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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將續開徵至118年5月3日

更新日期:114-05-02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為充裕地方自有財源,嘉義縣自110年5月4日起,對縣內土石採取、標購土石以及違法採取土石者,課徵「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年限為4年,因課徵年限即將屆滿,經嘉義縣財政稅務局重新研擬自治條例送請議會三讀通過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業經嘉義縣政府於114年4月22日府行法字第11401054521號令公布實施,實施期間自114年5月4日起至118年5月3日止。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依據公布的「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開徵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後,凡在嘉義縣採取、標售或價購土石的業者,每1立方公尺將徵收15元的特別稅,不足1立方公尺者可不計入課徵;標售或價購價格低於新臺幣15元者,按實際價格課徵,每件應納稅額在300元以下者,免予課徵。

該局進一步指出,機關辦理土石標售案時,招標文件上必須註明「得標廠商應依據嘉義縣政府公布『嘉義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規定,繳納嘉義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本案土石價金不包含上揭稅款。」之字樣,請標售機關及得標廠商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