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簡稱納保官)貼心提醒,出租房屋符合特定條件者,可享房屋稅優惠稅率,而如租約到期或有提前解約情形,房屋已收回作為自住使用,須提出申請,才能享有房屋稅自住優惠稅率。
該處納保官表示,為鼓勵民眾將閒置房屋釋出至租賃市場,以促進房屋有效使用,屋主將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即成為公益出租人),或加入社會住宅、租賃專法包租代管,亦或將房屋出租並有申報租賃所得達本市一般租金標準者,房屋稅可享有最低1.2%至2.4%之優惠稅率。而如租約到期或有提前解約情形,房屋收回後如符合以下自住3要件:1.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須提出申請,才能享有房屋稅自住優惠稅率,否則將自租賃關係消滅之次年期起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3.2%至4.8%)課徵。
納保官提醒您,出租房屋如已收回自住使用,且符合上述自住3要件,欲適用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一定要在每年3月22日以前向房屋所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當年期即可適用,逾期申報者自次年期方能適用。本市未申報自住的房屋,將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3.2%至4.8%)課徵,較自住房屋稅率增加約3至4倍!
資 料 詳 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主任納保官 張雅琪 電話:02-89528200轉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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