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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日前移轉1筆農地,已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另有財務規劃,可以改申請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嗎?
稅務局說明,農業用地移轉,雙方當事人原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經核發不課徵證明書在案,如果尚未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只要雙方當事人共同向原核定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就可以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仍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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