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民眾陳小姐詢問,申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一定要在2年內申請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申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有10年的申請期間,只要在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無論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土地,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其請求權時效為10年。102年5月22日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修正公布前,重購退稅請求權時效為5年,於修法後延長為10年,很多民眾誤以為申請期間為2年,而没有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重購退稅的條件除了必須符合自用住宅規定之外,仍需注意下列要件:1.土地所有權人必須是同一人,但建物所有權人可以是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2.所買的土地現值必須高於所賣的土地現值。3.先買後賣的換屋者,欲出售之土地,於購買新土地之當時,必須已符合自用住宅使用,始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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