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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用印花稅票記得銷花,以免受罰

更新日期:113-04-2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貼用印花稅票時,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枚印花稅票與憑證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或簽名、劃押代替圖章。若稅票連綴無從貼近憑證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如另行加頁裝訂方式貼用者,該頁與憑證紙面連綴處,仍應加蓋騎縫章,始為合法銷花。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提醒民眾,如果未依規定註銷者,依印花稅法第24條規定,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之罰鍰。

如有其他疑義,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877979 或撥打08-7338086轉234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