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房東好康~114年期房屋稅出租房屋申報期限放寬至114年6月2日!

更新日期:114-05-06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已宣布114年期房屋稅出租房屋申報期限由今年3月24日放寬至6月2日,如欲申請出租房屋較低稅率者,請把握最後寬限期間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2.0新制自113年7月上路,調高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為2%至4.8%,所有地方政府均須按全國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全數累進課徵,以桃園市為例,稅率調高為3.2%至4.8%,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規定一般租金標準之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調降為1.5%至2.4%,最高相差2.2倍稅金。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2.0新制藉由減輕出租房屋稅負,鼓勵房屋所有人將房屋釋出至租賃市場,讓租屋族租到合適房屋,考量今年係房屋稅2.0新制實施第1年,下列出租房屋之申報期限由今年3月24日放寬至同年6月2日:

一、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之住家用房屋。

二、個人住宅所有權人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租賃住宅。

三、法人住宅所有權人委託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之租賃住宅代管業或出租予同條例規定之租賃住宅包租業轉租,且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之住宅。

為避免臨櫃申請人潮洶湧,排隊久候,納稅義務人如欲申報房屋稅出租房屋,可利用繳款書正面右上角掃描「線上申辦變更房屋使用情形」QR-Code線上申辦(網址:https://gov.tw/GRh)(申請項目選使用情形變更、打勾層次欄位、變更後用途下拉選擇非自住住家用,選擇非自住住家用類別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房屋,檔案上傳租賃契約書或公證出租證明,並填寫其他必填欄位)出租房屋較低稅率事宜,稅務局於收到申報資料審理後,將再寄發更正後房屋稅繳款書。至於房屋供公益出租或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使用,稅務局逕行依主管機關通報資料核定適用稅率1.2%,納稅義務人免提出申請。

如對114年期房屋稅繳款書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撥打下方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5至310。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5。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2至2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