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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改設座架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以免受罰

更新日期:115-08-18
發佈單位:雲林縣稅務局

【雲林訊】雲林縣稅務局表示,領有牌照之貨車自行加裝座椅使用,未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處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稅務局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4條及31條規定,已領使用牌照之車輛發生改換機件或改設座架,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變更後應納較高稅額者,應按日計算徵收差額部分之稅額。若未依規定辦理變更手續且未依規定補繳稅款,視為移用使用牌照,應處以變更後較高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稅務局補充說明,上開行為依「使用牌照稅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涉及裁罰競合作業原則」,為一行為同時違反二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裁罰競合,法定罰鍰額未達新臺幣(下同)9,600元:由公路監理機關管轄。超過9,600元:由稅捐稽徵機關管轄。為9,600元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民眾如對於使用牌照稅有疑問者,歡迎撥打0800-000321(國稅與地方稅)、0800-556969(雲林縣稅務局)免付費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