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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核准身障免稅車輛 超過2,400cc仍須繳納牌照稅

更新日期:115-08-27
發佈單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反映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已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為什麼還收到繳款書?

該局說明,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雖已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免稅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c之稅額為限,亦即自用小客車11,230元、自用小貨車3,600元。超過部分不予免徵,仍要繳納超過限額的使用牌照稅。

例如3,000cc的自用小客車,全年使用牌照稅稅額為15,210元,若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仍須繳納差額3,980元(15,210元-11,230元=3,980元)。

該局補充說明,車輛原符合身心障礙免稅規定,因車主或身障者死亡、經社政機關註銷身障資格者、車輛過戶、車主戶籍(或車籍地、監理機關登載之住居所)非同身障者戶籍地等狀況發生時,即不符合免稅要件,將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42-24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