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詢問他的貨車因為加裝座椅,被警方開紅單,最近收到使用牌照稅裁處書,想了解為何被處罰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領用自用小貨車號牌的車輛,依規定該車僅可保留第1排座椅,後方應淨空,如在車廂後方加裝座椅,車輛性質由自用小貨車變更為自用小客貨兩用車,因未向監理機關辦理車種變更及補繳差額稅款,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4條規定,將視為移用號牌,並依同法第31條規定,處以自用小客貨車全年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舉例說明,申領1輛排氣量2000立方公分的自用小貨車牌照,每年使用牌照稅3,600元,若加裝座椅且未辦理變更手續被查獲,因自用小客貨每年應納稅額1萬1,230元,除須按日徵收差額稅額,如屬1年內經第1次查獲,將被處以應納稅額0.6倍罰鍰6,738元(11,230元×0.6);如1年內經第2次及以後再查獲,則處以應納稅額1.2倍罰鍰13,476元(11,230元×1.2);經查有故意情形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罰鍰22,460元(11,230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