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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如已未作營業使用,記得提出申請以節省房屋稅金

更新日期:111-07-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

(臺中訊) 民眾所有的房屋如果原本出租供作公司行號登記營業使用,而商號註銷、停業或遷出該址並已變更使用情形時,要如何辦理才能減輕房屋稅負擔?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之課徵是按月計算,如使用情形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並依規定申請者,當月份即可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如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民眾於租約到期或終止時,務必要求承租的營業人辦妥營利事業遷址或註銷營業登記,並依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才能適用較低的稅率計課房屋稅。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