陳先生接獲嘉義縣財政稅務局的房屋稅繳款書,發現今年的稅額比去年大幅增加,仔細看稅單上的稅率是非自住用的,認為核課有問題,進而向納保官尋求協助。
經納保官了解後發現,陳先生名下只有這間房子,沒出租、沒營業,確實是供他和媽媽居住使用,只是配合工作需要,他們的戶籍是設在其他縣市。因房屋稅差別稅率2.0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要適用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除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外,另增訂必要條件即該屋須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一人辦竣戶籍登記,同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自住戶數以3戶為限,且應於房屋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當年期才能適用,因此陳先生114年期房屋稅才會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核課。
但因114年是房屋稅差別稅率2.0開徵第一年,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有放寬至定期開徵繳納期限最後一天止,經納保官輔導陳先生於放寬期限內將媽媽戶籍遷入後提出申請,已自114年期起核准按自住住家用稅率核課並重新寄發房屋稅單,圓滿解決陳先生的問題。
財稅局提醒,房屋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後,若要遷出戶籍時,請至少保留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一人在原戶籍內,該戶房屋才可繼續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如因戶籍遷出而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嗣後再符合自住住家用房屋要件時,應於房屋稅開徵40時(即3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則次年期才能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
民眾如有其他稅務問題,亦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洽詢。
「納保官姓名及聯絡電話資訊,請至 https://gov.tw/844 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