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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因繼承而分割取得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13-11-13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人因暫時無法達成協議分割,於地政機關先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嗣後以「分割繼承」或「判決共有物分割」為登記原因取得土地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登記取得土地後,如再行移轉,其前次移轉現值仍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公告現值為準,自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中減除該前次移轉現值計算漲價數額,核課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