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第3項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所謂10%以基地上房屋評定現值與該地公告現值之比率為準。為財政部賦稅署台財稅第790408136號法規所訂。),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其「10%」之認定,應以該基地上全部建物之房屋評定總現值與該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擁有未辦保存登記老舊建物所有權人,因認為房屋現值低,無需繳納房屋稅,所以未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設立房屋設籍,等到要出售土地時,為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才補申請設立房屋稅籍,但其房屋建造完成日之認定若無法提供明確之相關證明,只能以稅捐稽徵機關調查日為準,導致房屋評定現值失真,則可能因房屋評定現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的十分之一,致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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