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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記得申請註銷房屋稅籍

更新日期:113-04-16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

民眾申請查調全國財產總歸戶資料時,發現有房屋已拆除卻仍有房屋稅籍,經稅務局查明係因民眾於房屋拆除時漏未申報註銷房屋稅籍所致。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應在房屋拆除事實發生後30日內,向房屋所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可自拆除日當月份起註銷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如未即時申報拆除,只能依申報日之當月份起停止課徵房屋稅,除非能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物滅失登記資料等,始可追溯至拆除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412至2420、2422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305至310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02至204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3至206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2至208