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租稅權益,基隆市稅務局表示,財政部近期發布令釋,明定只要受益人為委託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符合一定條件的他益信託房地,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及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該局說明,在信託條件方面,依財政部115年6月23日台財稅字第11504521730號令規定,委託人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以及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的房屋為信託財產,如信託契約明定以委託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為受益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的權利,信託房地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不得處分、出售或移轉於第三人,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符合規定要件者,仍可繼續適用地價稅及房屋稅自住優惠稅率。在房地適用要件方面,則應符合房屋稅條例、土地稅法相關規定,即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該信託房地並完成戶籍登記,且未出租或營業使用;土地同時符合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且受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1處為限,房屋則是受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自住房屋合計3戶以內。
基隆市稅務局提醒,符合上述條件的他益信託房地,須於當年度房屋稅、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房屋稅3月22日及地價稅9月22日)主動提出申請,逾期申請為次年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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